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7232808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56.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论最新热点评论Word格式.docx

  现在,或许可以将校车制度建设与公车改革结合起来。

而对于穷困的偏远农村地区的校车更新,除当地政府担责外,国家财政也需要像“免费午餐”那样,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资助。

校车事关孩子生命安全,这不应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别而差距巨大,而更加需要国家财政承担责任。

  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已作出垂范,如浙江德清县,就拿出2000多万元财政资金按美式标准购买校车,每年财政拿出200多万补贴校车运营。

  德清标准,应成为中国标准,国家应对地方政府在校车投入上作出硬性要求。

  另外,不但要让校车成为“公车”,还要成为真正的“特权车”。

校车的管理,需要实行制度倾斜:

校车不能与一般社会车辆无异,而应享有一定的“法定特权”,如此,其他车辆的司机才能心存敬畏。

对于校车司机,资质上更当从严要求,不妨以高薪吸引高素质司机加入,同时健全上岗考核制度,例如,对于校车超载实行“零容忍”。

校车的水平,展现的是一个国家对孩子生命的态度。

以国家之力,给孩子们安全的校车,应成为庄重的承诺和行动。

 

公务员“因公牺牲”缘于“无法可依”

近日有网帖称:

湖北省老河口市政协副主席朱志军、市食药监局局长陈本俊,与地产商乔建新,在武当山游玩时遭遇车祸,陈局长死亡。

事后,市里领导要将陈局长树为“招商引资的典型”,还要追认为烈士。

据南方日报报道,当地政府就此网帖回应称:

那不是去游山玩水,而是去招商引资的;

也不存在追认烈士一说。

  公众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是官员涉嫌公费旅游。

这需要由当地政府及时、充分公布有关信息:

食药监局的公车载着一位地产商到底在武当山干什么?

二是,如果官员出差时死亡,就要定为“因公牺牲”、“烈士”,实在有些名实不符。

平心而论,如果陈局长真是在出差路上遇车祸死亡,享受相应抚恤待遇是理所应当,但要戴上“因公牺牲”的光环,让人很难接受,毕竟陈局长的情况跟电影里烈士堵枪眼那样的英勇牺牲,实在相差太远。

类似的质疑还有很多,比如:

去年7月,四川泸州市一名公务员,午休时上厕所不小心摔倒致死,结果竟然被定为“因公牺牲”,引起舆论哗然。

有评论直斥为“谬赏主义”、“廉价的荣誉”。

 以汉语为母语的人,不难理解“因公殉职”、“牺牲”、“烈士”这些词所代表的崇高、伟大意义。

但如果仅仅是公务员出车祸、摔倒,就要用这些词予以加冕,很难让人觉得是“名正言顺”的。

民众绝不反感给公务员相应的保障措施,反感的只是荣誉被“高人一等”地滥用。

问题出在哪里?

制度原因在于,中国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长期滞后。

  19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打破了“大锅饭”,企业员工摆脱“单位人”身份,走向社会,其劳动关系、工伤、社保、退休适用劳动法等法律。

但公务员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即便在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也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形成新型的工伤、退休制度。

事实上,公务员的工伤是“无法可依”的。

1989年民政部下发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该条例对军人死亡按三类情况抚恤:

病故、因公牺牲、烈士。

显然,军人的职业风险、行为规范、生活工作条件,跟普通公务员天差地别,但这套本为军人设置的抚恤制度,却别别扭扭套在公务员身上22年。

比如,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就属于“因公牺牲”,用在本身就有职业风险的军人身上相当公允、庄重。

但这一条套用在前述在厕所里摔倒的公务员身上,就有些“过分”了。

至于老河口市的陈局长,如果真是招商时遇到车祸,“工伤”的认定显然比“因公牺牲”更名实相符。

 还值得一说的是,公务员套用的军人抚恤制度,其认定范围、保障标准,都要比普通人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要广、要高。

