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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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公布《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
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依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川价成〔2003〕18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附件:
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成本监审的范围:
委托四川省监审的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
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
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成本监审机构工作,按规定内容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其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七条成本监审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审批的一项前置性工作程序。
凡未经价格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制定、调整其价格。
第八条成本监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队或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
成本监审机构负责:
权限内成本监审行为的组织、协调、实施;
监督指导下级成本监审工作;
审核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
核定价格成本;
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监审资料管理。
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核算方法,全省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试,全省成本监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评比等工作,由省成本调查队负责。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并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其成本由监审机构按管理权限实施监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
除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委托外,各级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
超越权限出具的《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无效。
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由越权监审机构承担。
第十条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成本监审的基本形式分为四种:
定价监审、调价监审、定期监审和临时监审。
定价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初次对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定(调)价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的成本监审。
一般需经营者提供一个年度的相关资料;
属听证目录的项目应提供近三个年度的相关资料。
调价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但已实行过定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实施监审。
一般只需经营者提供未监审时间段的相关资料。
定期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监审间隔时限要求进行的监审。
定期监审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
已进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进行定期监审。
临时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即时进行的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成本监审机构不得对经营者已审结时间段的资料重复监审。
第十三条成本监审的基本方式:
成本监审采取将经营者成本分为财务成本和价格成本两个部分,分别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的方式。
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经营者的财务成本,出具《财务成本审核报告》,对成本(费用)项目的合法性、数据的真实性等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在此基础上负责审核经营者的价格成本,并对其合理性负责。
第十四条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1、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2、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4、定期监审时,除着重审核经营者价格成本变动的合理、合法性外,还要审核其对调定价文件中规定的附加条件(质量标准、贷款、还贷、成本控制等足以影响实际价格成本水平的因素)的执行情况;
5、国家实行倾斜政策、优惠政策的商品和服务在价格成本水平当中的实际体现情况及体现程度;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成本监审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种(详见附件一)。
简易程序指成本监审机构在必要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处(科)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直接即时审核的方法。
成本监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
距上次成本监审结束时间不到半年且成本变动不大,需要调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可以到政务服务中心或成本监审机构或价格网站查询成本监审的受理条件。
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审机构提交《价格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和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在实施定期监审时,若发现该监审项目存在:
当期实际价格成本水平与定(调)价之初的价格成本水平有较大变动;
调定价文件中规定的附加条件的执行有较大问题;
不接受定期监审(收到定期监审通知书);
有较大价格执行问题的,应采取:
1、向项目经营者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
2、对不予配合的经营者通报批评;
3、向本级价格审议委员会建议,采取主动调整其价格(收费标准)等其他相应的价格措施;
4、建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实施成本监审具体行为时,需组成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两名,且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
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成本监审人员在监审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收受有可能影响审核结果的任何形式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成本监审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因泄露经营者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商业秘密)给国家利益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附件二:
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文书内容、格式规范
一、一般程序
(一)定价监审
1、经营者申请价格成本监审的受理条件是:
A:
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且监审机构认可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
B:
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制《价格成本监审申请报告》。
2、经营者到政务服务中心或成本监审机构递交《价格成本监审申请报告》。
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场或在接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逾期不告的,接件日即为价格成本监审受理日。
因需经营者补充报告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3、成本监审机构可与业务处(科)共同核算价格成本。
4、成本监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
出具一式三份《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经营者(送达回执)、送相关处(科)、归档各一份。
5、异议处理。
经营者对《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
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制作《价格成本监审复核决定》并送达;
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二)调价监审
调价监审与定价监审的程序相同。
内容区别:
一般只对该项目自上次监审末期起至申请时止这一时间段的相关成本资料实施监审。
(三)定期监审
1、监审机构直接对经营者发出《定期监审通知书》(回执)。
2、经营者应在收到《定期监审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且监审机构认可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
4、成本监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出具一式三份《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经营者(送达回执)、送局内部相关处(科)、归档各一份。
5、异议处理
方式同定价监审。
二、简易程序
启用简易程序实施成本监审,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采取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由成本监审机构发出《临时成本监审通知书》,相关经营者直接向监审机构报送符合监审机构要求的成本及相关资料。
2、短期内仍需调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直接向监审机构报送相关时间段的成本及相关资料。
3、监审机构可与业务处(科)共同完成对所报资料的审核。
4、监审机构应在3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一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成本监审
卷宗
填文号(见说明)
产品或服务
名称
申请人
成本监审期间
审结时间
保管期限
本卷共件页
注:
分定价、调价、定期三种监审形式
说明:
价成定监[__]__号;
价成调监[__]__号;
价成期监[__]__号。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二
卷内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次
备注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三:
申请人填报
成本监审申请报告
产品或服务名称: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法人代表签名及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正文:
一、申请报告标题
二、经营者基本情况
三、申请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申请成本监审的原因及目的
五、生产成本总表
六、单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构成表
七、成本费用分摊原则及理由
八、成本变化的原因说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四:
成本监审通知书
(定期监审)
价成定期〔〕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及《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年度至年度的成本情况进行定期监审,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上报我局成本队。
如有必要,我局将派监审工作组实地监审。
资料明细:
1、经营者基本情况;
2、监审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3、生产成本总表;
4、单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构成表;
5、成本费用分摊原则及理由;
6、成本变化的原因说明;
7、调定价文件的附加条件执行情况;
8、国家倾斜、优惠政策的体现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五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受送达单位法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备
注
联系电话:
传真:
(由受送达单位填制)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六
价格成本监审备案登记表
年月日收到(单位)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申请表。
共件页。
决定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组长:
成员:
于月日至月日完成此次审核工作。
负责人签名: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七
价格成本审核结论呈批表
申请产品或服务名称
申报单位成本
建议核定单位成本
理由
年月日
监审人员
领导批示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八[1](此表供定价、调价监审使用)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价成定结〔〕__号或(价成调结〔〕__号)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对(项目名称)的自年月至年月成本实施监审的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及《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监审工作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其进行了审核,审核结论如下:
(正文附后)
你单位对本结论报告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成本监审机构申请复核。
监审人员:
(签名)证书编号:
(签名)证书编号:
(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正文内容:
(一)成本监审的事由;
(二)成本监审的依据和主要程序;
(三)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四)审核后的成本数据;
(五)审核后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的差异及原因;
(六)成本审核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八[2](此表供定期监审使用)
价成期结〔__〕___号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项目名称)的自年月至年月生产成本材料,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及《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监审工作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其进行了审核,审核结论如下:
你单位对本结论报告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成本监审机构申请复核。
(一)成本监审的事由;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九
价格成本监审复核决定
价成复〔__〕___号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对(项目名称)的价格成本审核结论(字号)进行复核的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及《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如下:
(正文附后)
复核人员: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十
价格成本审核讨论记录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
事由:
讨论结论:
讨论情况: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第页共页
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十一
成本监审工作开展情况登记表
序
号
项目
监审对象
监审形式
核定单位成本
核增(减)幅度%
核增(减)金额(万元)
审核总额
是否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