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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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前言
实施日期:
1998-10-1
为了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现行涉及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技术条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主要包括: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建设部颁布的《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突出重点,本标准规定了充装站的职责和必备的安全技术条件,从而控制充装质量,确保生产安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写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上海市煤气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良、周大同、王冰、陈德扬、关金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以下简称铁路罐车)的充装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8334—87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5380—94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3充装站的职责
3.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负责全站液化石油气的接收、贮存、钢瓶倒残液及残液处理、充装钢瓶及罐车、新瓶抽真空、运瓶汽车装卸等工作。
保证生产运行的安全和充装质量。
3.2负责全站钢瓶、罐车、压力容器、设备、管道和设施的维护、日常保养、零件及附件的更换工作;向主管部门提出外修报告、按规定向钢瓶检测站送检钢瓶。
保证站内系统的正常运行。
3.3负责进站钢瓶和罐车装、卸前检查,出站钢瓶和罐车装、卸后检验。
保证安全供应。
3.4负责全站的安全管理、消防和事故紧急处理及上报。
3.5负责向当地城建、劳动、消防部门报告生产和安全技术状况,建立和健全技术、设备、事故、维修等档案,专人管理。
4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4.1充装站的建设和投产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劳动、消防等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资格并应在地(市)级以上劳动监督部门注册登记。
属经营性质的充装站还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2充装站必须具备与其充装能力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公用设施、厂房库房、道路和场地条件。
4.3充装站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消防、防爆、防雷电、防静电、环保设施及设备与设施的维护、检修条件。
4.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人员安排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5充装站的人员条件
5.1充装站应配备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技术和压力容器知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
5.2充装站生产岗位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上岗证书。
5.2.1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熟知有关规程和本岗位有关的工艺流程、操作技能。
5.2.2了解本岗位工艺、设备的操作方法及设备维护保养方法。
5.2.3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并具有处理本岗位一般事故的能力。
5.3充装站多瓶充装、罐区运行、装卸罐车、接受站外管道进液等岗位,在进行操作时均不得少于两人。
5.4充装站应配备安全员,年供应液化石油气2000t以上的充装站应设安全管理小组。
5.5充装站应配备经过培训的压力容器、钢瓶、罐车检查人员和附件修理人员。
5.6运瓶汽车驾驶人员、罐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充装站场地、厂房及库房条件
6.1充装站站址、总平面布置及场地、道路
6.1.1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J16、GB50028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充装站还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6.1.2充装站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非燃烧实体围墙。
6.1.3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包括罐区、充装生产区、汽车及铁路罐车装卸区)和辅助区,在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体实体围墙。
6.1.4生产区应布置在充装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6.1.5生产区应敷设宽敞的运瓶汽车回车场地。
6.1.6生产区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环形消防车道。
在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6.1.7充装站内场地应平整,在山区、丘陵地区设站也可分阶梯布置。
生产区内严禁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贮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6.1.8充装站生产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口。
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m3,生产区应设两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
6.2充装站的厂房、库房应符合GBJ16、GB50028的规定。
6.2.1充装站内灌瓶(充装)间、压缩机房等为甲类厂房;罐车(槽车)库、瓶库等为甲类库房,其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6.2.2充装站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a)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或填砂充实,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b)厂房、库房应采用混凝土柱、钢柱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c)厂房、库房应有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顶和轻质墙体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泄压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比(m2/m3)宜为0.05~0.22。
d)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5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入口。
e)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避雷网并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
7充装站的设备、管道条件
7.1液化石油气贮罐(以下简称贮罐)及其他压力容器
7.1.1贮罐及其他压力容器应符合GB15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0)的规定。
7.1.2贮罐及其他压力容器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7.1.3贮罐的设计温度为50℃。
7.1.4贮罐的设计压力
a)丙烷贮罐设计压力为1.77MPa。
b)对50℃时饱和蒸气压力低于或等于1.62MPa的混合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压力为1.77MPa。
c)对50℃时饱和蒸气压力高于1.62MPa的混合液化石油气贮罐及丙烯贮罐,设计压力为2.16MPa。
d)残液贮罐(丁烷以上为主要成分)设计压力为0.98MPa。
7.1.5贮罐的充装量必须严格控制,严禁超过贮罐的最大允许装量。
贮罐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式
(1)计算:
W=ΦV……………………………………
(1)
式中:
W——贮罐的最大允许充装量,t;
(——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t/m3;
Φ=Φv×dt
Φv——装量系数,一般取0.9;容积经实际测定,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dt——设计温度下,贮存液化石油气的密度,t/m3;
V——贮罐的容积,m3。
7.1.6贮罐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
100m3或100m3以上的贮罐应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阀并应符合如下条件:
a)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贮罐的设计压力。
b)安全阀应设放空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放空管应高出平台2m以上并应高于地面5m以上。
c)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应设阀门,在运行时此阀门应处于全开状态,应有明显的全开标志并加铅封。
7.1.7贮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
7.1.8贮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压力表。
7.1.9贮罐宜设就地指示液化石油气液温的温度计。
7.1.10贮罐应设放散管,管口应高于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地下罐应高于操作台面2m以上。
7.1.11贮罐应设排污管,寒冷地区的地上贮罐的排污管及排污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7.1.12贮罐应设置钢梯平台,且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7.1.13充装站应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贮罐。
7.1.14贮罐及容器的支座与基础应牢固可靠。
7.1.15贮罐及气化升压器、气液分离器、油气分离器等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7.2液化石油气压缩机(以下简称为压缩机)及烃泵
7.2.1充装站应设置压缩机和烃泵。
7.2.2压缩机、烃泵应有备用。
7.2.3寒冷地区充装站的压缩机应设置于压缩机室内。
7.2.4压缩机进口应设过滤器、气液分离器。
7.2.5压缩机进、出口管道及阀件应符合GB50028的要求。
7.2.6烃泵进口应设过滤器,出口应设安全回流阀及旁通管和旁通阀。
7.2.7压缩机与烃泵的性能应符合充装站工艺操作与要求。
7.3液化石油气钢瓶
7.3.1进站充装的钢瓶必须符合GB5842或GB15380的规定并应在GB8334的检修周期之内。
7.3.2进站充装的钢瓶,在充装前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检查。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进口钢瓶、超过检修周期的钢瓶不准充装。
7.3.3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应先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b)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c)超过检验期限的。
d)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缺陷,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e)首次充装的新瓶,未经抽真空的。
7.3.4充装后的钢瓶应进行重量检验及检漏,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
严禁钢瓶超装。
7.4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