比如“病故”是兜底保障,无论是否死在岗位上,公务员都至少属于“病故”,可得到相当于2年全国平均收入,再加本人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而普通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病亡,原则上不能算工伤。

“因公牺牲”屡屡适用在一些公务员的普通工伤事故中,造成了很多误解,也有损于政府公信,关键还是要抓紧公务员制度改革,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得到公平的保障。

新校车标准不能成为“抢蛋糕标准”

1月5日起,由十个部委与近10家主流客车生产企业联合召开的新校车标准征求意见会在北京召开。

“新校车标准”在客车行业引起普遍争议,一些主流的客车厂家认为,“新校车标准由宇通相关人员执笔,以主要做中大客车的‘宇通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将中小型的客车企业全部排除在外。

”加上“新校车标准”完全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很可能最终导致有了标准而校车问题仍无法解决。

(1月8日新华网)

  这次新校车标准征求意见会弥漫了硝烟的味道,尤其是客车生产企业分歧较大,坚持套用美国校车标准的宇通公司与其他客车生产企业针锋相对,而一旦宇通公司的意见最终得到采纳,宇通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将获得很大优势,不少生产中小客车的企业则会被排除在竞争之外。

另外,宇通公司还建议采用长度达13.7米的双层大巴作为校车,这种规格的大巴恰恰是宇通公司近年来推出的一个非常成功的产品,宇通公司的建议带有明显的利己倾向性。

不难看出,客车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已经不单单是有关校车标准的博弈,而是演变成了企业利益的博弈,围绕校车标准,客车生产企业正在激烈地抢夺市场蛋糕,这种现象令人焦虑。

  推动这次新校车标准讨论制订的是不久前校车接连带来的惨痛的鲜血和生命的教训,因而,新校车标准必须把安全作为唯一圭臬,新校车标准应该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应该全力呵护学生的生命健康,而不能被企业利益左右甚至绑架,如果企业在新校车标准中掺杂了不必要的功利性因素,那么,这样的校车标准难以让人放心。

  笔者以为,新校车标准绝对不能成为“抢蛋糕标准”,既不能为了迎合某些企业而拔高,也不能为了迁就某些企业而降低,既不能被企业的擅长牵住鼻子,也不能被企业的生产习惯所局限,既不能全盘照抄照搬他国标准,也不能抛弃他国标准中已经历经多年实践检验的精华部分。

新校车标准不能为适应市场份额的分配而制订,相反,企业要想获得校车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适应新校车标准。

当然,制订新校车标准应该重点考虑农村的路况、学生需求以及学校、家长、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但是针对这些情况所进行的校车标准参数的任何调整都不能以减弱安全性为代价,而由于保障校车的安全性导致的校车生产成本、运营成本的增加则应该主要由政府利用补贴等方式进行消化。

  最后需要表达两点意见:

其一,由某几家甚至某一家校车生产企业来起草校车标准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尽管起草意见还要经过层层审核把关环节,但起草意见难免会带有起草企业的私心和倾向性,这种私心和倾向性会对标准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并可能破坏标准的公平公正性;

其二,政府在制订新校车标准时除了要重点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还要重点听取乘坐校车的学生和教师、承担费用的家长、购买校车的学校或地方政府、监管校车的交警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这样的校车标准才更具全面性。

“学习日不办公”,那学习目的是什么?

11月18日下午,银川部分市民到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事却失望而归,中心门口贴着通知:

每周五下午干部职工理论和业务学习,届时停止办公,通知落款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正如许多吃了闭门羹的群众所抱怨的那样,理论和业务学习的目的本来是更好地服务群众,为群众办事,这下“学习”反而变成了不办事的理由。

一周五天的办事时间,变成了四天半。

这样的学习,说白了就是本末倒置、喧宾夺主,拿内部规定这样的鸡毛当令箭,根本不考虑群众的利益与诉求。

  学习日不办公自然不是银川医保中心的首创和专利,这种“不办公学习”的陋习由来久矣。

当然,各部门组织理论和业务学习,自然是必要的,通过这种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但这里必须厘清的是,任何形式的学习都不能以牺牲群众的利益为代价。

