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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公司修造和设备租赁采购业务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修造和设备租赁采购管理相关HSE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公司市场准入、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修造及设备租赁业务市场准入、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本单位修造及设备租赁业务采购需求立项(设备外修加工计划)的编制和上报。

(三)负责根据公司批复意见组织开展本单位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业务。

(四)及时协调解决修造及设备租赁业务市场准入和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市场准入工作,包括审查推荐、现场考察、日常管理、资质维护及考评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QHSE相关资质能力审核、财务能力审核和主体资格法律审核。

(七)负责本单位修造及设备租赁业务采购信息、服务商信息统计工作;

(八)负责完成公司装备管理部安排的关于修造及设备租赁业务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准入管理

第六条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市场准入管理应严格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办理市场准入应优先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准入和项目准入两种方式,按需开展。

服务商如不能满足上述两种准入方式的要求,采购需求单位须提交服务商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办理准入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装备管理部进行核实确认,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按照推荐准入方式办理。

第八条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准入由公司准入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相关单位根据业务实际提出需求,由装备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准入结合采购项目需求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需求单位应当编制采购方案,并在采购方案中明确投标人(成交人)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要求。

(二)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公司装备管理部对采购方案中投标人资质要求进行审核。

(三)对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公司服务商库中选择服务商。

在公司库内服务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在编制的采购方案中,除明确投标人(成交人)基本资质要求外,还应有库内资源不能满足采购要求的情况说明,按照公开的方式进行采购,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四)在采购组织和实施后,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发放前,采购需求单位按照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将中标(成交)候选人资质,提报公司准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五)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相关服务商的准入管理工作。

如需对相关服务商进行现场考察时,由采购需求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推荐准入是指服务商经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推荐并通过审核后获得准入资格。

推荐准入按照准入需求单位审查推荐、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准入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公司市场准入的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除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市场准入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外,对于申请办理公司特种设备改造、维修或租赁的服务商和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维修和检定服务商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服务商还需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相关文件、证书或证明材料:

(一)从事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改造、维修服务必须具有国家质监部门核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维修、租赁服务商所列的承修和租赁项目,必须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内。

(三)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服务商必须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

(四)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租赁服务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租赁服务商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六)办理属于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修理、检定市场准入资质的服务商须具有国家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七)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服务商须有具备国家或国际电气行业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和HSE体系认证证书,相关产品的安装、改造和维修服务须在体系认证范围内。

(八)从事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服务商必须对本单位服务人员提供技术培训,相关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具备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在办理推荐准入时,服务商业务必须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相关,不能跨行业跨专业推荐。

第十三条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市场准入相关的日常管理包括服务商信息动态维护、履约情况跟踪与记录、问题投诉与处理等内容。

采购需求单位应对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履行合同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全程评价,组织跟踪记录,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应按照公司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需要公司协调的,应及时报告装备管理部协调或解决。

第十四条修造及设备租赁服务商的年度考评由公司准入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由装备管理部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提交公司准入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修造采购立项实行计划管理,所有修造采购项目必须编报计划,严禁无计划采购。

国内修造项目计划由国内二级单位提出,以月计划为主,每月25日(遇节假日可顺延)之前通过公司ERP系统完成次月设备维修计划的集中提报;

境外修造项目计划由境外项目部、作业区提出,每月25日前通过月报上报到装备管理部。

由装备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司装备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完成修造采购立项。

设备租赁采购立项由各单位提出,一事一议,按采购管理审批权限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充分考虑采购及服务周期,及时编制采购立项,避免形成紧急采购,不得出现事后计划。

第十七条设备租赁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可组织实施立项:

(一)存在权属不清、法律纠纷、质量安全环保隐患、技术落后的设备不得进行租赁立项。

(二)达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设备租赁项目,未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审批程序的不得进行租赁立项。

(三)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方式选择

第十八条公司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一节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均应选择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台(套)设备修造费用或单批次设备租赁费用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项目。

(二)单台(套)设备修造费用或单批次设备租赁费用估算金额低于100万人民币,但是年度范围内同一项目设备修造或租赁费用总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项目。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项目。

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管理权限审批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设备及配套设施返回原厂或进口设备原代理商进行维修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装备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七)国家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其中符合第(三)、(四)、(五)、(六)条款的,方案报审前,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先进行可不招标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对于可不招标事项和不满足招标条件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应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具备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的,方可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两家以上的服务商通过谈判进行的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管理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不适合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二)本细则规定应招标的,但招标后没有足够数量服务商投标的,或者因投标服务商不满足评审标准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后,经调整评审标准及招标方案,重新招标仍未有足够合格服务商的。

(三)可不招标事项和不满足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必须招标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适合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优先选择此方式采购。

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唯一服务商处进行的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管理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在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执行中,标书已承诺或甲方根据生产需要书面指定的设备只能由原制造商或其代理服务商提供服务的。

(四)可不招标事项和不满足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必须招标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无法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的。

第四节询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询价采购是指至少比较三家服务商的报价进行的采购。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按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管理审批权限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章采购方案编制及审批

第二十六条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招标项目或可不招标项目均应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采购方案。

对于招标限额以下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预估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各单位需组织编制采购方案,并组织审批。

第二十七条采购方案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境外100万以上的需国内资产所属单位会签),对采购过程中各关键环节工作策略进行分析和说明,至少应当包含: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立项审批情况、可不招标项目网上信息公示情况、采购标的范围、服务资质要求、服务商的资源情况、采购方式选择及理由、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采购实施地点及时间安排、采购评审小组人员构成、采购策略、评审标准、授标原则、采购结果有效期、合同主要条款、验收要求、设备保险等。

