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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

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财务收支计划;

基金使用和运作;

财产、物资管理;

暂收暂付管理;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基金会的各项资金在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八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指定用途的捐助资金应单设项目账,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并按照协议要求,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

(一)捐赠收入,即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即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辅助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一条各项捐赠收入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预算管理,统一管理,分项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接受和使用捐赠资金、物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长审批,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指定用途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未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在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福利、加班等费用以及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严格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管理费用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注册资金每年理财增值部分;

(二)捐赠资金增值部分。

第十七条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须达到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上。

第十八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设备物资折价中,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基金会支出包括:

(一)专项支出,即基金会为了开展公益活动所支出的经费、物资,包括奖项支出、公益赞助支出及其他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即基金会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会议经费和行政办公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修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记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四)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专项支出、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条基金会对各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分属于多项项目或者属于项目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审批权限。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需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基金会可依据自身财力确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二十七条长期投资是指基金会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其他费用。

第五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二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各项长期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

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基金会应当及时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

第七章清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基金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及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基金会资产的移交、捐赠等清算工作,并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基金会应按照民政局的要求定期向其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对外投资,且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项目收支情况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筹资总额的比例、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总和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等。

第九章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应当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第四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四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章 

资金运作

第四十七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可视具体情况增加到有关基金项目的本金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章配比资金

第五十条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五十一条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

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第五十六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及未指定用途的捐款均由基金会监事或由监事委派代表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7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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