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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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Word格式.docx

僧侣贵族、封建地主阶级与皇室相互勾结,享有各种特权。

天珠教会势力也非常强大,僧侣贵族成了教育知识的垄断者,他们用宿命论等各种神学观点来束缚和禁锢人民的思想。

在农村,广大农民仍然受着封建地主的高利盘剥,在城市,广大手工业者在各种苛捐杂税的压榨下无法度日;

城乡人民饥寒交迫,怨声载道,广大劳动人民同统治集团的矛盾日益尖锐。

18世纪下半期,法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的发展,不仅在城市有大量的手工业工场,而且在农村也出现了一批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封建专制统治的躯壳中迅速成长起来,而封建的生产关系成了发展资本主义的严重障碍。

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资产阶级占有重要地位,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但是,在政治上,法国仍然是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法国居民被分为三个等级,即僧侣贵族为第一等级;

世俗贵族为第二等级;

资产阶级、农民和手工业者为第三等级。

前两个等级为统治阶级,他们享有各种特权,而广大的第三等级处于经济上受剥削,政治受压迫,社会上无地位的状态,他们是被统治的阶级。

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以资产阶级为首的第三等级展开了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斗争。

这种状况是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统治产生强烈不满,他们提出自身的政治、经济要求,与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

在英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法国贫苦人民武力攻占巴黎巴士底监狱,酝酿许久的大革命终于爆发。

经过多次政变,几个政治派别轮流执政,到1793年,雅各宾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法国大革命成功。

法国大革命是欧洲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场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清扫了国内封建势力,不仅为法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也有力地打击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推动了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长期的舆论准备工作。

例如,18世纪上半期法国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发起的启蒙运动。

就是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进行思想上和舆论上的准备。

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有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等人。

他们高举所谓理性的旗帜,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世界观进行了无情地揭露和批判。

他们强调理性和人的创造力量的重要性,以自然法理论为武器,同中世纪神学政治论相对抗。

启蒙学者们相信,理性主义能够战胜信仰主义和蒙昧主义;

并提出自由、平扥、博爱和天赋人权等口号来武装法国人民,使人民相信反抗封建专制是不容剥夺的政治权力。

法国启蒙学者的法律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

他们在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突出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政治上,主张废除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二、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古典自然法的最基本特征,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他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朴素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逐步发展起来,近代自然法的各种具体特征都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或者都是有理性主义派生出来的。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了许多政治法律思想家,比如孟德斯鸠和卢梭等。

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的哲学思想有很大差别,论述的问题各有侧重,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论观点上也不尽相同、各有千秋,但是,他们都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共同立场,反映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和诉求。

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都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服务的。

这就决定了他们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一致的,基本观点是相同的。

概括起来,他们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一下几个方面:

(1)理论基础——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著述中多有论述。

后传至古罗马,到中世纪成为神学的一部分。

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人类的思想也经历了一次大的解放。

在这期间,许多法律思想家对传统的自然法思想作了改造,提出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被认为纯粹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及人类自然理性的必然选择。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公理性的,就像几何学的定理一样。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还从理性契约入手论证自然法,目的就是要从人类起源的角度追求自然法的永恒。

17、18世纪,宣传人类理性和自然法的运动达到了顶峰。

这种理性运动在法律思想领域的体现,就是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

按照人类的普遍理性,人们可以推演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或法典。

所谓理性,在他们那里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去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

人们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则是不可剥夺的。

后人称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说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资产阶级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如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

他们从人性出发,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在资产阶级自然法的代表人物那里,他们都假设人类有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这是共同点,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对自然法的理解和结论也存在着差异。

1、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学家宣称,封建制度与人类理性是互相矛盾的,是违背人类自然规律的,只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才是符合理性的,合乎自然规律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他说: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他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他在这里把自然规律同社会规律完全等同起来了。

孟德斯鸠在政治上的主张是,限制一下国王的权利,拥护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维持妥协和改良。