换句话说,学习的目的应是“学习更好地办公”,而不是动辄就异化为“学习日不办公”。

  事实上,之所以造成这种动辄就占用工作时间来“学习”的陋习,与很多单位对学习的考核方式有关。

这种考核,不是以工作态度好不好、工作效率高不高、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反而把集体“学习时间”的多寡作为一项重要考核,这样一来,这种“学习不办公”的陈规陋习,渐渐就变成了一种“潜”制度,一些机关习以为常,公众无奈见怪不怪。

  其实,在学习与办公的关系上,机关应该好好学学企业。

哪个企业都有培训,每个职工都有学习,但无论哪个企业,恐怕也不会出现这种因为学习而耽误客户的问题,即使是必需的集中学习,也会安排专门的员工来值班,断不至于影响正常工作。

说白了,某些机关之所以出现“学习日不办公”的荒唐事,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对权力的约束不到位,很多群众尽管远道而来,失望而归,但也顶多只是发发牢骚,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

  看来,让“学习日不办公”的陋习寿终正寝,最重要的,恐怕还是要让民众的有效监督真正变成现实,让机关的考核真正以群众满意为主要标准

抗生素滥用现象的原因与对策

抗生素滥用现象有望在政策层面得到全面规制。

据报道,《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稿,进入最终修订阶段,并拟在近日出台。

据悉,该《办法》堪称史上最严厉版本,不仅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指标,而且明确了责任人制度。

  我国是抗生素生产和使用大国,其背后是医疗机构视抗生素为“万能药”的误读,以及经济利益的强力驱动。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广大病患在为高昂的药费买单之后,还要承受抗生素滥用之弊。

对此,主管部门有必要祭出利器,及时遏制医疗机构的集体“跑偏”行为。

  业内专家早有断言,对于病毒性感冒、小型外科手术等,抗生素类药物并不对症或者没有必要使用,但医生往往还是会开出各种抗生素类药物,而且用药剂量与服药时间也呈现增加之势。

受这种医疗氛围影响,抗生素药品在坊间拥有庞大市场。

有调查显示,79.4%的居民有自备抗生素药物的习惯,75.4%的居民在本人或家人有炎症或感冒发烧时,会自行服用这类药物。

而且,国内在动物饲料中加抗生素已是一个普遍行为,许多人认为这样饲养出的动物不生病、死亡率低。

  遗憾的是,抗生素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长期滥用会提高病原体的耐药能力,甚至还会催生令人生畏的“超级细菌”。

此外,抗生素本身的副作用也不容小觑,据统计,我国7岁以下儿童因为不合理使用抗生素造成耳聋的数量多达30万,占总体聋哑儿童的30%至40%,而一些发达国家只有0.9%。

而农户也发现,长期食用抗生素饲料的动物,一旦生病就无药可医。

  即便如此,国内医生依然对抗生素充满依赖情结,其中部分原因在于“保险思维”。

以病毒性感冒为例,这种自愈性疾病需要一周左右康复期,而一些病患对此不甚了解,医生为了避免数天后症状未缓解的病人前来质问,就会通过额外开出抗生素类药物规避责任。

显然,医患之间的信任感缺失,客观上助长了抗生素滥用行为。

  规范抗生素使用更重要的途径在于改革当下医疗机构的盈利模式,弱化医疗机构与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

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药品进价的基础上加成15%的政策,是当下医院重要的利润来源,这种“以药养医”的模式,导致医疗机构滋生了“多开药、开贵药”的冲动。

