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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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
(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
(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
(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
(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
(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
(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
(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
(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
(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
(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
(4)法的局限性;
(5)两大法系的区别;
(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
(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
(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
(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
(4)法律责任的构成;
(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
(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
(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
(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由于今年新大纲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做了比较的调整,所有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中,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应重点关注。
31万学海文微博我有话说
一、宪法考查目标
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微博]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因此,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2014年的考试大纲中,宪法学是唯一发生变化的。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1、第一章中删除了“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2、第二章删除“违宪审查的对象”。
3、第三章中删除“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2014大纲单独列出“选举的组织机构”和“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这两个知识点,2013大纲是把这两个知识点含在“选举的民主程序”当中的,这种变化的目的在于重点强调这个两个知识点,复习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
针对这些变化,对于删除的地方考生不必去看了,对于变化的内容,主要掌握。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微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
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
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对于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
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
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
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
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
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
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
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
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
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
一国两制"
方针的具体贯彻。
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7.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里主要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
公民"
和"
人民"
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
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
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
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2014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详解:
36万学海文微博我有话说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复习技巧
对比2013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
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
夏商时期,"
天讨"
、"
天罚"
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
西周初年,周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
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
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
德主刑辅"
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
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
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
夏朝的"
禹刑"
,商朝的"
汤刑"
,春秋时期的"
铸刑书"
铸刑鼎"
及"
竹刑"
,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
约法三章"
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
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
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
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
重罪十条"
十恶"
奸党罪"
,等等。
诸如"
亲属相隐"
八议"
官当"
、类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
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
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
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
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
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
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
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
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三、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难点
中国法制史课程所涉及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与法学领域中的其他课程,特别是与现代部门法课程相比,其难度不是制度本身的思辩性、技术性,而是对历史环境的认识、对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土壤的理解。
可以说,如果考生不能进入到历史的环境之中,在对历史上法制发展有一个基本的、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去学习,理解,而是仅仅就局部问题去死记硬背,就会感到处处是难点、处处有障碍,其效果肯定是事倍功半。
所以,如果考生能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好各项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演变的线索,清楚地了解该项制度或问题在历史源流中的位置,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
春秋决狱"
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
名例律"
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
重法地位"
与"
盗贼重法"
;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
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
马锡五审判方式"
。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
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四、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
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
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
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
五刑"
与封建时期"
的区别;
3.关于西周"
五听"
制度与"
五过"
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
5.关于秦朝的"
公室告"
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
公罪"
私罪"
9.关于唐律"
举轻以明重"
举重以明轻"
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
请"
减"
赎"
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
五朝会典"
15.清朝的"
九卿会审"
秋审"
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
贿选宪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
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
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29万学海文微博我有话说
一、民法学考查目标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
得民法者得天下!
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
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对于知识的运用考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