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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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文档格式.docx

如果真的了解中国人“反求诸己”的思维模式和由此而形成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之久的“心性之学”,黑格尔也许就不敢那么武断地说东方人的“‘精神’还没有取得内在性”○25了。

类似于“吾日叁省乎己”这种从内心深处来寻求人与人、人与社会间距离并设法缩短甚至消除这种距离的观念和行为,是一个民族文明成熟、心理强大、襟怀宽广和富于前程的精神标志。

它既有稠密人际关系、减弱和协调社会矛盾与身心矛盾,使之在隐形状态里便获得自行调适和解决的生活价值,也同时具有哲学上的最高意义———“认识你自己”。

价值转换可使人高尚其志,使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价值得以空前的凸显和放大,形而上意义被极高地突出了。

然而,当某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思维方式被畸形强化和过分张扬时,哲学上“度”的失却,使极易使该意义走向反面。

积极的“内平衡”与消极的“内平衡”之间,其实也就是一步之差。

当什么事情都可以在精神秤盘上摆平,对任何乖张都能从心里找出一个息事宁人的说法时,那种逆来顺受、自欺欺人和自甘暴弃的堕性力量便会迅速蔓延,直至掩盖甚至淹没“内平衡”模式所固有的积极成份。

被孔子斥为“德之贼也”的“乡愿”和鲁迅笔下的“阿Q”,说到底,也无非是这种负平衡的产儿。

“外平衡”行为,显然伴有极大的破坏性。

女石嫉,是人性的弱点,不唯中国人有,凡有人群处,此弱点都在所难免。

所不同的,是那里的女石嫉并没有象中国这样理论上成体系,行动上有章法。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农民起义和其他反政府行为,也是很难用对错来一锤定音的,因为事件本身既有规律性频谱可寻,更有时代这个最大的制约者在操纵,在控制。

这也是人们习惯于把平均主义归因给自然经济的缘由所在。

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现状与公约对我国的要求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层面保护的效力级别较低。

目前从国家一级层面上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仅有几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承担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的国际义务,我国应尽快适用转化机制通过制定国内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传统技艺濒临消亡。

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

掌握着传统技艺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绝的核心与纽带。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入了衰亡的高峰期。

①3.地方保护意识淡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出现趋利的动机,很多省市区热衷于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为某项文化遗产若申报成功,不仅能提高知名度,还能获得经费支持,创造经济利益;

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之因应)

我们在这里引用“条块分割”来比喻整合的文化空间随着行政划分不同区域而被人为割裂开来的现象,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文化空间”与“行政区划”没有被正确处理和把握的问题,具体到本文,“条”是指川江流域这个文化空间(长江四川宜宾至湖北宜昌段的俗称),“块”是指行政划分的湖北、重庆及四川三个省、市。

“条块分割”问题,实际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及保护中方法方面的问题之一,即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所说的“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将一种文化事象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

(条_与_块_的分割与整合_从_号子之争_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原真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13]。

1.原真性视角下的鱼灯舞保护原则。

从原真性角度出发,鱼灯舞的开发与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

张松认为,创作和历史(信息)共同构成了“原真”[14]的基本价值,而创造历史的正是生长在特定土地上的人们。

因此,人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传承人的保护。

是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是对原住民人文环境的保护。

这不仅因为东道社区的居民是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和发展者,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参与营造一种适宜人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

它与日本地方性的“节祭”一样,保护好了基层社区,也就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或社区、族群的认同,为它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养料。

二是公众适度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几个传承人是不够的,需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政府的积极组织、调动与引导。

“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的尴尬局面,衡量的标准就是辨明谁是鱼灯舞传承和保护的“主角”。

综上所述,鱼灯舞的传承人和所在社区居民对它最为了解,他们才是真正的主角。

与之相比,其他社会各界应采取“有限介入”的方式,通过提供基金、场地、培训便利等条件,来支持鱼灯舞的宣传和推广,尽量避免过于商业化的开发,这样才有益于鱼灯舞的原真性保护。

三是适度创新。

从原真性来看,保持与原艺术形态的关联性需要保存和延续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内容,然而历史具有不可逆转性。

从这个角度说,情感、生活的关联性无法通过单纯地保持原状来保存。

“真实”也将换种方式得以被延续,而这种方式就是创新,它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当然,创新亦需要适度,并不是完全任意地、粗鲁地篡改或模仿,这些揠苗助长的方法只能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亡。

鱼灯舞就曾经有过类似的险些失传的经历,通过任意减少道具,随意缩短时间,推出“舞台版”等,使鱼灯舞完全走了样,失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讲究的创新,应该是抓住遗产的生长性这一突出特征,先弄清楚它的生长要素,找出再创造点,然后以再创造为基点进行吐故纳新的传承,从中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创造力。