而药企也会暗自支付给处方医生一定回扣,作为多开药的“鼓励”。

原本已被滥用的抗生素药品,还要担负重要的“创收”职责。

数据显示,国内门诊感冒患者约有75%使用抗生素,外科手术则高达95%。

这些抗生素药品的加价部分以及灰色返利进一步刺激了药品的滥用行为。

在新《办法》的硬性指标约束下,医疗机构既有财源必然会受到影响,那么引导与鼓励医疗机构走“以技养医”之路,就成为医疗体制改革下一步需要突破的重点课题。

换言之,如果没有医疗收入体制改革的配套跟进,限制抗生素使用的文件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或者让医院无法维系正常生存,总之无法从根本上修正医疗体制中的这一问题。

  事实上,抗生素对民众健康的负面影响早已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

在美国,民众购买抗生素的手续比买枪更为繁杂;

而英国则明文规定,医生不得给患有轻微耳道感染、咽喉痛、扁桃体发炎、感冒咳嗽、鼻窦炎和支气管炎的病人开具抗生素类药品处方。

就此而言,即将出台的新《办法》是对国内既有医疗乱象的纠偏,也是对民众身心健康的呵护。

需要提及的是,国内抗生素药品滥用现象暴露了当下医患间信任度偏低、“以药养医”盈利模式积弊等问题。

只有同时大面积推广基本医院知识普及工作,尽早建立医疗机构“以技养医”新模式,新《办法》才可能收到真正成效。

领导干部如何培养“文化自觉”

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应当懂得并善于运用先进文化来浸润思想、改造社会。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文化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领导干部带头增强文化自觉,有利于分清良莠,坚守主流。

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不论从事什么专业和工作,都应当跟上先进文化发展的步伐,适应新形势下文化发展的要求,自觉投身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潮流中。

首先,要摈弃弘扬先进文化与己无关的传统观念,自觉置身于文化改革和发展的大潮之中。

只有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人文修养,才能真正肩负起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重任,也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其次,要做一个紧跟时代潮流的“文化人”,自觉与先进文化为伍。

懂得一些起码的艺术鉴赏常识,就个人来说,可以加强艺术修养,提高鉴赏能力,陶冶文化品行;

就工作来说,可以做好先进文化普及教育,引领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

再者,要学会构建有益精神健康的“文化圈”,自觉汲取先进文化养分。

经常参与有意义的文化活动,不仅可以拉动城乡文化消费,还可以让一些领导干部从五花八门的“应酬”中解脱出来,换换脑筋,养养精神,长长见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有那么一些领导干部本来缺少文化自信,却不乏“文化自负”。

他们平时很少接触高雅艺术,还自以为是地摆出一副满腹经纶的模样,指手画脚,夸夸其谈,结果常常“出丑”“闹洋相”。

领导干部只有具备开阔的文化视野,才能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才能按照文化建设的规律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应依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

 近日,武汉一名15岁中学生扶起被电动车撞倒的女士,反被诬陷为“肇事者”。

警方介入调查后,才确认该中学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

此事令人唏嘘不已,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而对诬陷者的处理虽然备受关注,却往往不了了之。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有之义。

所谓“见义勇为”指的是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者一旦被诬陷并得不到昭雪,对社会公德的“杀伤力”将难以想象。

  见义勇为的善举不容诬陷。

司法机关在介入调查涉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案件时,无论涉嫌诬陷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者非受益人,都应及时、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如果证明见义勇为者确被诬陷,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给社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交代。

  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并非无法可依。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鉴于见义勇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对公然侮辱和诽谤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司法机关或可提起公诉。

  如果诬陷见义勇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家属,那么其行为或许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指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即便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涉嫌敲诈勒索见义勇者未遂,也应给予相应法律惩处,以儆效尤。

  为保护做好事的人,一些国家制订了相应的法律。

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的《好撒马利亚人法》,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等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德国也有法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

  如果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并且让受助却诬陷见义勇为者的人受到惩处,见义勇为的善举必将在中华大地发扬光大。

让贫困户成为扶贫的最大受益者 

贫困标准由1196元大幅提高92%至2300元,29日,全国扶贫工作会议上做出的这一决定,体现了政府消除贫困、让群众更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决心和力度。

