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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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文档格式.docx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汽轮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汽轮发电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大型水轮机及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大型变压器、断路器、电抗器、组合电器等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燃气轮机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G(规范性附录) 脱硫和脱硝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四大管道、配管及管件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I(规范性附录) 主厂房钢结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J(规范性附录) 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铁塔、导线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安排,对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修订的。

DL/T586—1995实施十几年以来,对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确保发电设备制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适时修订该标准以保证其适用性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与DL/T586—1995版比较有以下一些主要变化:

——标准名称由《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改为《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取消了一级和二级见证方式的分类;

——明确了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中增加了部分设备。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586—1995。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和附录K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电力机械厂、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心、王坚、李志新、许卉、张小毅、张俊峰、张艾霞、刘树昌、蔡志刚、王利亚。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

1995年12月31目。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邮编100761)。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电力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本标准仅适用于依据合同对电力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核电常规岛和BOP设备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8号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1—01

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0—2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用户User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买方项目法人。

3.2

委托人Client

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使设备供货合同买方职能的合法代理人,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甲方。

3.3

制造单位Manufacture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卖方法人单位,包括其分包商和分供方。

3.4

监造ManufacturingSupervision

设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根据供货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设备制造过 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5

停工待检HoldPoint 

H点

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

注:

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和(或)监造代表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3.6

现场见证WitnessPoint 

W点

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代表(或用户与监造代表共同参加)在场对制造单位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3.7

文件见证RecordPoint 

R点

查阅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资料。

由监造代表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签认。

4 一般规定

4.1 设备监造是以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设备供货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2 设备监造的目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委托人见证合同产品与合同的符合性,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4.3 设备监造工作是建立在制造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良好运行基础上。

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单位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全面负责。

4.4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4.4.1 监理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4.2 具体要求参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4.4.3 设备监造一般采取驻厂监造的模式,即监理单位派出监造组织或监造代表,常驻设备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监造。

对于个别设备和分包/分供部件,经委托人同意,也可采取巡回检查的监造模式,即监理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不定期赴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两种监造模式均应完成设备供货合同或设备监造协议中规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表的内容。

4.5 对监造人员的要求

4.5.1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的工作经验,并熟悉GB/T19001—2000。

4.5.2 有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总监理工程师应有10年以上工作的经验。

4.5.3 总监理工程师和重要岗位的监造人员应为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

4.5.4 其他要求参照国人部发[2003]40号相关条款。

4.6 用户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附录K确定该设备的监造部件、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H点、W点和R点)。

用户与制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减该设备的监造部件、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5.1.1 委托人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5.1.2 委托人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可将制造单位为监造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通信条件,以及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内容写入合同。

5.1.3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5.1.4 委托人在设备监造工作实施过程中,有权参加质量见证,检查、监督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监造工作情况。

委托人应及时答复制造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联络函件,对于与制造单位间产生的相关意见应及时通报监理单位。

5.1.5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5.1.6 委托人应按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支付监造费用。

5.2.1 监理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设备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5.2.2 监理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人员资格文件。

5.2.3 监理单位在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监造工作开展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造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委托人审核备案。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监理单位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向委托人备案,同时通知制造单位。

5.2.4 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转让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5.2.5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附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对于其中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法规、规章、标准不符的内容,及时向委托人提出。

委托人可邀请监造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进一步了解设备的技术要求。

5.2.6 监理单位根据设备监造服务合同和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阅制造单位的设备制造工艺、技术标准和生产计划,并及时提出意见。

5.2.7 监理单位及监造代表应对制造单位申明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

5.2.8 监理单位及监造代表应遵守制造单位的相关规定。

5.3.1 制造单位应认真履行设备供货合同中有关设备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设备监造工作。

5.3.2 制造单位应向监造代表提供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及时提供分包/分供商清单,及时,按约定提供监造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5.3.3 对于监造代表提出的质量问题,制造单位应予以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制造单位均应及时/按约定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5.3.4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单位对分包,分供部件有效地实施设备监造工作。

5.3.5 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供货合同或设备监造协议的要求,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用户和监造代表参加见证。

R点随着生产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监造代表进行文件见证,W点、H点在预定见证日期以前(H点不少于5天,W点不少于3天),制造单位应通知监造代表,监造代表通知用户。

如制造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造代表,致使用户和/或监造代表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用户和/或监造代表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5.3.6 如用户和监造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而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制造单位将认为用户和监造代表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

W点则转为R点见证;

但H点没有用户书面意见时,制造单位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用户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

如更改时间后,用户未按时到达,即H点可转为R点随后进行见证。

5.3.7 制造单位有权拒绝同一台设备的重复监造。

6.1.1 委托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设备名称和数量及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

6.1.2 设备监造服务适合规模经营,各类设备监造成本差异较大,因此委托人原则上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6.2.1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书面监造通知,制造单位应该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造。

6.2.2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专业配套、数量满足需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项目监造机构。

6.2.3 监理单位应编制设备监造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6.3.1 监造代表应熟悉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和合同设备的图纸,掌握设备制造标准,了解制造工艺流程和检验、试验方法。

6.3.2 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应共同签署设备监造协议。

6.3.3 监理单位编制设备监造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备案。

6.3.4 审核制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主要检验、试验人员的上岗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6.3.5 审核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设备生产过程检验和各项试验的要求。

6.3.6 查验制造单位的装配场地和整机试验场地的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6.3.7 审核制造单位对合同设备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

