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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代表法》修改的内容及评价。
评价《选举法》修改中的城乡代表的人口比例问题。
2012年
我国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国家主席这一职务的历史变迁。
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特点和内容。
基本权利的竞合。
出题特点总结:
1)基本权利是重点;
2)基础知识与案例、热点问题相结合;
3)重视基础知识,重视宪法文本。
(这一点,在专业卷与综合卷中都充分体现出来,请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也关注专业考试的题目,特别是涉及基础知识的部分。
)
应对策略:
1)熟悉法条,扎实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知识;
2)用宪法学的眼光去分析案例,发现案例中的宪法问题,并运用宪法学的基本知识解答这些问题。
所谓基本问题:
公权力VS.私权利
参考书目
王磊:
《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张千帆著: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周叶中主编:
《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林来梵:
《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授课计划
1、结构:
宪法的基础理论、国家结构与公权力的运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内容:
基础知识、真题、补充
3、时间:
22、23、25、27下午,13:
30~17:
30
第一讲宪法的基础理论
1、宪法的概念
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3、宪法与宪政
4、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
5、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6、宪法的实施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就是在一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则是从制宪的目的出发,从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追求以及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制约的角度出发,对于何谓“宪法”这一问题的回答。
我们应当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待宪法,并且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来评价和反思,我们的理想与制度现实之间的差距。
把握住这一点,我想,大家就能够在诸多版本的教材中总结出一个恰当的定义。
1)周叶中: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王磊: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3)林来梵:
宪法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4)张千帆: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总结:
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1 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宪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第一,从我国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确认了多项公民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文本,就是宪法这一特征的表现。
“人权入宪”也使得对于未列举权利的保护、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接轨等问题从理论上得以解决。
宪法上对于国家机构权力分配、监督机制的设置等等,都是围绕着这一根本目的展开的。
第二,对于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问题,要以“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为原则。
要明确这样一种理念:
宪法,是基于人民的共识和授权制定的,宪法所记载的权利,是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而非授予,人民自然保有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
2 宪法是授权法;
这里所谓的“授权”,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对于国家公权力,要以权力法定为原则,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3 宪法是限权法;
对于国家公权力,以“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为原则。
4 宪法是根本法;
这里所谓的“根本法”,
一是指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内,具有最高的效力,凡是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这种最高地位并不是仅仅通过“宣布”就能实现的,需要制度的保障,我们会在本章对于宪法的保障制度进行讲解。
二是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关系的法:
宪法主要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选举制度、国家机关的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这些国家与个人直接最为基础的、具有前提性的问题,对于例如:
行政处罚、相邻关系等等具体问题,则有其他部门法加以规范。
三是宪法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改议案。
一般而言是这样操作的: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份宪法修正案草案,然后将该草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宪法修改议案的通过程序也是要比一般的法律修改严格的,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要经过四分之三州的议会,或者四分之三州的修宪会议的批准。
日本还需要由国民投票的过半数赞成,我国宪法则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5 宪法是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一观点在于纠正那种将宪法作为“母法”,强调其规定的内容为“原则性”的,不能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得以适用这一观点。
1、联系
1 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 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 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 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区别
1 内容:
宪法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 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
3 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对于一种国家权力运行状态的描述——也就是“宪法政治”,即依据宪法而展开的政治,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基础是立宪主义,它与民主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
立宪主义包含民主主义,但是也超越了民主主义。
立宪主义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这里的国家权力:
包括了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权。
在明晰了宪法和宪政的内涵之后,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宪政的依据,要实行宪政,必须要有宪法;
第二,宪政依据宪法的规定来规范国家权力;
第三,有宪法并不一定就有宪政,宪政是一种立宪主义精神的实践,要求宪法本身必须符合“限制专断权力,保障人权”的原则,否则,即便这一宪法规范得到实施,也不能称之为“宪政”。
4、宪法的基本原则
王老师(《宪法的司法化》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进行宪法活动(包括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或者在宪法活动的重要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宪法条文中各项具体制度或者具体原则的简单归纳,而是动态的。
(主要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一切国家机关都居宪法之下,服从宪法,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要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三,宪法至上原则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
宪法序言最后一句话: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3 人民代表大会制
4 人民民主专政——这是针对专治而言的。
5 单一制
张千帆老师(现代宪政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上的):
自由
民主
法治
联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一种世界趋势。
5、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
(1)宪法的渊源
我们在这里,适用法学领域对于法律渊源的一般定义来界定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教材中的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同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前者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
后者指成文宪法国家里存在的确认基本权利的法律、政府的组织法、选举法等。
我们应当反思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来自于采用不成文宪法的英国,即在应该,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各项内容的规范分散在多部法律规范之中,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即宪法地位。
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效力均低于宪法,不能将英国宪法的这一概念套用过来,你说:
哪一步法律与宪法没有“关联”呢?
