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11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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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男
入学时间
2010年10月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方向
民法理论与实务
论文
题目
中文
英文
AStudyOntransferIssuesoftheRighttotheUseofRuralCollectiveConstructionalLand
1.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制现状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予以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包括了城乡住宅用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不得流转,1996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对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了具体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副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建设用地。
”但2004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农业建设用地直接规定为农用地,所以非农建设用地的概念已经失去了意义,其内容和现行法中建设用地概念是一致的。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对建设用地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从而单独对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分别规定,避免了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混淆模糊状态。
《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入“用益物权”编,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该法把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次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替代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使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区别一目了然。
我国现行立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严格的禁止,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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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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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其中第151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153条还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4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这一规定无疑给我国建设土地使用权直接流转制度给予完全的否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只有经过国家依照法律征收,征用的前提下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进行流转,即有些学者所说的建设用地的间接流转制度。
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我国土地的变相流转留下了缺口: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入股,联营,破产兼并,和特殊情况下的抵押等几种。
二学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研究现状
在现在学者对建设用地的概念的论断中,宋志红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将集体建设用地界定为“一切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对,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进行界定:
“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农村宅基地等等。
”董藩,郑润梅在土地法学中指出: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城镇以外的农村和城镇建设用地,即非农业建设用地。
”殷少美指出,我国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迄今并没有一个确切定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仅对“建设用地”的概念做了界定。
钟煜铎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中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定为:
“所有建立、设立或预设于非农商业、工业、基建、公益和公用设施及住房建设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孙宪忠在《中国物权法总论》中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有家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潘德勇在《被遗忘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中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界定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钟煜铎认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乡(镇)村各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上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者是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将自己依法获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让与或转让给单
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实质是使用权主体的变动。
”宋志红则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认为是一种“土地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是“权利的转让而非功能的转让”,是“使用权的转让而非所有权的转让”,“包括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并将流转的概念限于“市场化的流转范围内”。
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上,学界更是争论不休,宋志红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是制度变迁规律的必然结果”。
土地市场是“我国实现土地资本有效运营的载体”。
李艳斐在《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松绑》一文中明确指出:
“集体建设用地只能间接入市,这不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严重剥夺了农民权利,而且滋生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
于小江,魏元遵认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入市流转”,因为它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到当前时期的必然要求,是城市国有土地供应紧张和不断扩大的土地需求的量的产物”。
曾旭山认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打破城镇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地域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
”李延荣和张新桥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首先应归属土地所有权人,并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及投资与收益合一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地方政府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又非土地的使用者,没有理由参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各级政府参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很可能会导致土地供给失控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集体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形成。
而卢吉勇则认为,农民、农民集体和国家因其权益和义务均应参与收益分配,国家由市、县、乡三级政府代表为宜。
吕传进也认为,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理应参与收益分配。
2.论文选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的建立依赖于已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现状,我国目前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严格的禁止,但现实中建设用地的流转已经遍地开花,并且没有统一的规范,造成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使用权纠纷不断发生,国家在土地立法上的落后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加大立法力度是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诺斯认为: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规范,其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制度的变迁,最初总是源于需求的发生,具有层次性,按照主体不同将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有个人独自推进然后大家仿效的制度,大家自愿联合形成的制度,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
因此,理论的研究最终是为了服务于制度本身,最终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用地使
用权由当前的地下流转转变为合法有效的流转,加快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是农民享有自己的真正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选题的实际意义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多年来我国针对解决三农问题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加深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有利于理清我国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题,流转范围,立法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在土地方面的所面对障碍。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民举家搬迁进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却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剪不断,理还乱。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自己进城之后无法转移,导致农民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利无法实现,这一方面导致农民进城之后仍然与土地不能脱离关系,另一方面导致农村大量建设用地的闲置,和空心村的出现,进而导致土地的浪费严重,本题着重论证我国目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状,从中找出出路,建立并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
是土地私下流转转变成合法流转。
3目前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流转所以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小产权房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著名的宋庄画家村案件值得我们深深反思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所遗留的问题,因此,笔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研究作为课题,是紧扣但仅社会和时代热点,针对我国现今社会突出问题进行的一系列研究,不仅有利于理清我国现有土地政策和立法制度,而且对现有制度下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加强节约用地,保护耕地都有重大意义。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也是一切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加强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突破目前对土地的国家征收征用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重要法宝。
3.论文的结构框架、基本内容,可能的创新点。
(一)论文的框架
第一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述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概念界定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及特征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法律规定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解析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行性
第三章广东省立法及实践问题
一广东模式的情况介绍
二广东模式具体介绍
三广东模式的经验及给我们的思考
第四章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原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
(二)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三)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四)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五)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
(六)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二)基本内容
这篇文章主要设四个章节:
第1章要对相关概念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界定,并对现行法中相关制度予以分析,最后对现实情况下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2章主要分析现行法律规定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和存在问题,涉及讨论小产权房的问题,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的问题,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进行论证。
第3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证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安徽芜湖,江苏苏州,以及广东等地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试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与不足之处,分析各地实践模式带我们的启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4章总结以上各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方面问题,分析当前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议,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明晰流转主体,程序和方法,以及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等立法建议。
(3)可能创新点
`1通过对中国建国后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过程的分析,找出中国土地改革对建设用地的影响,从而抓住中国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的主线进行分析,展望将来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进行那个流转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说明开放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势在必行。
2对中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进行总体概述,通过对所收集的数据材料进行实际研究分析,把握我国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体状况,着重分析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3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的发展,并对现存体制下“小产权房”的存在和发展进行研究,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剖析,从而找出现存制度本事的不足,合理走向及未来发展。
4通过比较分析中国过去和现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状况,提出具体完善对策和立法建议,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流转条件即范围进行进行界定。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4.论文进度计划。
第一阶段(2010年10月-11月):
论文写作的准备阶段。
主要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12月-2010年2月):
论文的初稿写作阶段。
第三阶段(2011年3月-4月):
论文的修改与定稿阶段。
根据导师的意见做出修改,最后定稿。
5.本论文课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1历史分析的方法:
通过对建国后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变迁进行总体研究,找出主线脉络,研究现行法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为更好的完善我土地制度建设,加快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
2实证研究方法。
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进行了解,收集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数据,总结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与当前土地流转的瓶颈障碍,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改变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束缚。
3经济学方法,通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形成,结构效率效果及未来的发展进行分析,探讨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土地流转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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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