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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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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技术线路的可行性;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建议成绩: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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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二、论文(设计)水平

评阅教师: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评定成绩: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摘要

摘要:

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手段,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

在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贸易都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

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加之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国际贸易惯例对信用证欺诈的规定更是软弱无力。

所以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而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

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与特点以及诈骗形式进行深入的分析,让更多的人了解信用证防止被骗。

本文从信用证的一般概念出发,引出信用证的特点并加以分析,说明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结合案例列举出几种常见的信用证欺诈形式,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提出几种可用而又富有实效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中文关键词:

信用证独立抽象表面相符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引言1

1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信用证业务简介及其特点分析1

1.1信用证业务简介1

1.2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特点2

1.2.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2

1.2.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2

1.2.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3

2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以及发生的原因分析3

2.1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3

2.2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分析4

2.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4

2.2.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4

2.2.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4

2.2.4外贸业务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导致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4

3信用证欺诈的主要类型4

3.1对进口商的欺诈,主要是出口商进行的欺诈活动5

3.1.1伪造单据,进行欺诈5

3.1.2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6

3.1.3勾结船东或承运人,进行合谋欺诈6

3.2进口商对开证行进行的欺诈7

3.3进口商对出口商的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7

3.3.1利用虚假信用证进行欺诈7

3.3.2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8

4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9

4.1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9

4.1.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9

4.1.2加大信用证诈骗的处罚力度10

4.1.3法院要慎用止付令10

4.2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国际防范10

4.2.1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沟通10

4.2.2提高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11

4.2.3逐渐使用电子提单11

4.3银行可采取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11

4.3.1构建外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1

4.3.2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11

4.4国际贸易中对于信用证欺诈的自我防范11

4.4.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加强对外商的资信调查11

4.4.2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12

4.4.3合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12

4.4.4依据国际惯例,认真审核单证12

4.4.5密切关注货运航程及行踪13

4.4.6强化监装和商检13

参考文献15

英文摘要16

致谢17

信用证业务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

08级国际经济与贸易陈洋

引言

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

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普遍被使用的结算方式。

然而信用证的固有特点也导致了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常常发生信用证欺诈的事件。

信用证诈骗危害巨大,常常使国际贸易商财货两空,遭受巨大损失;

银行作为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重要当事人之一,也常常遭受信用证诈骗,使得银行遭受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和诈骗形式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另外也要给出几种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让进出口商和银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免遭信用证诈骗。

1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信用证业务简介及其特点分析

1.1信用证业务简介

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通俗来说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银行,银行据以出具一份文件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

银行作为中间人的责任,就是监督交易行为。

卖方根据文件来备货出货,然后把代表货物的全套单证交付银行。

银行审核单证无误以后,直接支付货款。

有银行作为中间人,买卖双方就不再直接进行钱货交易,而是分别与银行打交道。

卖家不及时、按质按量交货,就拿不到钱;

买家不付钱,就拿不到货。

反之,有银行作保,只要卖家交了货,就一定能拿到钱。

这种方式,既不占用买家资金,又给予了卖家很好的信用保证。

这份用以证明双方商业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证。

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都采用了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信用证业务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国际业务之一,在中国加入WTO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出口业务的增多,信用证业务的需求和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大。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也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的一些积极作用:

①信用证用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基本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②信用证便利了买卖双方向银行进行融通资金。

银行可以通过打包放款、叙做出口押汇向出口人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融通资金。

③信用证促进和保证了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发展。

1.2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特点

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有它属于自己的特点。

1.2.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

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

1.2.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不受合同约束。

《跟单信用证惯例(UCP600)》(以下简称UCP600)第4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1]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

可以说“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本质特性和信用证交易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摧毁了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即等于动摇了整个信用证制度。

[2]

1.2.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

该惯例在第1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

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

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 

2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以及发生的原因分析

2.1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

诈骗是刑法中的概念,信用证交易中的诈骗行为,事实上是一种商业上的刑事犯罪。

英美国家并没有一条明文法律对“诈骗”进行过界定。

而事实上,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有信用证成文法制度,大部分国家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都是采用判例法或直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

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在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4],这个司法解释使中国第一次有了一个在全国适用的处理信用证纠纷的成文法律,它将规范国内法院对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也让中国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国际惯例接轨。

在《规定》中第八条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该条规定明确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几种信用证诈骗的情形,让法院在判定信用证欺诈时有了正式的判定标准。

2.2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分析

2.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

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相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

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

2.2.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

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

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但多次的更新仍然不能改变信用证的本质特征,让不法分子仍然有机可乘。

2.2.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

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

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和逼真。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较远,难以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再加上国际买卖合同的履约时间长,这些都给不法分子伪造单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4外贸业务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导致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

业务员缺乏知识经验,缺乏情报信息,责任心不强,警觉性不高,给信用证欺诈敞开大门。

如果一个业务员连最基本的常识都不知道就去做贸易,肯定要被人骗,更谈不上如何去防止和处理信用证欺诈了;

另外,对交易对方缺乏了解却过分信任,不了解交易背景,也会导致信用证诈骗案的经常发生。

3信用证欺诈的主要类型

前面讲了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界定问题,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鉴别。

例如进口商发现货物短装,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很难判定是出口商违约还是信用证诈骗。

