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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

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

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

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

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

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

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

及时向领导汇报。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

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

其任务是: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发现事故隐患;

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考核内容:

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

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

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

特种设备运行情况;

操作人员工作情况。

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

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

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

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

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责任制;

生产特点;

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本班组生产内容;

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

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

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

内容包括:

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

《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

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

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

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

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

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

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

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

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

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

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

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

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

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第五十七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九章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

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

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

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下页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共3篇)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

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本规定如有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篇二: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责任人:

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

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10、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

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起重设备、电梯的安全

1、签订起重设备、电梯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区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新购的起重设备、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起重设备、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起重设备、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电梯使用合格证。

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电梯移交时,除应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部门有关起重设备、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负责管理起重设备、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带病隐患运行。

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7、起重设备、电梯管理部门须将起重设备、电梯和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件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8、起重设备、电梯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要严格执行,更不能超负荷运转。

六、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

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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