在为扶贫标准提高叫好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注意杜绝少数地区过分看重扶贫优惠政策“脱贫不脱帽”的投机行为。

  消除贫困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近5年来,国务院4次提高贫困标准,从年均收入1067元增长到今年的2300元,增幅超过100%;

扶贫政策覆盖人数,也由1500万人增加到4007万人。

而此次又将贫困线标准大幅提升92%,与国际水平接轨,看似贫困人口越扶越多,但其中饱含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救助。

  不过,在扶贫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注意相应加强扶贫优惠政策范围的调整和完善。

数据显示,2001年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为529个,随着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很多当初的国家级贫困县,已然一跃而成为全国知名的经济强县;

但扶贫优惠政策调整的滞后,使得它们依然戴着贫困县的帽子。

  众所周知,享受扶贫政策的贫困县,不仅每年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数额可观的转移支付资金,还可以享受补贴、税收、土地使用等诸多方面的优惠。

同时,由于中央拨付的扶贫款项经由多道环节支配使用,其中极易滋生“民穷县不穷”、“县穷官不穷”的现象,像河南贫困县固始耗资2亿元建3万平方米政府大楼的新闻在一些地方并非罕见。

  更值得扶贫工作相关部门注意的是,自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划定贫困县数量后,尽管贫困线标准一再提高,但10年内贫困县的范围没有调整,扶贫工作中动态退出机制的滞后,一则让一些需要国家扶持的贫困地区,无法享受到政策的帮助;

二来可能让一些不愿意放弃政策优惠的贫困县故意装穷,或直接放弃脱贫。

  最近10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增加财政支出,以累计投入2043.8亿元人民币之力,帮助6734万人脱离贫困。

正如日前发表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白皮书所言:

目前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

  应该看到,此次大幅提高贫困线标准,主动增加贫困人口,中央政府表现出了缩小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正的强力姿态;

而能否对扶贫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做相应的动态调整,则关乎扶贫资源能否得到合理、有效利用,真正体现扶贫帮困的应有之义。

上调最低工资有标准更要有落实

12月29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

全国31个省份开展了企业薪酬试调查。

27个省份发布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4%以上。

(12月30日《新京报》)

  劳动者奉献了筚路蓝缕的青春与汗水,获取与劳动价值、生活需要相匹配的工资报酬天经地义。

尽管给劳动者涨工资给企业带来压力,还可能造成通胀压力。

但是,如果劳动者的工资入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与企业效益增速,长期跑不赢物价,显然不是好事情。

早在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2%。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产业升级,缓解“用工荒”,也有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还富于民,值得期待。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整体工资水平比以前确有提高。

但是相当数量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跟不上经济增长的步伐。

自来水、天然气涨价,成品油涨多降少,居民用电阶梯式改革。

在一片“涨”声中,通胀压力显现,工薪阶层普遍希望涨工资。

涨工资除了有利于企业招工,实现产业升级转型,刺激消费以外,也有利于公众消除物价焦虑感,涨工资更是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因此,地方政府不仅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要督促落实。

当然,工资到底该不该涨,如何涨,需要政府做出一揽子的制度安排,有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公平的劳资平台上协商与博弈。

政府提出工资倍增计划,划定工资指导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重要途径,但是政策关键在执行。

全面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大执行力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让劳动者工资与企业效益、经济发展同步,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说涨工资的好处被高管独享,普通劳动者“口惠实不至”。

  但是,有消息说,酝酿已久的《工资条例》受到了企业抵制,理由是企业不景气,税费负担过重。

在2012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上,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表示,如果不偷税漏税,九成企业可能倒闭。

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有点耸人听闻、言过其实,但是道出了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艰难的现实。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实际行动帮扶企业。

特别是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与中小型民营企业,要让他们给员工涨工资,政府更应体现责任担当。

给企业减负也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提供了原动力支撑,避免企业因涨工资承受太大的压力。

笔者注意到,中央最近出台了一些减税措施。

比如,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微型企业免征注册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物植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