适度物质化

非物质文化往往以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而存在,二者紧密结合。

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可以使虚化变实化,更有利于它的物化保护传承和研究。

经归纳,物质化有以下三个形式:

一是实物收藏。

可采取民俗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等静态保护形式,它便于展示,使客观性和原真性得到保障。

二是文字记录。

用口述史学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艺人记忆中的技艺、技能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纸媒文字,或制作成出版物发行,让更多的人能了解和学习。

三是数字化及网络化方式。

将流动的技术与技能固定在多媒体的芯片中,具有节省空间、便于编辑、灵活转换、便捷传输、迅速检索、节约成本、方便留存等优势,这种数字化的记录方式能够形象、全面地留存住原真性。

2.鱼灯舞原真性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于鱼灯舞的原真性保护有两个层面含义:

一是物态展示的原真,即客观的真实,存在可依据、可操作的标准,如材料、技术、传承人、文化内涵等。

二是信息认知层面的原真,即主观的真实,包括观者对鱼灯舞的感知、体验、认知、媒介环境对主体认知的影响。

应结合地域文化完成物态和信息两个层面的保护,力求达到接近于实际和本质的“原真状态”。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四方面对策建议:

一是保护制度化。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是制度改革的实验田。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应当遵循威尼斯宪章所倡导的

“最小干预原则”,以保持物态和信息景象的原真性,所以它的作用主要是宏观指导。

涉及的主要工作有:

一是颁布法规。

深圳目前颁布了《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充分说明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朝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规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

二是制定整体保护规划。

要求遵循条块与点面结合的原则,使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系统。

三是形成保护体系。

建立起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体系,通过层层的合理结构,形成高效能的保护体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

二是遗产生活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植根于族群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它是从生活中来的,要真正保护它,必须要让它重新回到生活里去。

深圳作为创意之都,应把鱼灯舞的宣传保护落实到生活层面上去。

如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凉茶和香云纱服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因此,可以大胆尝试将鱼灯舞融入日常生活中,以增强人们对其原真性信息层面的感受和认知。

具体说来有三,一是节庆展示。

节假日人流很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受众群体相对较多。

同时,节假日人们都怀着喜庆愉悦的心情,欣赏鱼灯舞容易产生相应的情感关联。

二是日常宣传。

从音像发行、广告策划、编制童谣、文艺创作、旅游休闲到包装宣传,要让鱼灯舞出现在生活中的各个角落,使它的影响深入人心。

三是推行创意。

鱼灯舞必须适应新的环境,做某种程度的发展和革新。

三是参与大众化。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光是政府的事情,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培养等方式培植和扩大受众面,从主观上增强人们对鱼灯舞原始和新生形态的包容和认知,从而保护鱼灯舞的生存环境。

一方面,可以利用深圳具备毗邻港澳的独特地理优势,就此遗产的传承保护达成合作协议,努力打造“深港文化圈”,促进深港文化的联合。

另一方面,鱼灯舞应下到小学、中学和大学,开设相应的兴趣班或课外班,向学生传授鱼灯舞技艺。

或利用遗产日或节假日,组织学生共同制作表演鱼灯舞,以帮助他们从小就了解鱼灯舞。

高等院校同样承担起传承和研究非物质文化的义务和责任,使保护和传承大业形成燎原之势。

四是保护与管理数字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来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但这不利于原真性的留存。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很快,作为科技之都,已经具备了用高科技手段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一是将鱼灯舞资料物化,以确保其物态的原真保护;

二是为鱼灯舞制作一个数据库,包括图、文、声、像这些信息皆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

之后,将鱼灯舞的各种资料放在因特网上,以便有更多的人欣赏鱼灯舞。

据悉,深圳南山区的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技术,目前这项技术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所以将鱼灯舞原汁原味地复制下来进行数字化展示,应该是指日可待的事情了。

(保护还是破坏: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4.1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分析

旅游业的兴起,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保护有价值的自然与文化景观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前提,是旅游业可持续的基础[28]。

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性的,不断发展的,只有广为流传为人民所知所用,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利用的目的,如用,切实有效的保护一定是与科学、合理的利用相结合的。

无形文化资源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们具有真实性、传承性,如果不加以开发和运用,它们就有濒临消亡的危险;

但如果开发过度,任意篡改,就可能使传统文化的内涵变异,甚至丧失。

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的把握,我们认为"

保护"

的本质要义,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增进其自身"

可持续发展"

