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模板5篇精选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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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
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
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
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
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
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
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
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
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
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
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
(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
(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
(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
(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
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
处分自己的财产"
,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
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
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
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
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最高法院公20__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
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
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
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
将来财产买卖"
,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
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
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
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
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
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
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
经销"
,我们经常讨论"
与"
代理"
的'
区别,所谓"
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
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
,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
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
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
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
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
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
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
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
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
(一)、合同法解释
(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
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问题提得非常好。
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
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
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
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
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
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
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
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
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
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
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
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
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
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
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
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
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
买卖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一辆一汽红塔货车湘F26105欲转让,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有关转让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此车湘F26105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将车辆作价为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三、甲方原此车使用权、所有权交给乙方所有。
四、20__年9月6日以前此车的维修费、债权、债务、违章罚款、交通事故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自20__年9月6日以后此车的维修费、违章罚款、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本车因系甲方户头,乙方购车后必须自行转户,甲方有义务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负。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乙方:
20__年月日
甲方(售车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
甲方现有岳阳至长沙岳阳股份车队的湘F车的股
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此股份及所属线路作价元整(¥元整)出售给乙方。
一、此次股权出售以20__年月日为界,20__年月日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税费、车辆违章、事故纠纷等一切相关事宜由原股东承担,20__年月日以后的所有债权、债务、税费等一切相关事宜归新股东按股份份额承担。
特别注明此车出售后所有随车不动产(包括押金、保险等已交金额,未交则由甲方补齐)一并出售,列入股份之内。
甲方股权转让后乙方享有与甲方同等待遇。
二、乙方购股后有权自由买卖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股东不得有异议。
三、乙方购此车后服从甲方原有车队集体管理,并承担按股份份额的过户费用,即元。
三、本协议自签字、付款之日起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并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车队一份。
以前有关此车的股权协议作废,以此协议为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0一一年月日
买卖合同篇3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电脑,为友好合作,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双方经友好协商,特定如下合同。
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和要求。
甲方向乙方定购的电脑配置,(详见附件一;
电脑设备配置单)共计________台,单价为:
________元,总金额:
__________元。
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
2、验收合格标准:
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合同附件之约定的部件。
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机箱锁具没有打开、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
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服务费用收费标准见本协议附件。
5、软件故障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但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软件母盘,对需要软件维修的电脑进行无偿服务,交通费由甲方提供。
三、货款结算。
另外,支付方式也应当约定明确,价款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用支票支付;
如果采用汇款,汇费由谁负担等细节应当明确。
1、合同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交定金________万元整;
2、乙方将电脑备齐后,运送并安装到指定地点,由甲方清点验收,验收完毕后甲方将货款__________万元整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将电脑交付给甲方。
剩余的5%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电脑验收6个月后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配置。
在配置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乙方说明。
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
2、甲方有对电脑设备的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并有对乙方的工作的监督权。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单向甲方供货。
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方面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确保本协议中的安装、维修工作的及时到位,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安装维修工作单进行工作。
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执行日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供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篇4
出卖人(甲方):
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合法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____栋,房屋所有(共有)权证书号为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上内容以<
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为准)。
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风险提示:
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
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
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
三、签定合同同时乙方愿交____元作为定金交给甲方。
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____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____%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____%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
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
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
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
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
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
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期限为一个月)。
甲方收到房款五天内与乙方去办过户手续。
2、解除协议,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与退还,甲方有权再次出卖本房。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
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
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
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赔给乙方。
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
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元。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种方式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
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