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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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矿长、分管副矿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区(队)长和工会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专职的安全职能部门或专职安全员;
(3)各职能部门和班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1.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
(1)矿长、区(科)长要具有中专(或具备相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队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并有3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验,和任职资格;
(3)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矿井生产系统情况,懂得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灾害预防知识,能发现和正确处理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能采取正确的措施。
1.1.4
技术管理职能机构和人员配备
生产矿井必须设置相应的技术管理职能机构和配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经学校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1.1.5
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
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并经有资质的培训部门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生产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8条、第19条
《矿山安全法》第20条、第27条
《煤炭法》第7条、34条、3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第5条、第9条
1.2.2
煤矿生产矿井负责人或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生产矿井负责人或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第5条
1.2.3
生产矿井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业务职能部门的业务安全责任制,对本业务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分析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主持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本职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1.2.4
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对本职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及时编写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组织贯彻实施。
并根据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深入现场,了解和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1.2.5
煤矿企业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参加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协助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7条、第57条,《矿山安全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煤炭法》第37条
1.2.6
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带头遵守劳动纪律。
班组长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1.2.7
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55条,《煤炭法》第35条
1.3
安全规章制度
1.3.1
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生产矿井安全检查制度健全,矿井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日常的现场巡回安全检查,各种检查都要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处理、验收。
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1.3.2
事故预防制度
生产矿井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末,还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制订补充措施。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贯彻、落实,组织职工学习考试。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矿山安全法》第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1.3.3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生产矿井要编制安全投入的年度和长远规划,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资金,用于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安全技措课题研究、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法》20条,《矿山安全法》第32条
1.3.4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统计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时间逐级报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80条,《矿山安全法》第36条
1.3.5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矿井每年都要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25条、《矿山安全法》第36条,《煤炭法》35条
1.3.6
劳动保护制度
生产矿井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按时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对女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进行井下劳动,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2条、44条、49条、54条
《矿山安全法》第28条
《煤炭法》第8条、38条
1.3.7
事故抢险制度
生产矿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事故抢险制度,生产矿井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生产矿井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及药品等。
1.3.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产矿井要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并认真执行
1.4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4.1
生产矿井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如井筒延深,水平采区接续,采掘工作面接替及技术改造或扩建工程),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矿山安全法》第7条
1.4.2
设计审批管理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技术改造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安全生产法》30条
1.4.3
工程验收管理
生产矿井的扩建、技术改造、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等工程峻工后,都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的不得投入生产。
《安全生产法》31条
1.4.4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生产矿井的各种设备必须编制《操作规程》,运输、提升、排水、通风、采掘、机电安装等各项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完善。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
1.4.5
技术资料管理
生产矿井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包括:
生产矿井的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采掘、地质测量、供电、压风等的技术档案,各种技术台帐,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1.4.6
重大隐患管理
生产矿井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矿井的重大隐患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37条
1.4.7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生产矿井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1.4.8
安全设备管理
生产矿井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违章操作。
生产矿井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转。
维护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33条
1.4.9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矿井使用危险物品(如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其它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办理使用证。
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都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储放危险物品的仓库、车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法》第36条、39条
1.4.10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生产矿井的井下生产场所严禁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矿井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并落实到人;
生产矿井必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条46条
1.5
煤矿救护
1.5.1
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煤矿服务,行车时间≤30min
《煤矿安全规程》676条
1.5.2
井下人员应知道自救器原理、使用时间和条件、注意事项、佩用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679条
1.5.3
煤矿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制定安全措施及工作实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煤矿安全规程》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