而且,由于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很多,背景复杂,诈骗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有时也很难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是诈骗。

因此,很有必要对国际上常见的几种信用证诈骗手段进行研究,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般按欺诈对象的不同,常见的信用证诈骗可以划分为三类:

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欺诈,对开证行的欺诈和对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的欺诈。

其中,对进口商的欺诈最为严重,也是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的欺诈类型。

3.1对进口商的欺诈,主要是出口商进行的欺诈活动

3.1.1伪造单据,进行欺诈

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银行审单也遵循“表面相符”的原则,不问单据是否真实有效,也不问货物情况如何,这使得不法出口商进行诈骗非常容易。

这是一个今年发生的利用伪造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案例。

今年2月温州瑞安人陈某找到宁波太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一公司),称自己和香港某公司签订了进口电解铜合同,想要委托太一公司代开信用证。

陈某称,自己一共要进口2500吨电解铜,其中第一批500吨,开证金额425万美金。

按照惯例,太一公司向陈某提出担保要求。

陈某提供用来担保的是浙江金华一家房产公司的房产。

不过,最终因为该房产无法取得国家相关证件,而未能成功。

在无担保的状况下,太一公司仍于今年2月29日为陈某开具了信用证。

致使太一公司冒着风险开出信用证的主要原因,是对“货权在手”的过于自信。

3月7日,香港的公司通过所在地银行向为太一公司开具信用证的银行提供了相关单据。

所有信息显示,500吨电解铜已经抵达上海保税区码头仓库。

就在太一公司向陈某发函提出要求其继续提供担保或直接拿钱“赎单”时,陈某就好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始终没有回音。

感觉不对劲的太一公司立即到上海海关查货,却被告知尽管单据上的货确实存在,但货物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太一公司。

太一公司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所谓的香港某公司,实际负责人正是陈某。

在香港的银行收到信用证当天,香港的这家公司就到银行办理了“押汇”业务,在最短时间内提走了现金。

对于一些出口企业来说,为将应收账款提前转化为现金,会将货物到港后向进口企业收取货款的权利交给银行,向银行换取货物在出口地装船之后立刻兑现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拿以后的钱,换来现在的钱,尽快收回货款。

这本是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方式,可在陈某的运转下却变了一种味道。

经调查,就在3月2日和3月5日,这笔共计约合2600万人民币的巨额财产被打入陈某和另一名香港财务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

至此陈某从宁波的这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顺”走了460万美金,约合2600万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典型的伪造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案件。

其实在与太一公司签订代理开证合同前,陈某得知深圳某公司有一批电解铜储存在上海保税区码头,急需出手。

她首先通过电邮方式和该深圳公司签订了电解铜买卖合同,随即获得了这批货的正本提货单据扫描件。

这家深圳公司无法猜到陈某索要提货单据的真正目的是提货单据上的那串“箱单号”。

对于任何一批进出口的货物来说,“箱单号”是唯一的,就像是身份证一样。

陈某接下来依据“箱单号”,伪造了全套单据。

正是这套单据,骗过了包括香港、宁波两家银行和太一公司在内的所有人。

这也是为什么太一公司能在上海的码头查到这批货,而货的主人却不是自己的原因。

[5]

这也正是信用证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银行在审核中强调的是信用证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无条件付款。

这也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特点,进行作假或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以假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骗取到银行融资便利达到欺诈的目的。

3.1.2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UCP600第27条规定: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想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结汇。

3.1.3勾结船东或承运人,进行合谋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商定由出口商负责货物的国际运输,不法出口商就有可能找一家单船公司、悬挂方便旗船的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这种船公司的船舶往往是破旧老龄的旧船,而且运费低廉。

一些不法的出口商往往和承运人相互勾结在运输中将货物出售,进行分赃。

出口商还可以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然后逃之夭夭。

2008年,因业务需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巴西某公司采购10万t煤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买卖双方采用贸易术语CFR,巴西这家公司向鞍钢集团供应煤炭10万t,鞍钢集团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由于双方选择CFR交易方式,租船由巴西这家公司负责。

后来,巴西的公司按时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并顺利地通过银行结汇,拿到货款。

但是,目的港却一直没有出现巴西公司提交单据中所述的承租装运船舶,鞍钢集团也一直未收到合同标的物。

等鞍钢集团发现上当受骗,再和该企业联系时,该企业早已转移资金,不见踪影了。

经查,巴西的这一家公司已不复存在,而作为承运人的航运公司也是一贯的诈骗老手,该公司账面早就没有资产了,即使起诉航运公司,也收不回贷款。

这是一起出口方与航运公司合谋实施的信用证欺诈案。

说到底还是利用了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

买方开立信用证后无权随意决定支付,只要卖方提交信用证条款中载明的完整单据,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亦或买方收到的货物和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中途流失,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审查发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后就会付款。

此案例中出口商和航运公司合谋诈骗更让进口商难以防备。

[6]

3.2进口商对开证行进行的欺诈

申请人对开证行的欺诈主要做法是勾结受益人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伪造合同骗开信用证(该证一般是远期可议付的),骗取银行议付款或融资款。

说到这点,南德集团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可以说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了。

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经济政策,南德集团前期贷款陆续到期,被告人牟其中为偿还债务,与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何君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以达到非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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