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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

(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习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

汉代萧何的《九朝律》;

唐代的《户婚律》;

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清朝末年,受西方新兴的思想的影响,大批青年学生追求婚姻自由,但由于传统婚姻观念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以及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仍带有典型的封建婚姻家庭色彩。

(三)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9年《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

多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还有如禁止租妻、伙同娶妻、抢婚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

2001年《婚姻法》的重大立法突破:

(1)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3)修改了夫妻财产所有制度,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

约定形式等,扩大了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附条件的相互扶养义务。

(4)具体化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价值评估的规定。

三、婚姻法的渊源及调整对象

(一)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地方性法规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的范围:

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第二,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结婚、何时结婚。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

第二,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

1、反对“同性婚姻”;

2、禁止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1、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允许有任何性别歧视;

2、男女平等既包括权利上的平等,也包括义务上的平等。

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间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的基本要求: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六、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肉体上的伤害,包括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精神上的折磨,包括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

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七、夫妻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禁止婚外恋行为;

2、禁止卖淫嫖娼行为。

第四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关系的人,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分类。

我国古代按封建宗法制度中确定的亲属的亲疏远近,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其中以男性为本位的宗亲是最重要、最庞大的亲属网络。

而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

又称“准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直接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

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三种: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指己身血亲的配偶。

如儿媳、女婿、嫂子、姐夫、婶子、舅妈、姑父、姨父、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等。

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

如公婆、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丈夫的舅妈、妻子的伯母等。

二、亲系和亲等

(一) 

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

按亲属的辈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1、直系亲:

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

2、旁系亲:

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

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可分为三步计算:

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

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

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也分为三步计算,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

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

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通过上述比较,在计算旁系血亲关系的远近方面,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比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更科学、准确。

3、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计算法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或往下数。

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也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

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

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

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第二章 

结婚制度

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1、概念: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及其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

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

三、结婚方式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2、有偿婚

(1)互易婚

(2)劳役婚(3)买卖婚3、宗教婚4、聘娶婚5、共诺婚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拟制血亲间是否可结婚?

(2)直系姻亲间是否可结婚?

(3)旁系血亲间能否结婚?

(4)异父异母的兄妹姐弟间能否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经治愈的人不能结婚;

2、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主要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

3、重症智力低下患者不能结婚;

4、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

结婚的程序

一、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婚姻的预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通知即可解除。

3、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

1)包办买卖订婚--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2)诈骗钱财--归还受害人。

3)赠与--酌情返还

4)订婚经济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5)非财产损失--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1、结婚登记的概念:

结婚登记即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

我国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结婚登记的意义。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结婚登记的机关:

民政部门

2、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登记 

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结婚证后,婚姻即告成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1、概念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违法结合。

2、无效婚姻法定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3、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

(1)行政程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注意:

无效婚姻法律适用

(1)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

(2)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a. 

重婚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 

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c. 

禁婚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d. 

禁婚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可撤销婚姻

又称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的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婚姻。

2、法定情形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行为。

3、确认程序 

(1)行政程序 

(2)诉讼程序

4、请求权

(1)请求权人:

只限于受胁迫的当事人;

(2)行使期限: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1、法定情形不同;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

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仅为因胁迫而结婚一种情形;

2、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而撤销婚姻仅限于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提出的期限不同。

对于婚姻无效的起诉,只要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继续存在,随时都可提出,不受期间限制;

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1年”内提出请求,逾期丧失请求权。

第五节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

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处理原则 

(1)承认主义:

(2)不承认主义:

(3)相对承认主义:

二、我国有关规定―――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1、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1、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

4、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5、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第三章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夫妻一体:

又称夫妻同体,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2)夫妻别体:

又称夫妻异体,即婚后夫妻仍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变更权 

3、姓名使用权;

4、子女姓氏姓名权 

婚姻法第22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工作自由学习自由 

社会活动自由,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四、其他

1.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3.夫妻相互代理权 

夫妻财产关系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类型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而划分。

(1)法定夫妻财产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财产制的内容划分

(1)共同财产制。

(2)分别财产制。

(3)统一财产制。

(4)联合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1、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2、时间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开始时间:

A、领结婚证时

B、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符合实质要件时;

(2)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

A.一方死亡之日;

B.领取离婚证之日;

C.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3、夫妻财产的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1)约定的主体--合法夫妻

(2)约定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合法

(4)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约定优先于法定

(2)一经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3)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

三、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合法夫妻关系而产生的。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3、夫妻间的互相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四、夫妻间的继承权

1、前提条件: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第四章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又称婚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2.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1、原因形成的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

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2、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

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

3、时间效力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进行离婚;

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后行使。

4、法律后果不同: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

而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5、溯及力不同

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

而婚姻无效则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二、离婚制度的类型

1.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

(2)限制离婚主义(有责)(3)自由离婚主义(无责)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1、坚持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自由;

2、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 

反对轻率离婚。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双方协议依照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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