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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明代的商业政策

简论明代的商业政策

作者:

何孝荣

来源:

《历史教学·高校版》2020年第02期

        摘要明代尤其是明代初期,统治者推行“抑商”政策,同时也有恤商、通商之举,明代中后期尤其是后期确立恤商、通商政策。

明代恤商、通商政策使商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及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超越此前各个朝代,中国成为当时世界先进强国。

但是,“抑商”政策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商业经济的发展,并且中国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影响并妨碍了恤商、通商政策推行,延缓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使中国逐渐失去了领先世界的机遇。

        关键词?

演明代,抑商,恤商,通商,商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20)04-0018-09

        明代(1368—1644年)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朝代。

这一时期,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度成熟,各个方面都取得突出成就,是当时的亚洲中心和“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

同时,明代尤其是明代后期,社会各领域呈现出种种新因素,具备新旧交替的潜质,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迈出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步伐。

具体到明代的经济,其时的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社会发展水平超越中国此前各个朝代,在当时世界上也是一个先进强国。

而明代商业发展和商品经济繁荣,与政府采取的商业政策有很大关系。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明代商业政策的讨论和研究已近百年。

迄今为止,学界基本认同明代奉行了“抑商”政策。

①但是,一些学者也提出,明代同时存在“恤商”政策,尤其是明代后期“恤商”代替了“抑商”,还有一些学者主张明代商业政策为“重商”,②最近又有学者强调“通商”是明代的商业政策。

③通过研究,我们主张,明代一方面推行抑商政策,另一方面也注重恤商与通商;明代初期的商业政策以抑商为主,到了后期恤商与通商则成为商业政策的主流。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农民是国家赋税和徭役最主要的承担者。

秦汉以后,各个朝代为了统治的存续和长治久安,多视农业为“本”,予以大力发展,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同时视商业为“末”,抑制商业发展,奉行所谓“重农抑商”(“崇本抑末”)政策。

明代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其中“抑商”政策部分表现为几个方面。

        1.宣扬“抑商”政策。

早在江南政权时期,吴王朱元璋就表示:

“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

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

”④洪武十八年(1385年)九月,明太祖对户部官员说:

“农桑,衣食之本。

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

……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

”①洪武十九年二月,他再次强调:

“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

”②他甚至下令:

“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

”③

        “抑商”作为明太祖制定的国策,也为其后各朝所宣扬。

如,明宣宗说:

“为国养民,在有实惠,何必拘于法古?

诚能省徭役,薄征敛,重本抑末,亦足养民。

”④景泰年间,有官员提出:

“欲致国用之饶裕,岂必掊克聚敛之为哉!

诚能痛抑末技,严禁游惰,凡工商僧道之流,减汰抑遏,悉驱而归之农”,⑤得到明景帝赞同。

嘉靖九年(1530年)正月,兵部尚书李承勋上言,希望皇帝“思小民衣食之孔艰,皆以重本抑末为主”云云,明世宗“嘉纳其言,下所司议行”。

⑥“末”中包括“工商僧道之流”等各类非农业人口,商人无疑在其中。

        2.阻遏民众经商。

明初,为了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明太祖、明成祖先后强制迁徙江南以及各地“富民”到其老家临濠(治今安徽凤阳)和南京、北京等地,居住耕垦,或为厢民。

吴元年(1367年)十月,“徙苏州富民实濠州”。

⑦洪武三年六月,明太祖又提出,“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强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徙者凡四千余户”。

⑧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又迁移“富民入居京师”,“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

⑨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

⑩这些“富民”中不少人本是因商致富,或因富而商,因此此举倾毁了不少商人,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明朝规定,商民出行,须申领得“路引”(通行证)方可。

路引详细注明商民姓名、乡贯、去向、外出原因、日期与体貌特征等,以备查验。

洪武年间颁布《大明律》规定: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

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11}不仅如此,政府還限定路引发放数额,主管官员常借机收费乃至勒索,加大了商民申领路引的难度和成本。

由于申领不便,一些人遂伪造路引,偷卖给商人使用。

        对城镇商人,明朝政府强令他们登记户口,称为“占籍”,方许经营。

如果没有占籍,则不能经营,即“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

{12}对于占籍商人,官府加强控制,并且征收商税,派发各种差役、买办,恣意盘剥。

        3.贱鄙商人社会地位。

明太祖虽然宣扬士农工商为平等“四民”,但在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下,他还是将“商”视为“四民”之末,予以贱鄙。

洪武十四年,他“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

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

{13}显然,“商”被置于“农”之下,人称“国家于此,亦寓重本抑末之意”。

{14}不久,明太祖“申明靴禁”,规定只有大小官吏、生员人等“许穿靴”,“其北平、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并直隶徐州地寒,人民许穿牛皮直缝靴”,“其庶民、商贾、技艺、步军及军下余丁、管步军总小旗官下家人、火者、皂隶、伴当,在外医卜阴阳人,皆不许,止许穿皮扎革翁,违者罪之”。

{15}即只有大小官吏、一般民众允许穿靴,而商贾和地位低下者则被禁止,“所以贱之如此”。

{16}

        其后,正德元年(1506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

①正德十六年,令“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余与庶民同”。

②可见,商人与仆役、倡优、下贱之人并列,商人地位低于“庶民”。

明代统治者贱鄙商人社会地位的政策和做法,使一般商人难有身份优越感,抑制了他们的经营积极性。

        4.重征商税。

明初虽然奉行“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民众生活乃至王朝存续都离不开商业支持,加上历经战乱,经济凋敝,明太祖、明成祖因此对商人采取轻税政策,规定三十税一(详见后文),一定程度地扶持商业发展。