孟德斯鸠是法国早起的自然法代表,他的思想深受笛卡尔和斯宾诺莎唯理论的影响,这种唯理论的哲学思想构成了孟德斯鸠认识论的基础。

孟德斯鸠从自然法的论点出发,他虽然否认天主教和其他宗教有神的存在,但又确认超自然的、神的始元的存在。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开宗明义地宣称:

“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保养者;

这便是上帝和宇宙的关系。

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律,就是他保养时所依据的规律。

他依照这些规律行动,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律。

他了解这些规律,因为他曾制定这些了这些规律,他制定这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同时又肯定上帝并不干涉自然界的事务;

认为上帝虽然是自然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是上帝需根据客观的、永恒的、而且不能任意改变的规律进行活动的。

他在《波斯人信札》一书中又说:

“上帝常常缺乏某种完善,而这种完善,可能给他造成很大的缺陷;

然而上帝除了由于他自己的限制,决不受其他限制,他就是他自己的必要性。

因此,尽管上帝万能,也不能毁弃诺言,不能欺骗世人。

甚至上帝常常无能为力的原因,也许不在他本身,而在有关的事物;

他之所以不能改变事物的本质,原因在此。

”从哲学上看,只能说明孟德斯鸠从有神论想无神论迈进了一步,但步伐又不够坚定,这种观点显然是收斯宾诺莎的影响。

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宇宙是物质运动形成的,因为物质是永恒的,受不变的规律支配的,这种观点是继承了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的机械唯物主义。

作为法国早期的自然法代表,孟德斯鸠就像他的哲学前辈们一样,在哲学上停留在唯物主义的半途上,而成为自然神论者。

他力图通过理性来衡量宗教,并通过批判宗教来说宗教理性化,使信仰从属于自然理性,吧人的信仰建立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上。

孟德斯鸠认为,上帝低于自然,从而降低了上帝的地位并通过自然神论来限制君权、宣传科学,反对罗马天主教的宗教黑暗统治。

自然神论中的上帝很想没有实权的立宪君主,所以,自然神论是他主张君主立宪的哲学基础,他的法律思想与自然神论有明显的联系。

从理性的前提出发,孟德斯鸠把自然法的内容归结为四条:

第一条,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

所以,人民需要的是和平,而不是战争。

他不同意霍布斯认为人类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结论。

第二条,由于人类的软弱和需要,认为了生存,就促使他们去寻找食物。

第三条,人与其他动物不同,在人们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一种对自然的爱慕。

第四条,人类愿望过社会生活。

2、卢梭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

卢梭的自然法理论与自然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的理论有很大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感情置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卢梭像霍布斯、洛克等人一样,是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开始,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进行探讨的。

所不同的是:

卢梭明确指出,他所说的自然状态仅仅是一种假设而后有条件的推论,这些推论与事实并没有关系,只是为了阐明问题的性质而作出的。

卢梭假定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处于“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民过着孤立的、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之间只有年龄、健康和体力的差别,而不存在政治上的或道德上的不平等。

当时既没有私有财产,又没有国家和法律存在,更没有奴役和被奴役的现象,因此人们并不具有“正义”,“所有权”、以及“统治”、“服从”等观点,人们只是依靠自然地感情过着和睦快活的生活。

卢梭批评以往的自然法学者将这些观点加于自然人,认为是这些学者“把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观念搬到自然状态中去了:

他们在论述野蛮人的时候却描写文明人。

就人性而论,卢梭不同意霍布斯主张的性恶论。

他认为,虽然自然状态中的人类由于不存在道德关系与“正义”观点,因此无所谓善恶,但是最初的和最简单的人类心灵活动存在两个先于理性的原理,一个是对于自身的安适和自己的保存感到关心,一个是看到同类遭受不幸或痛苦时感到自然地怜悯。

他强调说:

