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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安置房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前期工作(含场平、管线迁移、地勘、测量、设计、招标代理等;

但不含农转用及征地拆迁,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及工程建设管理(含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工程总建设期:

双方另行约定。

四、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按整个项目(含“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的建设前期(含场平、管线迁移、地勘、测量、设计、招标代理等,仅不含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含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的总投资的3%计取。

六、双方工作范围

(一)甲方

甲方是项目业主单位。

负责项目主要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甲方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

1、委托并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项目建设前期手续。

2、片区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审。

3、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

5、项目业主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乙方

1、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全权办理本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甲方向乙方另行出示委托书)。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3、本项目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三)前期工作分工内容及分工

详见附表1。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往来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含传真件)。

八、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十、甲方承诺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财政行政部门申报工程进度款、代建管理费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且甲方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支付前述款项及费用,以确保工程进度。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361100邮编:

361004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见证方: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乙方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代建项目部”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乙方现场负责人”是指乙方派到代建项目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建设费”是指工程前期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应由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7、“代建管理费”是指甲方支付乙方实施代建管理的代建报酬。

8、“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9、“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甲方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甲方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乙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24小时)。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甲方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甲方对设计单位的招标、选择及设计方案的认定有决定权。

甲方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乙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乙方调换乙方现场负责人需经甲方同意。

三、乙方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合作单位。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甲方提出建议的权利;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及标准问题,按照合理、经济、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

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人及时调整或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甲方。

5、主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报告。

6、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乙方有对工程上使用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包含建设管理部门限制或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

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文明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进行整改、返工、停工。

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及整改内容和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拒绝履行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取得代建管理费,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

第十五条乙方处理代建业务时,因甲方原因受到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四、甲方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负责工程建设期间上报或转报相关文件,资金筹措和管理,成本控制、资金拨付等,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政府负责。

甲方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要求按期核定,确保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款、市政配套费和乙方为本工程申报发生的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时到位并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支付给本工程各设计、施工、供货承包单位和其他合作单位。

负责承担并支付本工程除乙方应履行的职责外的各阶段工程需要支付的评估费、专家评审费、工程预算标底编标费等。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专业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甲方作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

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费拨付到乙方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若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等事项,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在经区政府财政审核中心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乙方;

若拨付到甲方的资金不足额或不及时,甲方应先行代垫相关费用或工程款;

对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导致乙方垫资,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乙方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甲方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如相关费用应从乙方账户支付,则甲方应先将相关费用金额支付至乙方账户。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项目建成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乙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包括保修事项的移交)。

第二十四条甲方对需要迎接相关部门、领导检查或视察增设的场地、道路平整及广告宣传等事项须出具书面要求并按当时市场价结算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五、乙方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建业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政策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甲方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三十四条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连同保修事项在30日内一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八条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六、甲方责任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因甲方原因或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同乙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对非乙方的责任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责任

第四十二条乙方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及相应的酬金。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由于政府拆迁不顺、当地村民干涉干扰等非乙方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等,其导致的相关损失与乙方无关,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乙方应获得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应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延长。

当具备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每次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八条乙方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该款项,或非乙方原因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本合同自乙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后解除(终止),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非乙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代建管理费,该代建管理费比例参照正常代建期的日平均费用相应计取。

第五十条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且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乙方足额收到代建管理费后,本合同即终止。

九、代建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代建管理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的代建管理费,自约定应支付之日起,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从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每日按应付款的0.5%计取。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代建管理费、建设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费用所采用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五十五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代建管理费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乙方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通知要求),但甲方不得拖延支付其他无异议代建管理费。

十、其他

第五十六条乙方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第五十七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含传真、电子邮件)甲方到场(甲方在通知约定的时间1小时内不能到场,视作同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或下道工序施工。

第五十八条工程变更。

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的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甲方备案;

超过5%或总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由乙方报甲方审核,并填写备忘录,甲方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若工程出现突发事件、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乙方应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同时通报甲方。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甲方、乙方、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调复试,其费用支出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含传真、电子邮件),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经甲方书面同意,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按产生经济效益的5%给予乙方经济奖励,该款项应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