6.3.8 查验制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毛坯铸锻件的材质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6.3.9 监造代表负责设备质量见证项目表内容的实施。

设备质量见证完成后,监造代表填写设备质量见证单(设备质量见证单至少应包括编号、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制造令号、部件名称、图号、见证项目、见证方式、见证地点、见证时间、监造依据与执行标准、见证对象描述及见证内容、见证结果、结论及意见、签名等内容),用户(如果参加)、监造代表和制造厂人员应在质量见证单上签字确认。

6.3.10 监造代表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除实施质量见证外,还应以日常巡检的方式跟踪监造设备的质量状况及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运行状况。

6.3.11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6.3.12 应按制造单位生产进度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

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

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

6.3.1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修改和制造改进情况。

6.3.14 了解质量见证项目中规定的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锻钢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的筛选检验。

6.3.15 了解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了解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件的组装情况。

6.3.16 参加制造单位的试组装、总装配和整机试验、出厂试验,对装配和试验结果签署意见。

6.3.17 了解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维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

检查制造单位对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并予以签认。

6.3.18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与制造单位有关方面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如与制造单位意见不一致时,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主动协商的精神和制造单位商讨,争取达成共识。

如多次商讨意见仍不能统一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及时处理。

6.3.19 对质量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填写设备监造质量问题通知单。

设备监造质量问题通知单至少应包括编号、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制造令号、部件图号、质量问题描述、问题处理措施及结果、问题处理结果验证、签名等内容。

6.3.20 驻厂监造代表应记录现场工作情况,定期报告监造工作情况。

6.3.21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设备监造工作情况。

按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包括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和总装生产进度、对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指完成全部设备监造服务合同规定的项目),负责该设备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并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一般30天以内)报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单位审批后提交给委托人。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A.1 锅炉本体制造质量见证项目见表A.1。

表A.1 锅炉本体制造质量见证项目表

序号

监造部件

见 证 项 目

见证方式

H

W

R

备注

1

水冷壁(也适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汽冷式旋风分离器、布风板、冷渣器等部件)

1钢管质量见证

按批对管材的理化性能进行见证

1.1钢管材质证明书

1.2钢管入厂复验报告(含涡流探伤报告)

1.3钢管表面质量检查

每种规格检查不少于8根

1.4钢管尺寸测量(外径、壁厚)

2鳍片(扁钢)质量见证

2.1鳍片材质证明书

按批对鳍片材料的理化性能进行见证

2.2鳍片入厂复验报告

3对接焊口

3.1焊口外观检查(外形尺寸及表面质量)

焊口总数2%

3.2焊缝内部质量(无损检测报告)

100%

3.3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总数的5%

4弯管检查(弯管外形尺寸、椭圆度、外弯面减薄量)

不同管子、不同弯管半径各抽4个

5通球试验抽查

每个部件不少于3屏

6水压试验

7水冷壁组片检查

7.1组片对角线长度偏差

7.2组片宽度偏差

7.3组片长度偏差

7.4组片旁弯度

7.5组片横向弯曲度

8管子+鳍片(扁钢)间拼接焊缝表面质量及外形

9鳍片(扁钢)端部绕焊表面质量检查

10屏销钉焊接质量检查

不少于3屏

2

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

表A.1(续)

见证项目

2对接焊口

2.1焊口外观检查(外形尺寸及表面质量)

2.2焊缝内部质量(无损检测报告)

2.3射线底片抽查

3焊接工艺检查

3.1工艺评定

3.2焊接材料

按批见证

4热处理检查

5异种钢接头检查(允许代样)

5.1理化性能

5.2金相组织

5.3折断面检查

6弯管检查(椭圆度、外弯面减薄量)

7热校工艺及热校表面检查

各过、再热器管组片抽检数量不少于3片

8通球试验抽查

9水压试验

10各级过、再热器管组片检查

10.1几何尺寸

10.2平直度

3

省煤器(包括悬吊管)

1钢管质量见证

1.1钢管材质证明书

1.2钢管入厂复验报告(含涡流探伤报告)

1.3钢管表面质量检查

每种规格检查不少于4根

1.4钢管尺寸测量(外径、壁厚)

2.1焊口外观检查

4弯管检查(椭圆度、外弯面减薄量)

每种规格检查不少于8个

5通球试验抽查

每级部件不少于2屏

6水压试验

4

汽包

1钢材质量见证

1.1钢材材质证明书

按批对理化性能进行见证

1.2钢材入厂复验报告

1.3钢材内部质量入厂复验报告

1.4部件表面质量检查(筒节、封头、下降管接头)

2焊接检查(包括环缝、纵缝、各种管座角焊缝、人孔门加强圈等焊缝)

2.1焊缝外观检查

抽查

底片总数的10%

2.4焊缝返修报告

3.1工艺评定及质保措施

4.1热处理规范参数检查

4.2热处理后机械性能检查

5外观及尺寸检查

5.1长度、直径、壁厚

5.2筒体圆度

5.3封头圆度

5.4简体全长弯曲度

5.5简体内径偏差

5.6简体各对接焊口错边

5.7管接头节距及其偏差

5.8纵向偏移

5.9周向偏移

7钢印检查

5

集箱(包括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集箱)、汽水分离器和贮水罐

1集箱和管座材料质量见证

1.2钢管入厂复验报告(含无损检测报告)

每种规格检查不少于2根

2集箱对接焊缝检查

2.1外观检查

各种集箱3个

2.3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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