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粮食物流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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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粮食物流园
许昌市粮食物流园
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以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内容为准)
甲方:
许昌市粮食局
乙方:
目录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四章项目的融资
第五章项目用地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七章项目运营维护
第八章股权变更限制
第九章回报机制
第十章履约担保
第十一章政府承诺
第十二章保险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十六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第十七章合同解除或合作期满后的处置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其它
附件部分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在许昌市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许昌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许昌市粮食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已通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号)(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政府方的出资代表——与乙方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许昌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承继社会资本方在本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许昌市粮食物流园PPP项目。
甲方,指,是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本项目基础设施进行经营的权利。
合作期限,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资产等;
(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1.2
(1)款。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51条款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2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
3.1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许昌市五里岗路以东、许繁公路以西、屯田路以南、瑞昌西路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175333.33㎡(约合263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64259.00㎡(约合246亩),代征用地11074.33㎡(约合17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9726.10㎡。
3.2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0栋平房仓22050㎡,3栋多功能仓房18360㎡,2栋粮食批发市场6864㎡,1栋农贸批发市场7344㎡,1栋商务中心12474㎡,1栋机械库1980㎡,1栋开闭所180㎡,2个500t消防水池,1栋消防泵房99㎡,2个120t地磅,2个600m³油罐,1栋油泵房30.00㎡,2栋发油棚108㎡,1栋配电间175㎡,2栋大门及门卫房62.1㎡。
以上建设内容及工程数据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竣工图为准。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限
4.1合作期。
项目合作期15年(含建设期3年,运营期12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2若因下述事项导致本项目建设期或运营期延长,则顺延本项目合作期限,即原则上保证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2年。
因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4)12年运营期结束时,乙方未能全部收回本金及资金利息而导致运营期延长;
(5)其他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事项。
4.3移交。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满,项目公司将所有项目设施与权益完好无偿移交给许昌市政府或其指定其它机构,本项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5.1融资交割。
项目融资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到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确定融资方案并签署相关框架协议,在融资方案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工作进展,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工作进展的其它证明文件。
5.2履约担保。
社会资本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日内向甲方提交500.00万元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5.3本项目获得项目审批。
如果项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相关审批,则该义务可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无政府协助,项目公司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则政府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审批;如果相关审批属于政府方的权限范围之内,则应由政府方负责获得。
5.4完成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路等配套设施。
5.5本合同经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6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第六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6.1合同终止
(1)如果第五条约定的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另一方面均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2)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第四章项目的融资
第七条项目融资
7.1本项目拟定总投资25331.57万元;项目资本金为5075.77万元,占总投资的20.04%,项目融资为20255.80万元,占总投资79.96%。
7.2融资限制
(1)乙方可以以本项目的收益权、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融资,所融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营等,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
7.3本项目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7.4乙方在开展融资工作过程中,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对外融资,项目公司股东应全力配合;若因项目公司自身资质及项目条件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未能以项目公司名义成功融资,双方可另行协商其他融资方案。
第五章项目用地
第八条土地权利的取得
8.1项目用地取得
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需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
8.2土地使用
(1)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2)项目公司仅有权为项目建设使用项目用地,非经政府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不得处置土地权益、不得将该等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3)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乙方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第九条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享有以下出入权:
(1)经合法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
10.1设计工作
甲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专项设计和技术论证(如乙方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则未完成的设计工作可由乙方负责完成)。
10.2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需要变更设计时,可依据本项目关于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但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
若社会资本方提出设计变更,社会资本方应呈报项目实施机构,经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10.3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乙方应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设计变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从而使甲方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
在未得到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
10.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优化文件提交许昌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乙方应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法律无相关规定,则甲方应促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可变更(工程地质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变更除外)。
10.5设计责任
本项目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政府方主导完成,因此,由于设计失误、设计质量瑕疵、技术标准选择不当等设计缺陷、及政府意愿等政府方原因引起的设计风险应当由政府方承担。
由于非设计缺陷原因社会资本方原提出的设计变更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
11.1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0栋平房仓22050㎡,3栋多功能仓房18360㎡,2栋粮食批发市场6864㎡,1栋农贸批发市场7344㎡,1栋商务中心12474㎡,1栋机械库1980㎡,1栋开闭所180㎡,2个500t消防水池,1栋消防泵房99㎡,2个120t地磅,2个600m³油罐,1栋油泵房30.00㎡,2栋发油棚108㎡,1栋配电间175㎡,2栋大门及门卫房62.1㎡。
以上建设内容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竣工图为准。
11.2建设期限
(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开工时间:
乙方不迟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3)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己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11.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乙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适用法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2)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应确保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适用法律要求为标准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11.4设备与材料采购
(1)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
(2)工程重大设备、材料采购的认质认价程序。
(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对乙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工作进行检查、审核或检验。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11.5建设费用的增加
(1)因甲方自身要求变化等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在保证质量和安全并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提出的设计变更,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1.6建设期间甲方的主要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
(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2)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3)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为项目的建设创造必备的条件。
(4)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根据项目情况,甲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11.7建设期间乙方的主要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并获得项目行政审批手续,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2)积极配合政府相关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3)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度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5)按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6)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相关工作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
(7)根据项目情况,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11.8乙方的承包商
(1)对于甲方书面批准的分包工程,乙方须监督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制止和处理总承包商以及相关专业分包商。
(2)专业分包商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
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11.9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若因乙方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不当,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要求的变更
12.1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12.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
12.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12.5款将适用;或者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
12.4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撤回变更通知。
12.5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按第11.5款执行。
12.6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
(1)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己被放弃。
12.7减轻损失的义务
(1)双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项目工期的迟延,依本合同44.1
(1)项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要求的变更
13.1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
13.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13.3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13.4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经甲方向意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按第11.5(3)款执行。
第十四条验收
14.1竣工验收
(1)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并通过全部工程或分阶段工程竣工验收。
(2)乙方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甲、乙双方组织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本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3)乙方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