第六十二条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四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乙方与本项目的协作单位(如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签订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以及其他补充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二条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一)代建范围(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

建设前期工作(含场平、管线迁移、地勘、测量、设计、招标代理等;

但不含农转用及征地拆迁,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及工程建设管理(含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等。

(二)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涉及农转用、征地拆迁、设计方案评选等事宜由甲方负责,代建人协助办理)。

2、负责组织工程勘察、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申报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向甲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甲方审批同意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前期工作函;

2、设计任务书;

3、经评审后确定的建筑规划方案;

4、其它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的要求,甲方委托并指定***同志为该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行使相关职权,协调对外公共关系及协助乙方处理施工现场的相关事宜。

乙方委派***同志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相关职权,协调对外公共关系并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乙方应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建立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配合专户银行对项目建设款项的监控及甲方对专户运行情况的随时检查。

(一)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乙方应告知甲方项目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并以书面方式提交甲方。

(二)建设资金申请拨付审批流程

建设资金申请拨付具体审批程序为: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编报用款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与支付给设计单位的有关款项除外)→乙方签署意见→甲方初审→区财政审核中心在10日内审核并付款给乙方。

(三)项目各类款项拨付要求

1、工程建设投资支出

甲方对已经乙方和项目监理公司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用款报告进行初审后向区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

经区财政审批同意后拨款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相关单位。

工程进度款:

代建单位每月定期申请工程进度款,同时提供合格的进度款申请报告及经总监理工程师及代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工程款支付申报表,由甲方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经区财政审批同意后,予以拨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后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审核中心核定后,再付至工程决算额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前期费用:

设计费、可研编制费、环评报告编制费、海域使用报告编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建设情况由设计(或编制)单位提出申请,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后,报甲方初审并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经区财政审批同意后,予以拨款。

监理费:

监理费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费率标准支付,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报甲方初审并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经区财政审批同意后,予以拨款。

2、代建管理费支出

本合同的全部代建管理费均由乙方收取,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将代建管理费拨付至乙方账户:

本合同(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暂定以总投资费用约58560万元(暂定造价3000元/平方米)作为基数,按费率3%计费,甲方按下表比例拨付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暂以人民币1756.80万元整按下述进度拨付,实际金额在项目竣工后以市财政审核所审定的费用为基数乘以3%的费率据实结算)。

序号

项目进度阶段

代建管理费拨付比例

代建管理费拨付金额

1

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30%

约527.04万元

2

施工招标定标签订合同后十日内

40%

约702.72万元

3

工程结构封顶后

20%

约351.36万元

4

工程预验收后十日内

5%

约87.84万元

5

项目竣工验收后十日内

付清余款

据实结算

3、政府规费支出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报批、报建情况,持政府规费缴交证明进行缴交后,定期汇总并申请付款,由甲方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经区财政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

4、工程前期建设费用及周转金拨付

(1)对一期项目甲方向区财政申请并支付1500万元至乙方的资金专户,其中500万元作为前期建设费用、1000万元作为项目建设周转金,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对二期项目甲方向区财政申请并支付4800万元至乙方的资金专户,其中1500万元作为前期建设费用、3300万元作为项目建设周转金,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项目建设周转金拨付:

为保障工程实施进度,乙方可根据工程具体进展情况,提交工程周转金拨款申请,在甲方批准同意后,乙方给予付款,乙方应在付款后向区财政报备。

项目建设周转金也可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前期费用、政府规费、零星费用或临时急需费用和工程款申拨期间的工程款周转支出等。

对使用完部分的周转金,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拨付,甲方应及时予以拨付、补足至上述约定的周转金数额。

工程结算时,剩余的工程周转金直接抵部分工程款。

5、资金拨付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主要包括: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规定的税务收款票据;

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乙方总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

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汇总表;

上期申拨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表;

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资料。

6、乙方有关项目成本支出须按照项目概算投资进行严格控制。

项目总成本超出总概算投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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