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路货物运输实务教案水路运输实务水路货物运输组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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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包括:

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电挂或电传号等。

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注意事项:

(1)货名、包装、件数、重量、尺码要填写中、英文名称;

重量需填毛重,长大件要列明长、宽、高的尺寸;

重件要列明最大件重量和重件件数。

(2)买货条款的一栏要与贸易合同相一致;

对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写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的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及联合国编号。

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等九大类。

填写时要填明类别、货物品名不能使用商品俗名,一定要用学名。

易燃液体还须注明闪点。

(4)贵重物品要列明售价。

(5)《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

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掌握内容]2.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向代办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业务,双方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掌握内容]3.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

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掌握内容]4.掌握船舶动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

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掌握内容]5.收集并送交有关单证

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货物到港之前,按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协议中提及的一切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委托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换取提货单(DeliveryOrder)。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类。

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

船务单证主要有装船通知、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

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货事实记录(Loading 

Statement 

Facts)、装卸货物时间表(Time 

 

Sheet),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掌握内容]6.报关

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进口货物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或代办人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

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

[掌握内容]7.报检工作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

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掌握内容]8.发出到货通知

在进口货物船舶抵达国内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港口机构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寄送给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货单位。

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对该通知书逐项核对,如发现内容有误,用电报通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纠正。

如属于同一张提单内货物需要分运几个地点,则须告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由代分人港口机构根据港口条件酌情受理。

[掌握内容]9.监卸和交接工作

(1)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清后拨交收货人。

监卸人一般是收货人的代办人。

监卸人员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要求港方卸货人员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

(2)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

(3)对船边现提货和危险品货物,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卸货与拔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货的现象。

(4)对于超限重大件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的尺码和数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

(5)货物卸货后,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

(6)验卸时要注意查清:

1)货物内的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和规格。

3)判断致残短少的原因。

[掌握内容]10.接货

代办人港口机构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货部门对到货通知的反馈后,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办加保手续和选择运输方式。

在货物由港口发运后,另以承运部门的提货通知(运单)或《发货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据以收货。

代运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收、用货单位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查验铅封是否完好,外观有无异状,件数是否相符,是否发生残、短。

如发现残、短,收、用货单位须及时向承运部门取得商务记录,于货到10日内,交代办人向承运部门、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办理索赔。

如发现国外错装或代办人错发、错运、溢发,收、用货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代办人。

[掌握内容]11.保险

如以FOB、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也可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

知识点2: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是根据贸易合同有关运输条件,把售予国外客户的出口货物加以组织和安排,通过海运方式运到国外目的港的一种业务。

凡以CIF、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要由卖方安排运输,其主要环节和程序如下。

[掌握内容]1.审证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掌握内容]2.备货报验

备货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

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

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掌握内容]3.托运订舱

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

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

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

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掌握内容]4.保险

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

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掌握内容]5.出口货物集中港区

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

向港区集中时,应按照卸货港的先后和货物积载顺序发货,以便按先后次序装船。

对出口大宗货物,可联系港区提前发货。

有船边现装条件的货物,也可按照装船时间将货物直送港区船边现装,以节省进仓出仓手续和费用。

对危险品、重大件、冷冻货或鲜活商品、散油等需特殊运输工具、起重设备和舱位的,应事先联系安排好调运、接卸、装船作业。

发货前要按票核对货物品名、数量、标记、配载船名、装货单号等项,做到单、货相符和船、货相符。

要注意发货质量,发现有包装破损或残损时,应由发货单位负责修理或调换。

[掌握内容]6.报关和交接工作

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单位必须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这叫做出口报关。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1) 

接受报验:

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2) 

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3) 

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

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

(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

感官检验;

微生物检验等)。

4) 

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持有专业报关证人员,持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及有关单证,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目前使用的出口报关单有四种:

普通关单为白色;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为浅绿色;

“来料加工专用”报关单为粉红色;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为黄色。

1)装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2)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3)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4)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5)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经海关官员检查单证和货物,确认单货相符和手续齐备后,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

经海关查验放行的出口货物,方能开始装船。

发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港口规章,及时与港方仓库、货场办妥交换手续,做好现场记录,划清船、港、货三方面的责任。

[掌握内容]7.装船工作

海关放行后,发货单位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装货单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员联系,查看现场货物并做好装船准备,理货人员负责点清货物,逐票装船。

