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球文化资本财富中心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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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球文化资本财富中心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
经纪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9-24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球文化资本财富中心邮币卡交易中心
经纪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球文化资本财富中心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下邮币卡的交易环境,便于各地交易用户参与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提升服务质量,采用经纪会员的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邮币卡交易服务网络。
为规范经纪会员的行为,加强对经纪会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经纪会员业务范围和义务
第三条 经纪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的市场渠道开发和推广;
(二)配合交易中心开展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推广活动,协助交易用户办理开户交易手续;
(三)为交易用户提供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方面的咨询、培训;
(四)配合交易中心完成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活动推介;
(五)可开设营业网点,从事网点分支服务。
第四条 经纪会员在从事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过程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在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过程中,代理交易用户操作;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三)泄露交易用户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用户信息牟利;
(四)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以交易中心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五)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背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公司名下的资金帐户和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经纪会员的授予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承诺遵守交易中心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须遵照如下流程:
(一)提交申请
进入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经纪会员资格申请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以下材料一起提交给交易中心: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其它相关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公司简介一份;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联系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交易中心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二)签订协议
通过审核后,交易中心将以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进行通知,申请机构应在接到交易中心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协议》。
(三)开通服务
交易中心将与申请机构签订的《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经纪会员保密协议》提交交易中心备案后,由交易中心为经纪会员发放账户用户名、密码。
第四章经纪会员管理机制
第八条 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经纪会员收取席位费及年度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 经纪会员旗下交易用户开户认定原则:
(一)在经纪会员营业网点现场签订《开户协议》,开立交易帐户的交易用户;
(二)在经纪会员营业网点现场签订《转户协议》的交易用户。
交易用户转户手续为:
1、交易用户须向原经纪会员营业网点提交转户申请,开具《转户确认单》;
2、交易用户凭借《转户确认单》选择其他经纪会员,签订《转户协议》;
(三)经纪会员须将与交易用户签订的《开户协议》或《转户协议》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作为交易用户开户认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资格撤销:
(一)经纪会员在从事邮币卡挂牌上市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撤销经纪会员资格:
1、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利用交易用户信息谋取利益的;
4、未经交易中心许可,向交易用户收取本办法或《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5、借交易中心之名,损害交易平台形象及信誉;
6、向交易用户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7、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8、违背其与交易中心签署之《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且在交易中心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经纪会员接到交易中心撤销其经纪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结清在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并删除该经纪会员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合作关系。
被撤消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已经交纳的席位费和年度管理费归交易平台所有,不予退还。
因为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的行为给交易中心带来其他损失的,交易中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经纪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经纪类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经纪类会员资格的申请;
3. 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4. 员工处置方案;
5.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纪会员应当结清所有与交易中心相关联的业务,所有涉及交易中心业务的资料、相关凭据应当妥善处理,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三)经纪会员应当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经纪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经纪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经纪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经纪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9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纪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营业网点;
(五)变更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九)交易平台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经纪类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三)未有效履行贸易类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经纪类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贸易经营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席位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经纪会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经纪会员的授权,系交易中心基于交易中心对利用该中心提供服务之经纪会员的服务资格的审核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经纪会员理解为交易中心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经纪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中心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通过交易中心以公告形式即时发布,修改内容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