第二十八条采购方案编制完成后,采购执行单位应按照公司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管理审批权限表相关要求履行方案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公司修造及设备租赁管理审批权限表规定,采购方案由各采购执行单位自行审批的,各采购执行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和要求,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由装备管理部负责审批的,各采购执行单位完成本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后提报装备管理部审批。

需要公司领导审批的,采购方案在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前,需经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七章采购实施

第二十九条采购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招标中心或采购执行单位负责按照批复方案组织招标、谈判等工作。

第三十条招标采购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和选派监督人员

采购执行单位依据批复的采购方案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同时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及实际工作需要派出现场监督人员。

谈判小组组成和监督人员派出方式如下:

单台(次)采购估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国内单位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境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谈判,谈判小组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执行单位代表、装备管理部代表和公司相关法律、商务或技术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谈判小组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组建。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执行单位代表、装备管理部代表和公司相关法律、商务或技术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谈判小组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组建。

对于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执行单位装备采购业务主管领导应作为谈判小组组长主持谈判工作。

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或谈判的采购项目,监督人员由招标中心派出。

其他谈判项目监督人员由采购执行单位派出。

在成立谈判小组时,应考虑技术、商务、质量等不同专业人员的搭配,同时兼顾不同单位或部门代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采购执行单位编制,谈判文件中应明确对谈判结果的基本限定条件,主要包括技术、质量、商务(含价格)等方面内容。

采购执行单位对谈判文件编制工作质量负责。

技术文件的准备主要包括详细技术参数、技术和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项目应提前完成技术协议书的起草。

对于需要编制采购方案的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应依据所批复的采购方案编制。

(三)谈判实施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要求,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对实质性响应文件可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方面商务条款、技术参数、质量性能、售后服务、服务商资信、销售业绩、合同执行能力等进行比较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推荐拟成交服务商。

(四)编写谈判总结报告

采购执行单位应根据谈判小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编写谈判总结报告。

谈判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审日期、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和参加谈判的服务商名单;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服务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服务商报价情况、服务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

提出的拟成交服务商名单、成交价格及理由等。

谈判总结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现场监督人员出具现场监督报告。

谈判总结报告所附的技术和商务文件应由谈判小组组长在每页小签,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在结果汇总页和其它关键事项决议页共同签字确认。

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总结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拟成交服务商及价格,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谈判总结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书面说明自己的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与竞争性谈判采购相同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三条询价采购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服务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服务商进行询价,并择优确定成交服务商,询价结果要有询价及比价过程记录。

询价采购由采购执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采购执行单位应建立询价采购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对于未编制采购方案的项目,应参照本章所述相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实施。

对于国内各单位权限范围内自主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参照本章所述相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五条采购评审结束后,应公示的评审结果(拟采购建议)先按公司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对于中标候选人/拟成交人已经具有公司服务商合格资质的采购项目,公示通过后即可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中标候选人/拟成交人尚未办理公司服务商相应资质的采购项目,在公示通过后,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将中标候选人投标或谈判时提交的资质,报装备管理部审核,由装备管理部通知需求单位按照市场准入程序进行资质办理。

市场准入资质办理完毕后方可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如果在招标采购方案中明确按评审结果排名顺序选择中标人,且经装备管理部确认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属按采购方案要求推荐(包括按排序依次选择,且推荐数量也符合采购方案规定数量等)并同意此推荐结果的,则不需要再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对于各采购需求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由各采购需求单位明确审批程序。

否则,应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包括非招标采购或招标失败转为其它方式采购形成的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审批通过后,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应急抢险、抢修、救灾等情况下产生的紧急修造及设备租赁项目,采购执行单位可依据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安排实施采购。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市场准入、采购管理及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签约审批程序。

采购合同报批时采购评审结果及审批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提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合同签订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到货验收、质量跟踪、服务商考核评价等。

第三十九条采购执行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

第八章设备监修、验收

第四十条为保证设备修理质量,各单位需组织人员对重大设备(设备原值500万元及以上设备)或关键设备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设备技术档案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修造设备进出厂或租赁设备交接必须由双方人员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单台(套)设备修造采购金额或单批次设备租赁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或可不招标采购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为:

各单位上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含安全预案);

装备管理部审批申请和方案;

各单位准备验收资料;

装备管理部按验收方案组织或委托各单位验收;

验收结束后,各单位上报验收单和相关资料,验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验收不合格设备严禁出厂和交接。

公司组织验收之外的修造或设备租赁项目由各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为:

各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含安全预案)和准备验收资料;

各单位按验收方案组织验收。

验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验收不合格设备严禁出厂和交接。

第九章招标评审专家

第四十三条修造及设备租赁业务招标评审专家由公司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推荐,经本人同意并经公司装备管理部审核,报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列入招标评审专家库。

第四十四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装备管理部对公司各单位的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公司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修造及设备租赁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察,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将视情节依据集团公司和公司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章附录

1.设备租赁立项审批单

设备租赁立项审批单

 

编号: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技术参数

生产厂家

出厂时间(xxxx-xx)

数量

原值(万元)

净值(万元)

预估租金(万元)

合同期限

备注

1

2

3

合计

租赁设备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装备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申请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公司领导:

装备部主管科室意见

装备部领导意见(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核/审批人:

2.设备修理验收报告单

附录2

设备修理验收报告单

基本情况

规格型号

设备数量

修理厂家

送修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设备编号

验收项目

项目名称

验收结论

验收人

修理内容完整性

技术性能

资料及其他

1.发现问题个,需要限期整改,整改问题见附件。

2.经现场检查验收,设备修理符合技术协议要求,满足使用条件,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合格,同意出厂。

验收会签

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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