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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不涉及。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有仓库安全管理人员。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资格证。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已经过内部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有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复查意见书。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储存能力与储罐符合。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6章的规定。

有防雷安全性检测报告。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GB50156-2002,2006版)的规定。

符合要求

 

仓库建筑要求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四章的要求。

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符合要求。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

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九章的要求。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

电气设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八章的规定。

配备有消防水池及消防器材。

2.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有报警联络通讯。

4.经营店面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有安全警示标志。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十章的规定。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加油区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规定的防雷装置。

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0#柴油储存罐管道法兰没有跨接,整改后合格

注: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

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实有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1.2评价小结

通过对该加油站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共计50项,其中A项12项,检查8项均合格,其余不涉及;

B项38项,检查17项,17项合格,0项不合格,合格率为100%。

检查总汇表详见表5-2。

表5-2安全检查表结论汇总

类别

单元

A项

B项

总项

检查项

符合

不符合

安全管理制度

4

3

安全管理组织

1

2

从业人员

仓储场所要求

13

8

消防与电器设施

11

7

合计

12

38

17

5.1.3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对加油站的要求,对汉源县双溪乡农业机械服务加油站进行评价,具体情况见表5-3。

表5-3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检查表

项目

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本项目为三级加油站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未在交叉路口

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5.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4.0.4条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执行。

本项目不涉及改造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本项目分开设置

2.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本项目采用钢架结构罩棚

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各种宽度符合规定。

4.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1.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和导静电性能。

钢制油罐所采用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本项目采用埋地设置

3.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

符号

4.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5.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油罐所在位置较高,不存在上浮现象。

6.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本项目设有操作井,油罐不在行车道下面。

7.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本项目油罐周围及顶部都填有干净的沙子且厚度不小于0.5m。

8.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本项目油罐埋地位置不涉及此项。

9.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10.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11.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

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12.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13.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本项目设有

14.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采用密闭式卸油方式

15.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

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16.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本项目设在室外

17.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18.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19.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

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本项目采用埋地敷设,且不穿过建、构筑物。

20.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21.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22.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23.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

本项目汽油罐和柴油罐的通气管分开设置,管口高处地面4m,距离围墙3.7m。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2.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供电采用380/220v,50Hz的外接电源,且安装了电度表。

3.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本项目采用外接电源

4.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不涉及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本项目都采用防爆型

6.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7.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本项目符合规定

8.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已做连接并接地

9.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有防雷验收报告

10.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1.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装有过电压保护器

12.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3.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0#柴油罐未跨接,整改后合格。

15.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6.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消防设施

1.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3.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本项目为地下储罐,不涉及。

4.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符号规定

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本项目站房及附属建筑物采用混泥土现浇结构。

2.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本项目是水泥地面。

3.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本项目没有此等设施。

检查58项,5项不涉及,53项合格,根据检查结果,汉源县双溪乡农业机械服务加油站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对加油站的安全要求。

5.2危险度评价

根据日本劳动省颁布的化工企业安全评价法的定量评价表,结合我国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度分类》(HG20160-91)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了“危险度评价取值表”。

规定单元危险度由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5个项目共同确定。

其危险度分别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赋值计分,由累计分值确定单元危险度。

16分以上是具有高度危险(I级)的单元,11~15分为具有中度危险(II级)的单元,10分以下为低危险度(III级)的单元,以其中最大危险度作为被评价装置的危险度。

评价单元分为油品贮罐区及加油区两个评价单元。

其单元危险度取值见表5-4。

表5-4危险度评价取值表

分值

A(10分)

B(5分)

C(2分)

D(0分)

物质(系指单元中危险、有害程度最大之物质)

①甲类可燃气体

②甲A类物质及液态烃类

③甲类固体

④极度危害介质

①乙类可燃气体

②甲B、乙A类可燃液体

③乙类固体

④高度危害介质

①乙B、丙A、丙B类可燃液体

②丙类固体

③中、轻度危害介质

不属左述之A、B、C项之物质

容量

①气体1000m3以上

②液体100m3以上

①气体500~1000m3

②液体50~100m3

①气体100~500m3

②液体10~50m3

①气体<

100m3

②液体<

10m3

温度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①1000℃以上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②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①在250~1000℃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②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在低于250℃时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压力

100MPa

20~100MPa

1~20MPa

1MPa以下

操作

①临界放热和特别剧烈的放热反应操作

②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其附近的操作

①中等放热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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