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行政许可责任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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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行政许可责任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规委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7、人防工程位置详图

  8、拟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许可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

同时,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要求。

该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

或该人民防空工程本身确实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现状材料属实。

  3、该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位、地址、现状等真实性。

  4、该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

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许可条件、标准:

  

(一)为平战结合开展利用的需要,增加、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设备、设施的;

  

(二)为平战结合开发利用,需改变人防工程原设计用途的;

  (三)不得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破坏防空效能的作业。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5、人防工程现状图

  6、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

  7、消防部门关于人防工程改造的意见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提出的要求,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

  3、人民防空地下室改造设计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管理办法》、《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要求。

  4、人防工程改造的设计图纸内容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集》及其它相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5、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改造后的人防工程应保持原有工程的战时使用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规定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平时使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查人员。

  篇二:

天津市人防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天津市人防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防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人防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和区县人防办实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及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拆除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市及区县人防办应当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人防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人防办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由本人直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人防网站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人防办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人防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人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属于本人防办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人防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五)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人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属于本级人防办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人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投诉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醒申请人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由人防办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的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即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核查工作至少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核查笔录。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人防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人防办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和期限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应当制作《人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人防办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人防办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人防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人防办业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人防办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区县人防办作出准予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拆除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向市人防业务处备案。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人防办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外,应当在人防网站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人防办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分别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三条人防办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人防办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人防办制作人防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参照《人防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由人防办统一编号,并加盖人防办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天津市人防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人防系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人防行政机关是指: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受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的人防管理组织。

  人防执法部门和人防执法监督部门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相关业务处(科)室。

  第四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人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防行政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人防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防行政机关管辖,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区、县人防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分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可以报请市人防行政机关管辖。

  第八条市人防行政机关管辖全市发生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及直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查处区、县人防行政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

  市人防行政机关可以将直管范围内发生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交由区、县人防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人防执法机关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十条人防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当: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附件一),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时,由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和申辩;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件二),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

  

(一)填写有编号并加盖人防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三),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情况);

  

(二)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件四),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与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属人防办公室审查、备案、存档。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实施人防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对发现、举报和上级人防行政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立案呈报表》(附件五),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轻微构不成行政处罚的,应当销案。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经被询问人核对,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四)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篇三:

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书新版

  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书

  即墨市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申请(项目位置、项目名称)1.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

3.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并委托作为我单位的申请代理人,电话:

  本单位(人)对所提交的办理人防审查意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人):

(签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1.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提交材料:

  ①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

  ②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加盖审图中心公章);

  ③单体工程明细表(加盖审图中心公章);

  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⑤发改局备案或核准。

  补充:

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竣工图加规划意见可代替建设规划图,其余需提交的材料与正常办理相同。

  2.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提交材料:

  ①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竖向设计图;

  ②单体方案通过意见及其附本;

  ③单体工程明细表(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④规划部门批准的单体建筑一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及其立面图、剖面图(  

平面图需注明本层建筑面积,提供图纸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⑤发改局备案或核准。

  补充:

需报青岛复核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①④项刻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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