自然法的一切规则都是理性这两个原理之间创造出来的。

因此,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下支配人民相互关系的是同情人。

自然状态是一种所平和的状态,是最适宜人类生活的,而不像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那里,不平等几乎是人们所感觉不到的,它的影响几乎等于零。

所以,卢梭吧自然状态看成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卢梭把“自然状态”、“自然人”理想化了。

他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认为自然的东西是好的,而文明史人为的造作,破坏了自然地本性。

卢梭认为人的本性是好的,只是被文明制度弄坏了,因而他得出的结论便是:

自然人是幸福的。

于是他喊出了回到自然去的口号,并且提倡自然道德、自然教育、自然宗教等,对文明加以谴责,卢梭这种把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不看成是历史的进步而当成是历史退步的观点是错误的。

但是,就卢梭本意而言,回到自然去的口号并不是要恢复人类原始状态,而是借着对自然状态的颂扬,用原始状态下人们生活的自由、平等的美好假设,对不平等的封建制度进行猛烈的抨击,并对其腐朽堕落进行批判,为建立一个合乎人类理性的平等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提供理论基础。

3、狄德罗的自然法思想

狄德罗的自然法学说保罗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方面的学说。

狄德罗是从他的人是道德的实体又是肉体的实体这个观点出发,论述人是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社会性与反社会性的统一体,论述他的整个自然法学说的。

狄德罗认为,人是道德实体和肉体实体的统一。

作为道德实体,人能感受到:

我愿意幸福,但我是和别人一起生活的,别人和我一样,也愿意幸福,所以我们应当寻求使自己同时也使别人幸福、至少不能妨害别人幸福的方法。

作为肉体实体,具有肉体感受性,这种肉体感受性使人产生自爱、保全生命、追求幸福、谋取个人利益的本能。

人作为道德实体和肉体实体的统一体,相应的成为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统一体,幼体相应的决定人既有社会性,生来就要过社会生活;

又有反社会性,生来就有与社会公众利益相悖的欲求。

人类本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其时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米有后来社会所存在的那些权威,而只按以区分是非善恶为基础的自然法行事。

由于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两种不能行相撞所产生的矛盾,需要由更强有力的权威力量来解决,而这时自然状态下所不具有的,于是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

4、摩莱里的自然法思想——理性论

摩莱里认为存在着一种永恒不变的理论,社会生活和人类历史都要用这种理性来检验。

理性这个东西,在摩莱里那里同人的自然本性、自然状态,实际是一回事。

凡是符合理性要求,也符合人的本性的要求;

符合理性和人的自然本性的,便是事物的自然状态。

民族和社会是变化的,只是理性和自然不变,任何一个民族如能切实按照自然界的要求办事,他就能适应自然。

现存的社会制度,通行的政治和道德,都不符合理性和自然的要求,应该全部推倒。

他认为,只有他设计的那种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才是理性制度,才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要求。

自然状态无限美好,说明自然状态是符合理性的。

5、马布里的自然法思想

马布里也主张自然权利和自然秩序,自然状态的理论,认为权利来自人的自然本性,任何政权也不能取消人们的这种权利。

自然秩序是自然规定的和谐秩序。

政治制度所建立的秩序,应当顺应自然的意图和秩序;

如果脱离自然界给我们规定的秩序,必然会受到惩罚,自然法是符合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

立法者立法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的要求,使法律符合理性的原则;

否则,就会违反人类理性,破坏自然秩序,给人类带来灾祸。

(二)自由与法治

1、自由、法治与三权分立——孟

自由与法治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之一,他把人的基本自由权看做高于一切的东西。

自由的存在必须有一种民主环境做基础,而自由与民主的维护则要依靠法治,三权分立是法治与宪政的重要原则。

孟德斯鸠深信,一个国家,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主张建立法治国家,这种思想同他的分权学说相联系的。

关于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问题,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至高无上,并把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哲学、思想的自由。

政治自由是有安全秩序的自由,或至少自己相信安全;