的能力[29],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原则至关重要。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其文化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保护原样的历史景物会使人们感到文明的延续,为后人创造高品位的独特的景观气质、文化氛围和休闲空间,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精神需求。

只有坚持真实性原则开发出来的旅游资源和商品对游客才有较强的吸引力。

所以,对于草原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而言,首先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遗产相结合作为一个系统来保护。

非物质文化往往以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而存在,二者紧密结合,如果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空间荡然无存,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保护。

对于草原民族来说,其文化面貌离不开他长期所拥有的游牧经济形态的影响。

这些民族文化反过来又成为保护生态系统的知识体系[30],作为人文资源它和自然资源一样,有很多是属于不可再生的,一旦被破坏掉就永远无可挽回[31]。

其次,价值、内涵、个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深层结构"

外在表现形式则是其"

表层结构"

只有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把握其关键,才能增加旅游资源价值,才能使之长盛不衰,做到真正地、实实在在地保护。

同时又可以引导人们通过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悟,实现精神境界的升华,促进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同并对文化遗产采取更为妥善的保护措施,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机结合[32]。

(草原生态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研究*)

本文从本土文化意识的角度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民俗性。

所谓民俗,就是指民众的知识。

民俗学创始人汤姆斯(W.J.Thoms)认为包括古老年代的风俗、习惯、仪典、迷信、歌谣、寓言等等[7]。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包含在历史上创造并依然流传至今的民俗事项之中。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是“被忽略的风俗习惯”,或者是“正在消失的传说”,也可能是“片断的歌谣”,或者是“民俗展演的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性特点,说明我们可以用民俗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和分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特征最突出的表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历史上民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自然凝聚着民众的生活观念与文化精神,是一定民族或社区民众的行为习惯与生活规范,维系着社区的稳定与完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各民族传统的生活习惯与价值观念的尊重。

2.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性特征决定了其传承性、活态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古代,但是在“过去”消失了的文化不能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传承至今的文化。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为生产这种文化形式的本土民众不断继承。

3.历史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产生在历史上的民众生活之中,因此,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打上了一定时代一定历史阶段的文化烙印。

所以,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分类、研究,必须有一种历史的眼光,否则,我们就无法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甚至被肤浅地意识形态化。

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传承时间的限定,并不是流传至今的一切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有些文化事项即使非常有价值,但是由于流传时间短,也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之中。

一般说来,能够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在流传时间上,至少要有“百年以上的历史”[8]。

4.变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历史之中,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历史变迁中不断发展、创新的过程。

它既与历史相联系,又不断与历史发展的新环境、新现象相互调适,从而发生着文化的变迁。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创新的,只有不断地创新,才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相联系,才能得以流传至今,成为民众生活之所需。

文化从本质上来说是人与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人正是凭借着一定的文化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协调的。

文化变迁理论认为,每一种文化都处于一种恒常的变迁之中,“在所有社会和文化系统中,变迁是一个常数。

”[9]因此,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然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

那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看成是所谓原汁原味、封闭的保护态度显然没有遵循文化发展的自身规律。

我们应该在变迁的视野中看待不断变迁、创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寻求更好的保护策略。

5.民族性。

所谓民族性是指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特定的民族生产生活之中发明发展,从而具有该民族的文化特质。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属于某一个民族或民族集团。

可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当今文化的多样性,维持各个不同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进而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与民族身份的自尊。

6.情境性。

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体现了人对环境的适应。

每一种文化的形成,都显示了特定民族对环境适应能力的增强。

因此,文化与其生存的环境休戚相关。

文化是情境中的文化,离开其生存的情境,或者说离开了原有的文化土壤,文化将失去其固有的意义。

即使是保存在博物馆或者展览馆,也只是“活”着的“死”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它的“活”就在于其生存的文化情境,融文化与民众的生活于一体。

从文化生存的情境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保护其生存的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生存的价值,给它提供传承的载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无尽的养分。

三、本土性的传承与传承人

“传承”是民俗学、人类学研究的一个基本概念,指民间知识、特别是口承民俗文化在一定空间与时间维度上传授和继承。

因此,“传承”必然体现“本土性”,是一定群体或民族对“我”的文化的认同与继承。

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中“传承”条目表述为:

一般而言,指一定团体传承文化遗产的行为及其传承的事物。

此时传承与传统有诸多相似的关联。

在民间也有重视没有文字和记录的传承下来的事项,因而传承被视为民俗学研究对象[10]。

文化学者一般认为,传承是文化发展的基本途径,而传承性是文化一个重要特征。

我国民俗学家张紫晨先生指出:

“传承性是指民俗在约定俗成之后,即人相袭,代相传,今俗袭古,古俗沿今,具有承袭性和相对稳定性,它往往反映着对历史上某种经济形式及其残余的依存性”[11]美国解释人类学代表人物克里福德·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也认为:

