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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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
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2005年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
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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