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处罚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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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1)<
5万元,单处或者并处1万~~5万元
2)>
5万元,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未经安全协议,
2)未明确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矿山
危化品(生产,储存)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
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备
1)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管理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10万元的,2万元~~10万元
2)>
10万元;
得一倍~~五倍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万元~~~10万元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可以并处2万元~10万元以下
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作业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时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劳动合同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故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行政部门
确定为责任事故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
撤销其相应资格。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没收违法所得,>
5千元,2倍以上5倍,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2万。
3)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5万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逾期不改,安监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应负的刑事责任。
消防法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1)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2)并处罚款:
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
2.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3.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营运场所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管理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
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单位,并对其主管人员
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
者伪造现场,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和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1.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
审核、验收的;
2.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
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
安全设施和条件违规
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
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项费用
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
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上岗
矿长,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岗前未培训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构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有关人员
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
安全问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事故调查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煤矿监督局
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制止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定期排查报告
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
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
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
1.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3.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煤矿事故公告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带班下井制度
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以及举报受理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单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1.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1.处15日以下拘留
2.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500元以上2000元
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1.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2000元罚款
一年内有,被处罚2次以上的,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经处罚不改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
对主管人员和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由质监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销售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1.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2.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
3.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投入挪用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1.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