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修改意定稿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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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修改意定稿见Word文件下载.docx

传达公司领导对“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对各矿报来的“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计划、设计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负责建立和完善矿区“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制度。

建议不在本细则中对公司生产部的职责进行明确。

第12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建议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

第15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应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议确定反风设施的检查是否需要矿长组织。

第18条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为减少矿井外部漏风,不致因通风机的风压过大造成瓦斯和自然发火难于管理,通风阻力宜控制在3000Pa以下。

建议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对通风阻力进行规定,若无依据,建议删除该条内对通风阻力的规定。

第19条主要通风机要有两条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每条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载。

建议在本条内加入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22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的人员参加。

建议与第35条合并。

第25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建议明确该条内专门措施具体所指什么措施。

第28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建议将本条内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修改为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34条矿井次月5号前按规定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送“一通三防”月报表(见附表1)和1份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

建议明确将报表、图纸上传到公司综合调度平台。

取消资质版报送。

第37条

(一)局部通风机要挂牌管理,由专人负责,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开停。

建议明确“专人”具体所指人员。

(五)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

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建议修改为使用局部同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

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专用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七)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应进行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每个掘进工作面都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风筒,一般使用5.5KWx2、7.5KWx2对旋局部通风机或11KW局部通风机,配直径400-500mm风筒;

使用11KWx2、15KWx2对旋局部通风机或28KW局部通风机应配备直径不小于600mm风筒,使用22KWx2、30KWx2、22KWx3对旋风机应配备直径不小于800mm风筒。

建议不再本细则中明确风筒直径。

(八)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满六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正常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由矿总工程师规定)。

检修及检查要有记录可查。

建议按规定执行局部通风机的检修,是否必须执行“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满六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的要求。

第39条局部通风机的附属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或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

建议取消局部通风机安装消音器或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的规定。

第45条局部通风管理实行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凡出现无计划停风,无论是否瓦斯超限均要进行追查处理。

停风时间小于4小时的由驻矿安监部组织追查,将结果及时汇报公司安监部;

超过4小时,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追查。

建议将本条内“由驻矿安监部组织追查”改为由矿安监部组织追查。

第48条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主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建议将通风部门改为通风队,将通风主管人员改为通风队技术员级别以上人员。

第50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矿井外部漏风每季度测定一次。

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月应有风量分配计划。

建议在本条内明确规定由谁来测定矿井外部漏风,由矿自行测定还是有资质单位来测定。

第52条在主要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

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建议将主要风巷改为主要进、回风巷。

第54条矿井有效风量和有效风量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外部漏风率的计算方法

Q有效=∑Q采i+∑Q掘i+∑Q硐i+∑Q胶i+∑Q其它i

建议在此公式说明中明确当矿井风量满足胶轮车需要时,公式中不需要加胶轮车所需风量。

第57条井下通风设施的增设、拆减应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63条风门施工标准

(一)永久风门

4.墙垛周边应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要求同永久密闭相同。

建议修改为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掏槽,墙垛周边应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7.风门要有底坎,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扭,风门安装要有一定的角度,保证能自动关闭。

建议取消风门要有底砍的规定,无轨胶轮车不适宜安设底砍。

(二)临时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2辆车或一列车长度。

建议修改为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辆车长度。

第65条风桥

(一)永久风桥

7.若用立体交叉绕道代替风桥时,上下两巷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

建议修改为巷道交叉处强度满足要求即可,取消上下两巷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的规定。

第66条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时需通知煤矿救护消防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建议将救护消防队修改为救护队。

第98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由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定。

建议修改为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由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98条-第106条

建议删除这些条款,这些条款是对鉴定工作进行的相关规定,该工作全部由有资质单位执行。

第108条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应根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设置净化水幕,原则上主要进风大巷每隔500~800m设置1道水幕;

主要回风巷每隔500~600m设置1道水幕;

盘区(或采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

主运系统每隔500m~600m设置1道水幕。

建议统一规定,每隔1000m设置1道水幕,如降尘达不到预期效果,适当增加水幕数量。

第110条

(一)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喷雾系统应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

在静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

建议修改为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喷雾系统应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第118条进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建议与与《规程》二百一十九条进行取舍。

第125条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

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建议将本条内不得敷设电缆修改为不得敷设非本安电源电缆。

第146条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封闭一年内的已采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回风顺槽应布置监测束管。

建议将

(一)、

(二)条合并。

第148条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连续监测运行,值班人员对当日及以前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出具气体监测日报表报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

建议明确工作日志内容。

第149条(五)矿井气体趋势分析报表及趋势图;

(六)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度、季度、年度报表;

建议明确报表内容。

第184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供电系统图。

建议将供电系统图修改为断电系统图。

第188条

(二)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调校1次;

采用其它检测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

其它传感器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三)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建议与AQ1029标准进行选择,AQ1029规定为每10天进行调校、测试。

(五)矿监测维护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建议将矿监测维护人员改为中心站值班人员。

第189条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反馈的人员应认真监视计算机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发现监测异常报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

建议将信息反馈的人员修改为中心站值班人员。

第190条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模拟量日报表必须由矿长、矿总工程师和矿通风部门审阅。

建议讨论是否需要通风部门审阅,如需要,明确通风部门具体指通风队还是技术部。

第192条

(一)在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1所示设置。

T5—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

1.0%CH4,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建议是否可将T5改为便携仪,因《规程》中规定可安设传感器或便携仪,同时建议加入对CO设置标准的规定。

第194条矿井应建立安全测控管理机构。

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足够的人员。

建议将安全测控管理机构修改为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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