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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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规定
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咸师院发[2007]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师为主导,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科为重点,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师范本科教育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多层次、高水平、有特色”的发展定位;坚持以“厚德博学”为校训,努力铸就“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严谨笃学、修德育人”的教风和“勤学善思、励志进取”的学风;坚持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期间,学生应持学生证和缴费清单到所属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开学一周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提前一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和方式由相应的教学计划规定。
1.修读课程分为: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交叉课等。
2.修读方式分为:
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
第十四条 各类课程(含各类教学实践环节及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及各专业应修总学分数由相应教学计划规定。
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且总学分达到要求方能毕业。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由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考试以闭卷或开卷笔试方式为主,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可以采用课程设计、论文、实际操作、调查报告、口试、笔试等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计,也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
考核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各门课程的考核时间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学期末、教学任务完成之后进行。
需要提前考核的课程,由各系申请,教务处审批,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
2、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开设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考核。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单独进行考核,并按一门课程计算。
3、考试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结构分数制,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确定。
其中,作业成绩占15%、考勤成绩占5%、期末考核成绩占80%(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理论部分考核成绩和实践部分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由课时比例确定)。
4、课程考试前一周,由任课教师对修读该课程的学生进行考试资格认定。
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计划学时1/4者、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l/3者、完成作业不足2/3者(抄袭作业者视为未交作业)、实践环节未参加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不具考试资格而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课程考核。
无故不按时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并持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医院院长签字)在所属系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系主任审批,并在考核前报教务处备案。
事假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第二周按规定时间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统一按60分记入成绩册;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和省内组织的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合格成绩,不能替代相应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
第六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选修原则
1、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且对某学科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允许申请跨校、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修相关课程。
按照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者,学校认可其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并可替代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课程。
2、学生选修限定选修课程时,应根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组选课,并按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同一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均应按课程要求修读。
3、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同一课程。
4、学生一般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选修程序
1、选修课程(含跨校、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一般应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由个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备案。
校级选修课根据教务处安排,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
未获准选修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辅修专业由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按申请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课,按课时总量收取一定费用。
3、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或改选。
如有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须经系主任批准,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
否则,仍按原选课程考核。
4、选修某门课程人数较少时,该课程不予开设。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修原则和程序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并提交能证明已经自学过的有关材料。
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3、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的免修考试。
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免修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取得相应学分。
4、下列课程不得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听原则和程序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部分内容。
2、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试。
3、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原则和程序
1、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重修。
2、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本人不愿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3、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亦可以另行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4、课程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
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教务处协助各系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方式
1、插班重修:
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相应课程。
2、组班重修: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由相关系部组织、教务处协调,利用学生课余时间组班辅导。
3、教师辅导重修:
重修课程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采取教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1、组班或插班重修的课程,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随该课程正常班同时同卷进行考核。
2、教师辅导重修的课程,随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班同时同卷考核;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时,由辅导教师单独命题进行考核。
第七章学习纪律
第三十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各系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具体负责,按月汇总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
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及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的考勤记载,由各班负责实施。
考勤记录内容分为:
迟到、早退、请假、旷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批准延长假期者,以旷课论(按实际缺课时数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者,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需经个人申请、转入转出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1、申请人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由转出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由转入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并确认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修满新专业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经我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转学手续在每年6月和12月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属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校系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复学按下列原则处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属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3、复学学生的学费,按复学当年学费标准执行。
4、开除学籍或退学学生,均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十章试读、留级及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以内有多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含3门)不及格或一学期以内旷考课程超过3门(含3门)或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5门(含5门)者作试读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试读方式为随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试读二次,但不能连续试读。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试读一次。
试读期间,所有课程考核合格者,可申请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试读期间仍有多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7门(含7门)者作留级处理,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作留级处理者,从留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教学计划,留级时确认的不及格课程必须参加重修考试,留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留级后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9门(含9门)的。
2、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3、休学期满,在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供相关材料,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由所在系督促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考试一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随当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办理。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而又没有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作永久性结业处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按时缴纳学费,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随当年毕业生一起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咸阳范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