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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对需求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进行审核。

对限上项目原则上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上报总部批准。

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限上、限下项目建议书或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并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在报经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上报总部批准。

一般措施及零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公司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组织与上报

2.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方案的审定。

限上项目建议书和限下项目投资意向经批准后,对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委托或招标方案,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

限上和限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总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拟定委托或招标方案,报分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一般措施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拟定委托或招标方案,委托咨询单位编制。

2.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招标。

对拟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由企业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企业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参与招标过程。

限上、限下项目在报经总部有关部门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单位优先选择中石化内部设计单位。

对拟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的项目,招标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2.3合同审核与签订。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委托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经法律部门(岗位)、财务等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签署合同,同时送法律、财会等相关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委托合同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法律部门、财务等部门审核并会签后,报公司相关领导签署,同时送法律、财务部门。

2.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与上报。

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按规定应上报审批的报总部审批。

限上、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版后,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分公司批准后再上报总部审批。

一般措施及零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直接编制基础设计。

3.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编制的组织与上报(不适用非安装设备)

3.1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的委托或招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对需要编制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委托或招标方案,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委托设计需报总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限上、限下项目基础(总体)设计在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并经总部批准后,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基础设计。

一般措施及零购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公司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基础设计。

3.2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编制的招标。

对拟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外部有资质专业机构的,由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企业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参与招标过程。

对拟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外部有资质专业机构编制基础设计的限上、限下项目,委托和招标均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3.3合同审核与签订。

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编制的委托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经法律部门(岗位)、财务等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签署合同,同时送法律、财会等相关部门。

限上、限下项目基础设计的委托合同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法律、财务等部门审核并会签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签署合同,同时送法律、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3.4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的审定与上报。

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基础(总体)设计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按规定应上报审批的报总部审批。

限上项目的基础设计由总部组织或由总部委托资产分公司审查,后报总部审批。

限下项目的基础设计的审查,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分公司根据审查意见或专题审查会议纪要,办理基础设计批复,限下项目审查意见及批复报总部备案。

一般措施项目基础设计审查,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分公司根据审查意见或专题审查会议纪要,办理基础设计批复。

4.年度投资计划的报批与下达

4.1年度投资计划的报批。

企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准备、资金平衡情况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报总部审批。

4.2年度投资计划的分批下达。

企业根据总部对年度投资分批计划的批复,结合全年投资规模预测,在综合平衡后,报经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以文件形式分批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根据总部对年度投资分批计划的批复,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企业分批投资计划,经相关部门会签,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以文件形式分批下达。

4.3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

企业应严格执行审批的投资计划,因市场变化、工程进度及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导致投资变动的,应按上述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资产分公司在总部审批的投资计划规模前提下,根据现场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限上、限下项目投资计划报总部批准,一般措施项目报资产分公司批准。

5.项目实施与组织(不适用非安装设备)

5.1设立项目管理部。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项目,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重点工程应组织设立项目管理部,报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限上重点项目经总部批准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管理部或工程管理部根据总部的批复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其他限上、限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一般措施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网络。

5.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应按总部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应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

限上、限下和集中管理的一般措施项目按照总部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选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

招标活动由企业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审、报批手续和组织有关招标活动。

5.3合同审核与签订。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经项目管理部门、法律、财会等部门(岗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签订合同,同时送法律、财会等相关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由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经项目管理部门、法律、财会等部门(岗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签订合同,同时送法律、财会等相关部门。

5.4施工图纸审查与会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纸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书,组织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并出具意见,审查通过后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采购业务流程执行)。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图进行会审,出版会审意见。

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按照采购业务流程执行。

5.5开工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开工报告,限上项目报总部审批,限下项目由企业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集中管理的项目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工程管理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限上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上报总部审批。

限下项目及一般措施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分公司批准。

5.6项目施工与设计变更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和现场安全等管理工作。

施工报告、工作量变更和设计变更明细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按月上报企业项目管理部门。

