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制度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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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范围
拟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五、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即: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
2、申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有足够的办学启动资金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有办学章程;
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设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并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园长和副园长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舍、食宿设施。
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操作设备和场所。
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七、审批程序和时限
申请
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
1.岗位责任人:
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
1.初审
岗位责任人:
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办负责人复审。
时限:
10个工作日。
2.复审
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①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专家考察报告进行复审,组织评委进行评议,评委2/3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和评委考察报告,根据评委评议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对符合许可条件、且通过评委评审同意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经评委评审未同意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5个工作日
决定
局行政。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局行政会议审定同意的,由局长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
告知与公示
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发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正、副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