3、宪法判例:
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有关宪法问题的判例,这些判例具有宪法效力。
例如:
德国宪法法院、美国的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但是这里需要纠正教材中的一个错误,即我们不能将“违宪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化等号,因为违宪审查模式除了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之外,还有专门机构的审查模式,比如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等。
4、宪法解释:
宪法判例本身就是一种宪法解释,同时对于没有宪法判例的国家,通过专门机构对于宪法的内容进行的解释也构成宪法的法源。
我国《宪法》第67条,将宪法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行使过这一权力。
5、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例。
英国女王从未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这就形成了一个宪法惯例。
6、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宪章、公约、规约等,美国宪法和德国基本法中都有对于国际公约效力的规定。
(2)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总纲、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家象征)。
宪法序言的效力,争议问题。
(区分事实描述和具有规范意义的条文,结合具体条文加以适用。
(3)宪法规范
6、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我国的制宪历史:
有现代人权理念启蒙的因素,也有实际上控制国家权力的群体利用“宪法”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价值因素为自己建立政权的合法性正名的因素。
宪法修改是宪法变动的一种形式,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对于立国的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根本问题进行确认的法,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它必须具有稳定性,频繁修改宪法从结果上不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但也从反面证明该国政治、经济的变动的剧烈程度。
对于宪法修改,我们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为了使得宪法包容社会生活的变动,需要对于宪法的一些条文重新理解,一般认为,应当选择解释的方式,弥合古老的宪法文本与变动的社会价值之间距离,只有在宪法解释无法实现这一目的时,才应该动用宪法修改的程序。
(2)宪法修改的程序
各国宪法都对于宪法的修改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宪法修改需要经过提案、议决、公布三个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起宪法修改议案。
在议决程序上,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修改议案则需要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1982年宪法的修改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至今共经历了4次修改,分别发生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
从宏观上看,这四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在于调整经济制度。
1988年的两条修正案,都是关于经济方面的内容。
第一,修正案对于宪法第11条作出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修正案在宪法第10条第4款中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于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思想得以确立,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获得了宪法的认可。
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升到宪法任务的高度。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7、宪法的实施
(1)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关于宪法的效力,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
1、直接效力说:
认为宪法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可以不通过其他法律文件的具体化就直接发生效力。
2、间接效力说:
由于宪法的内容较为抽象,具有原则性,因此,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因此,宪法的适用主要是在被具体化之后,间接的适用的。
3、直接和间接效力相结合说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宪法的效力呢?
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效力,所谓直接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宪法是根本法,其内容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具体案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约束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个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宪法,宪法直接约束这些国家机关的行为。
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虽然不直接适用宪法对于具体案件的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进行判断,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本着宪法的精神去审理案件。
(2)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我们在上文中介绍宪法的渊源的过程中已经有一定的涉及,这里需要主义的是:
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具有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因此当然有权解释宪法。
(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的“合宪性解释”方法。
对于宪法解释的分类、宪法解释的方法,请大家参考教材加以了解。
(3)违宪审查制度
1、违宪审查的含义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公权力进行复核和审查的一种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的最高地位和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违宪审查制度的思想精髓在于:
宪法是更高的法,宪法的地位高于普通法律,这是因为它的合法性来自于全体人民,并代表了所有人的基本利益。
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第一,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
第二,违宪责任发生在宪法关系的主体之间,这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
罢免、弹劾。
第四,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责任方式主要是:
宣告无效、拒绝适用、撤销、弹劾和罢免等。
那么,什么是违宪呢?
违宪与违法有和区别呢?
