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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sof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8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红线。

2.0.9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0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又称用地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绿地率greening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12日照标准standardsofsunshine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冬至日或大寒日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的小时数。

2.0.13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底面或梁、屋架等结构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

2.0.15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7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用的空间层。

2.0.18避难层refuge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9架空层stiltedstorey(subframingsupported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空间层。

2.0.20台阶step室内或室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供人行走的梯级。

2.0.21坡道ramp

连接有高差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2栏杆reiling

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垂直防护构件。

2.0.23楼梯stair

由供人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扶手组成的作为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5幕墙curtainwall

又称悬挂墙。

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起围护作用的非承重外墙。

2.0.26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

2.0.27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和检修立管的竖井。

2.0.28烟道smokeuptak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29通风道airrelief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0装修fixtures

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1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采用天然采光的方法,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2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3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为两大类: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公共建筑包括下列各类建筑:

——教育建筑;

——办公建筑;

——科研建筑;

——文化建筑;

——商业建筑;

——体育建筑;

——医疗建筑;

——交通建筑;

——司法建筑

——纪念建筑;

——园林建筑;

——综合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为单层、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注:

1建筑层数应按楼地板结构分层计数,包括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等。

层数分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地上层数内。

2屋顶内之楼层、楼地面与吊顶之间夹层的室内净高等于或大于2.1m且面积超过该层建筑面积1/3以上时,应视为另一楼层。

3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级别使用年限适用X围

一级100年以上重要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

二级50年~100年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一般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等

三级25年~50年低层居住建筑,次要的单层、公共建筑等

四级5年以下临时性民用建筑

使用年限系指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结构构件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3.1各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建筑基本要求

区名热工分区名气候主要指标建筑基本要求

ⅠⅠAⅠBⅠCⅠD严寒地区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相对湿度≥50%1.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一般可不防热2.ⅠA、Ⅰ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3.ⅠB、ⅠC、ⅠD区的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ⅡⅡAⅡB寒冷地区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2.Ⅱ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ⅢⅢAⅢBⅢC夏热冬冷地区1月平均气温0℃~10℃7月平均气温25~30℃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3.Ⅲ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ⅣⅣAⅣB夏热冬暖地区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29℃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要求,冬季可不防寒、保温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3.Ⅳ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ⅤⅤAⅤB温和地区7月平均气温18~25℃1月平均气温0~13℃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可不防热2.ⅤA区建筑物注意防寒,Ⅴ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ⅥⅥAⅥB严寒地区7月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0~-22℃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2.ⅥA、ⅥB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3.ⅥC区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

ⅥC寒冷地区

ⅦⅦAⅦBⅦC严寒地区7月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5~-20℃7月平均相对湿度<50%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2.除Ⅶ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3.Ⅶ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4.Ⅶ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5.ⅦD区建筑物应有尽有注意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ⅦD寒冷地区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建筑物周围环境如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健康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建筑布置应结合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4建筑布置不应妨碍城市及周边建筑的车行和人行交通,并便于人员疏散;

5建筑布局不应妨碍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条件;

6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

噪声、眩光等进行控制,不应造成危害或引起公害;

7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防止产生视觉污染;

8建筑基地应绿化、美化环境,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住宅或宿舍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部位以及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X》JGJ50的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或在住宅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每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和停车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X或统计资料标明使用人数,并按最多的使用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3.7.2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同时开放使用时,应按两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的功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与建筑控制线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

2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应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3除符合本章第4.2.4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0m以上,否则应有排除

地面水的措施。

4.1.4除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确保安全的工程措施外,在有沉陷、滑坡、泥石流、地下矿藏和化学污染等灾害性影响的地段内不得建设。

4.1.5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X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相邻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或者基地通路的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7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城市规划的条例和有关建筑设计规X时,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防止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同时应防止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用地建造,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面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如台阶、坡道、花池、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地上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

(如阳台、出挑、门廊、连廊、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蓬、空调机位与搁板等)

——地下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构件;

(如结构档土桩、档土墙、地下基础、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化粪池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设施。

4.2.2不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建筑物的台阶、坡道、平台、门廊、连廊。

——地下室的出入口、采光井、进排风口、集水井。

4.2.3建筑控制线与各类用地红线、市政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专业规X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4.2.4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通道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凸形封窗、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0.50m;

2)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以及有防坠物设计的阳台,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1.50m;

3)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小于3.0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道和步行街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宽度小于0.50m。

3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部分允许建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的化粪池、上有覆盖物的管线、管沟;

2)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顶部绿化覆土宜大于1.80m,道路广场上部覆土宜大于0.80m。

4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5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任何设施排出的废水。

突出建筑控制线的任何突出物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2.5环境艺术小品、雕塑、纪念物、邮政报刊亭、公共亭、公共汽车侯车亭、地铁及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及隧道出入口、报刊架、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不得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得设置空调机、排烟扇等或排出有毒气体的通风系统。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卫生要求。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l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城市地区,应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必须符合各地城市规划条例对建筑间距的规定;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X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3.2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坡屋顶屋檐以上部分,局部突出屋面的装饰构件以及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设备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在城市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坡屋顶坡度、突出部分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3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依据城市规划法规、规X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管理条例确定。

4.4.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提高,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有关规定。

5、建筑总体布局

5.1建筑布局

5.1.1建筑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筑布局、通路、竖向、绿化、工程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5.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防火规X要求;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第5.1.3条日照标准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3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要求;

4建筑环境气象应防止产生小气候不良影响,建筑布局应因势利导,利用空气气流,组织好建筑与环境的自然通风,应防止和减少寒冷、暑热、沙尘、暴风雨等酿成的灾害与侵袭;

5建筑环境噪声应满足城市环境噪声级限定标准。

为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干扰,建筑布局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绿化及防噪声屏障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6建筑物与污染源之间应有卫生隔离,并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保护间距;

7建筑布局中应保护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5.1.3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的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1h;

3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h;

5.2通路

5.2.1基地内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2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3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4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

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8m×

18m;

5通路改变方向时,无论采用弧形或截角,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6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

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7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

5.2.2通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通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通路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通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通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消防车通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车行通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距托幼、小学校建筑不应小于5m;

2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通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符合防火规X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通路。

当设置高架人行通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距要求。

5.2.4地下车库的设置及出入口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X》JGJ100的规定。

5.3竖向

5.3.1基地地面和通路(不包括山区或山城)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坡长≤200米),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坡长≤600米)。

横坡宜为1.5~2.5%;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3%(坡长≤50米),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坡长≤100米)。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5%,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宜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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