文化“是指从历史沿袭下来的体现于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由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

”[12]传承对于文化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自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创新的重要途径,甚至有学者认为: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13]。

然而,文化的传承归根到底需要“人”来传承,只有大量的“本地人”掌握了某一种文化形式(模式),并将其内化到日常生活之中,我们才可以说,这种文化得到了传承。

这就涉及到对文化传承过程中“传承人”的讨论。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系列描述可以看出,“传承人”应该是“本地人”所公认的,其首要特征是“本土性”,而且是掌握了具有本土性的民俗传统、技术技艺的人员。

因此,我国学者祁庆富教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

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

[13](刍议本土文化意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主要特征)

萧:

传统节日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划分日常生活时间段落的特定人文符记。

但这种时间段落的划分,又不仅仅是由人们的主观的时间观念,或者如胡塞尔所说的由“内在时间意识”来决定。

它是自然时间(季节时间)过程与人文时间意识的有机结合。

岁时节日是人们认识、处理自然时间过程与人事活动协调的时机。

岁时节日随着历史社会的阶段变化,不断地调整着自己的文化主题,在早期社会它主要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时间顺应,以及对神灵的祭祀,此时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是戴着神秘的眼镜的,是神化了的自然。

所以人们是在顺应神灵意志的形式下顺应自然,所谓循时而动,遵循的就是神秘的天时,是自然性与宗教性的时间表达,在后来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社会力量的强大,人们更强调国家与社会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与地位,岁时节日中的自然时间性质日渐淡漠,季节性祭献的时间仪式也逐渐世俗化为家庭或社会的聚会庆祝活动,岁时节日主要成为社会性与政治性的时间表达。

岁时节日的这种演变从人本的角度看,无疑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是文化演进与社会生活调整的积极结果。

但换一个方向思考,从自然时序的角度,考虑人们的社会生活安排,同样符合人的本性。

只要我们脱去神秘的信仰意识,将天时回归到自然季节流转的本质属性上,我们就会从早期社会的时间意识上升华出适应真正人性需要的现代时间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新的时间生活体系,以服务当代人们生活的需要。

在有着强大文化传统的中国,这种新的节日生活体系的建立,当然离不开传统节日民俗,它只能是在传统节日生活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节日,它要在文化遗产学上确立自己的位置,首先,必须阐明其文化内涵;

其次,要说明它在当代社会的文化功能与意义。

只有明确了这两大方面,我们才能对传统节日是一宗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真正落到实处。

从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看,它强调了两大方面,一是特定空间的传统形式的文化活动,二是特定群体传承的文化传统。

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正符合这一概念规定。

我们结合传统节日民俗活动,重点探讨中国节日传统要素。

中国传统节日是中国民俗文化的主干内容,传统节日包含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三大层面,这三大层面又可归结为五大要素:

信仰、人伦、传说、饮食、娱乐。

信仰是节日发生与传承的重要动力,节日信仰包括自然信仰与人鬼信仰两大部分。

在传统社会中,节日信仰经历了重大的历史变化,它由节日形成初期的绝对支配地位演进到节日成熟期之后的逐步退隐的状态,随着节日文化的发展,节日信仰由浓郁趋向淡化,但是节日中的信仰成分仍然在节日因素中居主导地位,所不同的是后代的节日信仰形态发生变化,人们将信仰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人事方面,人们更看重情感与人伦,是与世俗密切关联的生活信仰。

古代年节“蜡祭百神”,以自然神灵为重点,今天人们在庭院中拜祭天地、在堂屋拜祭祖先,以祖先为重。

人伦是节日社会运行秩序原则,中国传统社会是强调伦理原则的社会,节日是人伦集中体现的时机,中国传统节日充满了人伦色彩,直到今天社会,节日中的人伦因素仍然鲜明存在,虽然有所淡化。

传说是节日民俗的解释,传说因为附着在节日之上而世代流传;

节日习俗因传说获得生命的活力,从而也为节日习俗的传播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力量。

人们不断地通过节日传说接续节日传统,使节日在历史社会中始终保持着新鲜与完整。

饮食是节日的物质象征,是人们满足口腹之欲,表达民俗信仰与情感、体现人伦的重要方式。

娱乐是节日活跃的灵魂,所有的节日都跟娱乐分不开。

传统节日发展到今天,尤其要注意节日娱乐,首先让大家从感性上喜欢传统节日。

很多人不是不喜欢传统节日,而是觉得传统节日太贫乏、东西太少。

其实传统节日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只是我们没有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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