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施工进度及工作量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重大设计变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论证,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限上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应报总部批准。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和现场安全等管理工作。

施工报告、工作量变更和设计变更明细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按月上报项目施工管理部门。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及工作量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重大设计变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论证,并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限上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总部批准。

5.7项目中间交接。

对需要进行中间交接的项目,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办理中间交接。

对需要进行中间交接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办理项目中间交接,形成中交文件。

5.8项目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与报批。

对需要进行总体试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安全部门、使用单位、设计、监理等机构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方案经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其中:

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应报总部审批,一般限上项目报总部备案。

对需要进行总体试车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并负责组织设计、工程、监理、安全等部门编制试车方案,由生产部负责主持项目投料试车方案审查和项目的投料试车、试生产及考核标定工作,试车方案经生产部审核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

集团公司重点项目试车方案应报总部审批,一般限上项目报总部备案。

6.工程进度款支付与投资控制(不适用非安装设备)

6.1工程款审批与支付。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申请后,根据合同、工程进度或工程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送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审签(其中:

限上项目需报总部确认工程进度),财会部门复核,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款项支付并作账务处理。

集中管理项目的资金安排实行月度预安排计划,进度款的支付由工程部、财务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和现场工程进度,对投资项目月度投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工作量作为下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非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项目施工管理单位在接到工程款支付申请后,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或工程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复核,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款项支付并作帐务处理。

6.2投资统计报表的编制与上报。

建设单位应每月编制投资统计报表,经企业项目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报总部有关部门。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按月向科技发展部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经科技发展部审核、企业分管领导审定后报总部有关部门。

7.竣工验收与财务决算(不适用非安装设备)

7.1竣工验收计划的编制、审定与项目验收。

在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验收计划,其中:

应由企业组织验收的项目,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验收合格后由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签署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应由总部组织验收的项目,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上报总部。

在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或方案),报相关领导审定后实施。

重点工程项目由总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限上工程项目由总部委托企业组织竣工验收,限下项目及一般措施项目由项目施工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由总部验收的项目,企业项目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或方案)报企业相关领导审定后上报总部。

由企业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或方案)由企业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验收合格后,由企业项目施工管理部门签署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7.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企业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先组织初审,经初审后依次送概算、审计等部门再审。

企业集中管理项目采取两级审核制,项目竣工后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结资料由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后送审计部再审。

非集中管理项目采取三级审核制,项目竣工后,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施工管理单位初审,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二审后送审计部再审。

7.3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独立核算的重大限上项目竣工后,财会部门依据工程项目合同、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完工资料、以及工程结算资料等,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进行专项审计。

7.4工程尾款结付、质保金留存与结余投资处理。

财会部门应依据竣工决算审计,及时与承建单位结清工程尾款,按规定留存质保金,将结余投资及时交回款项拨付部门。

财会部门应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书,及时与承建单位结清工程尾款,按规定留存质保金,将结余投资及时交回款项拨付部门。

7.5固定资产估价入账。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工程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并得到有关技术和管理部门确认后,财会部门应根据该项目的预计投资成本,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后估价入账。

竣工验收完成后需要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7.6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财会部门根据竣工验收证书、财务决算、审计等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相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财务部根据竣工验收证书、财务决算、审计等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确认记录。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所在单位按照财务部门的数据,建立相应固定资产卡片。

8.项目后评估及考核(不适用非安装设备)

8.1重大项目的后评估。

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在其完工运行一定时期后,由企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后评估。

后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后评估报告应报总部备案并向企业办公会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在其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后评估。

后评估工作由科技发展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后评估报告报总部备案并向企业办公会报告。

其他限上、限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项目,由科技发展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向分公司经理报告。

一般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投用当年,对项目进行总结。

8.2后评估项目考核。

企业办公会根据项目后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责任制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科技发展部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和项目总结情况,对参与工程项目过程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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