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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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主管部门。

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供投诉和投诉处理文本模板。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

投诉分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投诉。

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的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日后不再受理。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以下达投诉处理通知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

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的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七)投诉事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经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负责该投诉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一)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必要的工作证件,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要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负有答复义务。

应当在收到项目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公开进行。

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质辩。

第十八条 

质证应当在被投诉人递交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有关材料后,在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处理决定之前进行。

质证应当在举行质证前以书面及其它告知形式通知质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 

质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诉人就提出招标投标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诉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被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投诉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投诉人、被投诉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条 

质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质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

(二)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举行质证的时间、地点:

(四)投诉人提出招标投标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

(五)被投诉人陈诉被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证言和理由:

(七)质证辩论的主要内容;

(八)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质证结束后,质证笔录交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阅读及补正,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投诉案件调查期间,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撤诉文书,撤诉文书应载明撤诉的理由和内容事项,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诉,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招投标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投标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部门发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延长期限需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拥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诉讼权利;

(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案件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办结投诉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适时在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和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行业监管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结束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发出投诉处理决定15日内,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案件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驳回上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确认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本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依法暂停、吊销、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发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已决定受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篡改、扣押、销毁;

(二)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诉处理主要文书种类有:

(一)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主要载明受理事项;

(二)不予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的函,主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主要载明暂停活动的原因;

(四)招标投标投诉质证通知书,主要载明质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载明处理决定的意见;

(六)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处罚通知书,主要载明处罚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七)其他文书。

第三十六条 

投诉处理文书一般应使用全省统一制式的文书模板格式。

同一案件在标题右下方使用同一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单位简称、招标投标投诉简称“标诉”及文号构成。

第三十七条 

投诉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将受理、调查、决定等文书于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次年归档。

投诉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送达回证;

(三)其它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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