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面进机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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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同时,各单位还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

施工各方还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二、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

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原则上立体交叉作业时,上方作业主动采取交叉作业防护措施;

平面交叉作业时,后进场方主动采取交叉作业防护措施。

2、因施工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向对方申请;

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

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土方开挖、设备(结构)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3、双方在交叉作业施工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对方本班施工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施工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

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并及时向监理单位、甲方项目组及安全组通报。

施工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三不伤害。

三、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双方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时;

应在施工作业前对施工区域采取全封闭、隔离措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土石方开挖时;

必须按设计规定坡比放坡,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做好现场排水措施,并及时清理边坡,不准堵塞作业通道,确保畅通,渣土堆放应安全可靠(必须有塌方措施,如防护网、挡土墙等)。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

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

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

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

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

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隔离和防护措施。

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5、各方应自觉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

凡因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封闭或管制的,必须报项目组、安全组审批,且应及时恢复交通。

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车辆进入施工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

6、同一区域内的施工用电:

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

施工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

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

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文明施工管理;

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防滚落措施)。

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

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监理单位

3.2.1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施工单位

3.3.1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

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

<80吨;

小型:

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HSE体系

4.3.1.11HSE管理措施

4.3.1.12风险评估

4.3.1.13HSE应急预案

4.3.1.14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附件:

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吊装计算书内容:

吊装受力计算;

吊点强度核算;

吊耳强度核算;

设备重心、强度核算;

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一般要求

5.1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

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吊装规划;

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

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其他必要的检查。

5.6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

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

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

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

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

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 

1~35 

≥60 

安全距离m 

1.5 

0.01(V-50)+3 

5.14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

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

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

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

150mm×

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

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

,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

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

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手拉葫芦(倒链)

6.7.1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

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制动器有效。

6.7.2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表面有裂纹;

6.7.2.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

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

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

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滑车与滑车组

6.8.1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

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

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

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

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 

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

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

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

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

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

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

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

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主要包括:

6.10.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

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

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麻(棕)绳

6.11.1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

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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