违宪,是指国家的公权力(这里包括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等)违反了宪法规范。
违宪与违法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性质不同。
违宪是指违反了宪法规范,违法是指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
第二,主体不同。
任何主体都可以违法,但是,违宪的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这里也包括了形式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团体,例如妇联、共青团等。
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抽象行为;
另一种是具体行为。
前者,是指公权力机关制定出某部法律法规行为。
具体的违宪行为,其责任主体为国家领导人、政党等实施的叛国等行为(例如:
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了日本宪法所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
弹劾、政党违宪)。
第三,审查机关不同。
除了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之外,其他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设有不同于一般违法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
第四,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2、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基本审查程序
1)司法审查模式:
是指由普通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
这里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附随性审查,即对于正在审查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即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建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
一种是抽象审查,即根据提请要求,直接对于法律文本进行审查,在程序上不依附于某一个具体的案件;
另一种审查方式是宪法诉愿,即某个公民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先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搜索,当其他法律途径完全用完之后,还不能得到救济的时候,就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宪法法院进行违宪沈擦,保护她宪法上的权利。
这一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
德国——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发现案件中存在违宪问题时——中止审理,提交宪法法院
宪法诉愿——普通公民提出
抽象审查——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联邦议院1/3议员,其中之一申请人认为联邦法律或者州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依据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
1 1.由于它的形式上或者实质上与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相抵触而应当无效的;
2 2.法院、行政机关、联邦机关或者州的机关,曾以该法律与基本法或者其他联邦法律相抵触而不予以适用时,但是应当认为该法律为有效的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
这里主要是法国,它的宪法委员会共有9+N人,这9人中,三人由现任总统任命,三人由上议院议长任命,还有三位是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的。
而N位,则是由已经卸任但是仍然在世的总统担任,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位卸任总统担任过这一职务。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主要的审查方式是事前审查,即在一个法律文本还没有生效时,总统、总理和参众两院议长;
60名以上参众议员联名有权向宪法委员会提起的模式。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一直饱受“政治机构”的诟病,人民不满其过于政治化的倾向,而将大众的宪法诉求拒之门外。
为此,法国进行了改革。
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已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
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
4)由立法机关实施——中国等(英国)
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
1998年《人权法》对于司法机关权力的新规定,对于英国体制的影响。
第一,法官应当尽可能地将英国法律向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的方向解释。
第二,对于实在无法解释的案件,法官有权宣告英国法律与人权公约不符。
(也并不带来违宪审查,最终决定权仍在立法机关。
——dialogicsystem)
3、中国的违宪审查问题
1)违宪审查的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非常机关的全国人大实际上难以行使这一职权。
2)违宪审查的方式
第一,主动审查,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交付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对于一项法律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给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违反了上位法,包括宪法。
在我国法律制度里,还存在着备案制度,由下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要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由备案机关进行事前性的或者事后性的审查。
第二,被动审查,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但是,这并不必然引起审查程序,需要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先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正式的审查程序。
3)违宪审查的对象
审查对象包括: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审查对象不包括法律和行政规章。
4)审查程序
《立法法》第90、91条:
提出审查——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违反宪法、法律的,提出专门审查意见/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后,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不修改的,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反思
真题解析:
答案要点:
1、宪法、宪政的含义:
2、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针对题干,分析,并得出结论:
提示——耐心细致,分段分析,结论明确。
重点问题补充
对于宪法至上原则的实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
《宪法》第41条第3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
将第二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行政赔偿,将范围限定在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个部分。
1、宪法的效力问题——直接效力
2、宪法至上原则——违背了这一原则
3、解决——违宪审查制度问题
第二讲国家结构与公权力的运行
1、国家性质
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第1款: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林来梵教授:
1、人民民主:
宪法第1条第1款、第2条;
2、社会主义:
宪法第1条;
3、法治国家:
宪法第5条。
2、政权组织形式
(1)概念
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问题。
(2)种类
君主制和共和制
1、君主制——一般来说国家最高权力即主权在法律和事实上均属于一个人即君主的政治制度。
有利于社会稳定,不使社会因财产分配差别而酿成暴乱并使社会因此而发生分裂。
(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社会安定和集中力量抵御外敌)
君主制政体的共同特点是,君主是世袭的,实际上或名义上拥有最高国家权力,是国家元首和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机关的权力均来自于君主的授予。
2、共和制——由民选的议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国家元首和国家机关均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