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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

 

**项目

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二零一一年月

 

**项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祥泰**项目装修装饰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xx**项目装修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所有装修装饰图纸设计工作及发包人确认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及除钢结构、幕墙工程范围外的所有内外装饰工程,具体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确认为准。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

暂定为年月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暂定为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日历天。

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标准

1、质量等级:

合格。

2、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应满足图纸设计的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装修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有关标准规定等要求。

四、合同价款及综合单价

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总价一次性包死(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中明确不计入报价的除外),定工期定质量,包工包料。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1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2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增减;

2.3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差价调整,结算时只计取税金。

3、综合单价(见附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单价为综合单价。

该单价均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该子项工程所需的除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之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图纸和合同内容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

该综合单价中标后不得调整,且作为结算的依据。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发包人权利及义务

(1)发包人派驻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双方信函往来的签收工作,履行发包人的职责。

(2)负责协调承包人与施工中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

(3)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工程款。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5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1)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双方信函往来的签收工作,履行承包人的职责。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效果图贰套、施工图贰套,经发包人批准后开始施工。

(3)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发包人的要求组织施工,服从发包人的监督、管理。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对施工场地内环境维护、空气质量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

(5)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区域内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工作。

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如发包人提出需特殊保护、特殊要求的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做好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的汇总,工程竣工后14日内将竣工资料报发包人(原件两份复印件一份),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伍佰元违约金。

(8)承包人承担其施工区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9)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此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10)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根据每阶段工程水表、电表实际耗用数及xxxx**项目施工水电费价格进行结算,由发包人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1)一切手续、扰民、周边关系协调等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施工中如涉及配合项目,承包人必须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为其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13)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4)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方负责清运出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5)当工程交付时,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自己的设备、材料、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保持工程现场的清洁;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发包人有权自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方的费用中扣除或依法向承包人索取。

(16)承包人负责本装饰工程的所有图纸的设计,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其设计原因出现问题,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7)承包人需免费将所有归发包人的方案进行融合,并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18)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进行家具、配饰品等选购,并免收费用。

六、隐蔽工程验收和重新检验: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参加。

验收合格,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自费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工期不予顺延且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材料供应:

1、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必须履行样品报送审批手续,其价格、质量、规格、品种和材质必须按设计文件要求并由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使用。

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有权决定由发包人供应或限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按投标价找补差价。

2、用于工程上的材料或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单。

承包人对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材料进场后应经发包人验收(按相关规定需要做复试的材料必须经复试合格)合格后方可使用,复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样品或样本:

各种样品小样不小于尺寸10×10CM,承包人的样品由发包人封样,作为将来施工验收的标准。

5、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实际施工中用到的主要材料质量、价格、生产厂家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八、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一楼全部完成,二楼样板间隔墙全部完成,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完毕后7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九、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前2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无异议后2日内由发包人组织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直至工程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十、竣工结算:

1、结算价款=合同价款+设计变更价款+工程量增减部分价款+材料差价。

2、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可能在工程施工中实际发生或增加的工程项目,而又不能参考投标人清单计算表中相应价格的项目,按照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现行配套价目表(发包人认可的材料价格按实计入,承包人自购材料按材料单价取定表中价格执行)结算,工程类别按最低类别,人工单价土建、安装按42元/工日,装饰按48元/工日,取费程序按山东省建设厅2006年2月20日下发的文件执行。

取费时,社会保障费不再计取,总包服务费和措施费不计取。

3、措施项目费元(含规费、税金)一次性包死,不因工期变化、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

4、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五份。

经发包人代表(不少于三人,必须包括现场负责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承包人代表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人员变动,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的人员为准。

现场签证一证一签,和即时发生的工作量一一对应,工作量发生后一周内签证办理完毕,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经济签证无效。

现场签证统一使用发包人确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及造价管理人员审定后方为有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5、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后3日内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对,无异议后对本工程进行审计结算,并在三个月内审计结算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要求递交完整结算资料,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贰仟元违约金。

6、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上报结算后,审减率不得超过5%,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7、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也必须提供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在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十一、保修及保修金:

1、保修内容、范围:

(1)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为保修内容。

(2)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

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在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期限: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年。

3、保修金: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留取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4、维修质量及保证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个项目保修期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一个保修期满后支付。

(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十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原因工期延期,按现场工期签证相应顺延工期。

2、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超过两天违约金加倍,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全部扣除,同时承担每天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3、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全部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补救处理的全部费用。

延误工期的,同时承担每天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超过两天以上(含两天)违约金加倍。

4、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市安全文明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全部扣除。

5、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6、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进行遮挡,环境卫生要求符合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

7、中标工程不允许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8、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9、承包人承担其施工范围内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10、签订施工合同后,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随便更换招标书中所拟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否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1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变更设计图纸,否则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项目所需材料厂家和品牌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发包人有权更改中标范围,并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对工作内容做出相应调整和变更。

3、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保证金按合同价的5%计算,在投标保证金壹万元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承包人如按合同履约,工程完工结算后10日内发包人应全部退还承包人(不计息)。

如承包人中途毁约,不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发包人不退还保证金,同时将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工期延期3天以上(含3天);

(2)工程质量不合格;

(3)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市安全文明验收标准;

(4)将中标工程转包。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书及承诺执行。

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终止。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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