        明代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统治者用度攀升,政府开始不断加征商税。

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增市肆门摊课钞”。

③宣德四年(1429年)正月,“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令增五倍”。

④同时,明朝在运河沿岸漷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临清、北新等地设立“钞关”,收取“船料”“货税”等名目的商税。

成化、弘治年间,又增京师九门税。

《明史》称:

“京城九门之税,弘治初,岁入钞六十六万余贯,钱二百八十八万余文。

至末年,数大减。

自正德七年以后,钞增四倍,钱增三十万。

”⑤不仅如此,各地方也往往私设关卡,收取商税。

        明代后期,国家财政危机加剧,而皇室仍奢靡无度,统治者恣意征取商税,税制混乱,商人税负最为沉重。

明神宗在明代皇帝中最为贪财,征税无度。

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左右,商税改为“量征什一”,⑥即税率从明初的三十税一改为什一税,提高了三倍。

在国家常设的征税机构——税课司局、竹木抽分局、钞关等之外,明神宗又派出大批宦官到各地收税或作监督,有天津店租、广州珠榷、两淮余盐、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湖口长江船税、荆州店税、宝坻鱼苇,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名目,所收多归入宫廷使用。

明神宗私自收税最为商民之害者,是所谓的矿监税使。

万历二十四年开始,他再次派出大批宦官,以开矿、征税为名,到全国各地征敛搜刮,称矿监、税使。

矿监、税使“务为劫夺,以应上求。

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邱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⑦大肆侵夺,为非作歹。

至万历三十三年,明神宗“始诏罢采矿,以税务归有司,其税使不撤”。

明光宗即位,“撤回税监”。

⑧据估计,这些矿监、税使每年向宫廷内库进奉矿税银约171万两,即此一项已超过宫廷内库每年从户部提取应用的金花银额数(120万两)。

而这还只是矿监、税使们所征敛搜刮的1/3,另外2/3则落入他们及其爪牙腰包。

        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国库极度空虚,而西北、东北战事越发不利,耗费军饷巨大,明熹宗、明思宗遂继续加征各项税收,千方百计地征敛搜刮。

以商税而言。

天启五年(1625年),户部尚书李起元“请复榷水陆冲要,依万历二十七八年例,量征什一”。

明熹宗“允行之”。

崇祯初,“关税每两增一钱,通八关增五万两”。

崇祯三年(1630年),“复增二钱”。

户部尚书毕自严议“税芜湖三万两,而(南京)宣课仍增一万”,为二万。

九年,“复议增税课款项”。

十三年,“增关税二十万两,而商民益困矣”。

⑩重税征商,使商人纷纷破产。

        5.实行海禁。

明初,因东南沿海一带反叛未平,且倭寇横行,明太祖担心商民与敌勾结,遂下令除官方朝贡贸易以外,严禁出海贸易。

洪武四年十二月,明太祖两次重申“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

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滨海军卫岂无知彼所为者乎!

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

……有犯者,论如律”。

{11}尽管三令五申,不少商民仍违禁从事海外贸易。

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明太祖“命礼部严禁绝之。

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

{12}《大明律》规定: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

挑担驮载之人,減一等。

物货船车,并入官。

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

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

①故有“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

        永乐以后,民间海外贸易兴盛,沿海商民“往往嗜利忘禁”,“私通外夷贸易”。

③各朝则不断重申海禁。

如,宣德八年七月,“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

④嘉靖二年,发生了宁波“争贡之役”,时倭寇猖獗,并与东南沿海走私势豪集团相勾结,明朝政府遂关闭用于朝贡贸易的浙江、福建二处市舶司,只保留广东市舶司,实行更严厉海禁。

嘉靖三年四月,明朝下令,“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私代番夷收买禁物者”,“搅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各论罪,怙恶不悛者并徙其家”。

⑤嘉靖十二年九月,明世宗表示,倭寇为患,“皆由居民违禁贸易”,“其亟檄浙、福、两广各官,督兵防剿,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

⑥嘉靖二十六年,浙江巡抚朱纨“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

⑦严厉海禁严重阻遏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不少沿海商民遂从事走私贸易,有的还投向并勾结倭寇,侵扰东南沿海,“海禁愈严,贼伙愈盛”。

        另外,明朝对盐、茶等实行官营等,也阻碍民间商业的发展,是其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明初以来,统治者奉行“抑商”政策,试图抑制商业发展。

但是,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恤商、通商政策,发展商业。

到了明代后期,恤商、通商取代了抑商,成为明代的商业政策。

        1.明代初期的恤商、通商

        明太祖、明成祖虽然贱鄙商人,但也把商人作为“四民”之一。

明太祖说:

“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朕审之久矣,未识汉君之本意如何。

……况商贾之士,皆人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

”⑨他们一定程度地优恤商人,实行通商,以恢复和发展商业经济。

        

(1)轻征商税。

建立江南政权之初,朱元璋因“四方战争,财用不足”,命“物货以十五分为率,税其一分”。

⑩至正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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