港口装卸作业区负责装货,并按照安全积载的要求,做好货物在舱内的堆码、隔垫和加固等工作。

在装船过程中,要派人进行监装,随时掌握装船情况和处理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

监装人员对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品、特种商品和驳船来货的船边接卸直装工作,要随时掌握情况,防止接卸和装船脱节。

装船完毕,应将大副签发的收货单交原发货单位,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

[掌握内容]8.装船通知

对合同规定需在装船时发出装船通知的,应及时发出,特别是由买方自办保险的,如因卖方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的,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责任。

[掌握内容]9.支付运费

船公司为正确核收运费,在出口货物集中港区仓库或库场后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衡量。

凡需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发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

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知识点3:

内河货物货物运输

(一)江河货物运输分类

1.按合同的承租期限分类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租期限分为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包运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到另一港的运输形式。

定期租船运输是指出租人以特定的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特定期限的货物运输。

包运租船运输是指出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完成承租人规定的货运总量和货运计划为目的的货物运输。

2.按运输货物性质和特点分类

按运输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普通大宗货物运输(如煤、砂、矿石等)和特种货物运输(如活植物、活动物、危险品货物、笨重、长大货物、易腐货物等)。

3.按货物包装分类

按货物的包装状况分为散装货物(无包装)、集装箱、单元滚装运输等。

4.按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分类

按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分为直达运输畅、多式联运等。

[掌握内容]

(二)江河货物运输管理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江河货物运输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进行业务活动。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书面合同。

以航次租船运输的运输合同为例的合同条款有:

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资料、起运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受载期限、运到期限、装货与卸货期限及其计算方法、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2.货物的托运管理

托运货物时,托运人主要做的是,提出货物运单、提交货物、支付费用三件事。

(1)提出货物运单

1)填写要求:

①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

②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

③规定按重量或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

④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

⑤危险货物应填制专门的危险货物运单(红色运单)。

国家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因此,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确认水运企业的资质。

2)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3)对整船散装的货物,如果托运人在确定重量时有困难,则可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其确定重量的依据。

4)对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沿海为5:

、12m,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为3t、10m)超过标准的,应当按照笨重、长大货物运输办理,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

5)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6)已装船的货物,可由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运单。

7)水路货物运单一般为六联。

第一联为起运港存查;

第二联为解缴联,起运港航运公司留存:

第三联为货运收据联,起运港交托运人留存;

第四联为船舶存查联,承运船舶留存;

第五联为收货人存查联;

第六联为货物运单联,提或凭证,收货人交款、提货、签收后交到达港留存。

(2)提交托运的货物 

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将托运货物运抵指定港口暂存或直接装船;

2)需包装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及中转等条件作好货物的包装。

3)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货运标志、指示标志和危险货物标志。

4)散装货物按重量或船舶水尺计量数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电挂。

5)散装液体货物由托运人装船前验舱认可,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对每处油舱和管道阀进行施封。

6)运输活动物,应用绳索拴好牲畜,备好途中饲料,泥人随船押运照料。

7)使用冷藏船运输易府、保鲜货物,应在运单内载明冷藏温度。

8)运输木(竹)排货物应按约定编排,将木(竹)排的实际规格;

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以及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载明。

9)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3)支付费用。

托运人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如果约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则应当在运输本证中载明,并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

如果收货人约定指定目的地交货,托运人应交纳货物运输保险射、装运港口作业费等项费用。

3.货物领取的管理

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办理提货手续单证、检查验收货物、支付费用三件事。

(1)提交取货单证

1)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

接到到货通知后满60天,收货人不提取或托运人也未来处理货物时,承运人可将该批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2)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交证明、收货人单位或者经办人身份有关证件及由托运人转寄的运单提货联或有效提货凭证,供承运人审核。

3)如果货先到,而提货单未到或单证丢失的,收货人还需提供银行的保函。

(2)检查验收货物。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按照运输单证核对货物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受损、货物有无灭失等情况。

1)发现货物损坏、灭失时,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确认不是承运人责任的,应编制普通记录。

2)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提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异议,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

按照约定在提货时支付运费,并需付清滞期费、包装整修费、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等。

因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抗辩。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贸以及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验货物无误并交清所有费用后,收货人在运单提货联上签收,取走货物。

[课堂小结]通过这个环节的学习,我们熟悉了水路进出口货物运输流程、内河货物运输的分类、管理要求等,望课后再继续加深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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