而后者是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至少是相信在行使自己的意志。

建立法治的思想也是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和实现与保障政治自由有机地连结在一起。

换句话说,就是把政治自由理解为实现法治的手段和表现形式。

孟德斯鸠在处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他把同政体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进行探讨和说明。

他认为,没有一个词比自由一词有更多的涵义了。

孟德斯鸠在列举对自由涵义的各种不同见解以后他对自由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

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按照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精神建立起来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似乎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似乎是由法律和法治来统治的。

法治国家理论是同专制主权国家针锋相对的,他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开辟途径,这种思想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中,曾起过某些暂时的积极意义。

在十八世纪是,资产阶级主张建立法治国家,是因为资产阶级在经济上为了摆脱这种境遇,认为建立法治可以限制君主专制的权力,分享国家权力,所以法治理想就应运而生;

孟德斯鸠同其他资产阶级学者一样,竭力主张建立法治,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

法治国家的思想特点,就是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式纯粹的和超阶级的,他标榜着以法治国,法律凌驾于国家之上,这种观点是反科学的;

特别是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就逐渐失去了原来反对封建专制的意义。

三权分立

完整提出三权分立宪政思想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并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机关(议会)行驶。

行政权即宣战或是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权力,应掌握在国家手中。

司法权则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它具有独立性,应由法官和陪审员行驶,其他特定阶级,集团或个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力。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掌握在不同的人或机关手中,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与平衡,协调行动,任何权力的合一就意味着自由的失去。

这就是孟德斯鸠明确提出的三权分立制衡原则。

他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个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为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否则公民的自由便没有保障。

孟德斯鸠这样论述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驶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在阐明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之外,更说明了各种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的基本要点。

他根据英国政制指明英国的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可以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

同时指明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他还指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后来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机关权力分工,保障权力平衡的理论渊源,并在后来的美国联邦政府建立的过程中,为汉密尔顿所直接承用。

2、自由与法律——卢

追求自由与平等,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征,也是卢梭毕生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

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专门论述平等问题的重要著作。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开头就写到: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而他在阐发他的自由、平等思想时,总是把自由、平等与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

卢梭认为,人类进入真正的文明社会后,编丧失了自然的自由而获得了社会和道德的自由,这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任,如果不讲道德而仅凭欲望,人就仍然处于奴隶时代,就基本也是最高的道德标准时自由和平等。

首先,没有自由就无法签订社会契约,自由是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

其次,在社会状态中法律和自由是一致的,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就意味着自由。

再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遵守法律才能享受自由,还可以强迫人自由。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强迫他自由。

3、自由、平等与法治——唯物主义哲学家

狄德罗认为,人民能否享受幸福生活,取决于人能否获得自由和平等,而能否获得自由和平等,又取决于是否有反映自然法要求的人所制定的最好的法律。

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与平等的,所以实在法的任务应当是反对任何专横和特权,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霍尔巴赫认为公平或公正是据以创制法律的准则,他指出:

没有正义,社会便不能提供任何幸福。

正义也叫做公平,因为借助于为命令一切人而制作的法律,它使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

(3)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

1、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

卢梭认为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

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根据卢梭的意见,社会契约乃是人们自身之间的一种结合行动,由此而产生了国家。

卢梭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家,有人认为他代表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最高成就,也有人认为他的学说中至少有一部分是抛弃了古典自然法传统。

与霍不斯一样,卢梭的社会契约也需要每个结合者转让其全部权利,但他争辩说,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自己,而且人们可以从社会取回同样的权利,还得到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

社会契约体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卢梭称之为公意。

公意代表公共利益,永远是公正的,人们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

公意的运用即主权,主权属于人民,而人民不能让别人来代表,每个公民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权唯一的,永远的属于人民全体,即属于公意,所以,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反对代议制。

公意是法律的源泉,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卢梭认为,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国家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

卢梭认为主权不受法律约束,但他区分了主权和政府,认为人民有权推翻非法政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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