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工作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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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
有条件的实行住院总医师负责制。
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
3、科主任至少每周查房一次。
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
主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1次;
住院医师每天早晚查房,危重和术后孕产妇随时巡视。
4、新入院孕产妇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
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疑难危急重孕产妇及时组织会诊、讨论,并及时报告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
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
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各项医疗质量登记,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5、医疗服务中要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维护孕产妇的健康权益。
6、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程监控科室医疗服务质量,对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重大事件及时上报院质量管理部门。
定期评价医疗安全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7、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8、认真做好分娩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资料的登记、分析、上报。
9、认真作好实习带教、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注意保护孕产妇隐私。
10、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指令性工作。
三、产科业务培训制度
1、制定产科业务培训计划,落实三基三严培训及产科适宜新技术培训。
2、采用科内讲座、专题讨论、操作演练、进修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院内培训。
3、有计划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以提高学术水平。
4、全体医护人员,每年应接受母婴保健相关知识培训。
5、科室每年应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6、建立产科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档案。
四、宣教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保持宣教室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室内设施齐全、完好。
3、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播放规定的影像资料。
有宣教教材,宣教室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4、宣教室应悬挂母乳喂养的三个十条规定,积极组织孕妇及家属参加孕妇学校,掌握孕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知识。
5、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册及评估表,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定期评估宣教效果,并进行改进。
五、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
3、实行首诊负责制。
首诊医师应全面诊查孕产妇,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处理。
4、做好早孕建册登记,开展孕期保健服务,规范填写保健手册、门诊日志。
5、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专册登记并在保健手册上作高危妊娠标记。
筛查出的高危妊娠孕妇应转入“高危妊娠门诊”诊治。
凡妊娠禁忌者应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6、做好产前检查、遗传咨询及孕期保健、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7、做好母乳喂养宣教、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产后康复工作。
8、做好孕期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9、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鉴定。
六、高危妊娠门诊管理制度
1、高危门诊接诊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带标识。
3、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
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
4、准确进行高危评分,认真做好高危妊娠保健指导与咨询,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
5、认真做好高危妊娠市、县、乡三级(双向)转诊,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完成逐级报告、日常监护及定期随访。
6、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产房工作制度
1、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助产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产房。
2、产房应严格按照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进行区域划分,标识明晰,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工作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产房专用的工作服及口罩、帽子、鞋。
产妇也应更换衣、裤、鞋,方可入产房。
4、检查产妇前后要洗手。
接产或手术时严格遵守外科手消毒制度及无菌操作规范。
5、孕妇分娩时必须有2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接生,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6、产房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7、严格交接班制度,实行孕产妇床头交接。
接班者应测量血压、胎心,并记录和签名。
8、患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待产分娩。
年分娩量小于500人次未设隔离分娩室的,应按隔离技术规范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9、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
进行早接触、早吸吮。
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
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10、接产后,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分娩经过和新生儿评分情况。
11、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12、严禁产房工作人员出售胎盘。
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交接环节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13、严禁产科工作人员接收弃婴。
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待产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定期消毒。
2、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3、积极开展导乐服务,做好母乳喂养宣教工作。
4、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6、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分娩室。
7、未设立隔离待产室的,应对患传染病的产妇采取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九、隔离待产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待产,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
2、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和一次性物品的无害化处理,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3、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正常待产室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处理流程及患有其他传染病孕产妇处理流程。
4、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5、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6、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7、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隔离分娩室
十、分娩室工作制度
1、分娩室应有以下抢救程序:
①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
②水栓塞抢救程序;
③DIC抢救程序;
④子痫抢救程序;
⑤心衰抢救程序;
⑥心、肺、脑复苏程序;
⑦新生儿复苏程序。
2、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固定位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和更换,不得外借。
3、保持分娩室清洁,每日空气消毒,每周大清扫1次,产后及时消毒处理。
4、严密观察产程,指导产妇合理用力。
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
5、产包打开1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
行早接触、早吸吮。
7、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8、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9、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行常规清洁消毒,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一、隔离分娩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分娩室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2、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患传染病孕产妇分娩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
3、隔离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一次性产包、隔离衣、防护镜、防护服、防护鞋,固定位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更换,不得外借。
4、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分娩室,必须穿专用衣、裤、鞋,戴好工作帽、口罩。
6、严密观察产程。
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7、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
8、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9、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10、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等各种物品按终末消毒常规进行处理,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二、产科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1、产科重症监护室应由专人管理,一切抢救器械物品、药品、氧气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备、完好,标记清楚,以备再用,不准随意挪用或外借。
2、重症监护室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各种抢救设备的基本知识及使用方法。
危重病人标记、护理级别、饮食种类一览表、床头牌应与病历相符。
3、抢救、治疗用药及输血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做到用药及时、准确,治疗、护理到位,防止差错事故及并发症发生。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准确做好特护记录,随时制订、修订诊疗、护理计划,并责任到人。
每次抢救结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好现场抢救技术评估和初步总结。
5、保持房间整洁干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做好房间的终末消毒。
十三、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实行产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产科医师负责产妇。
每日查房,书写病程记录。
(2)新生儿(儿)科医师负责新生儿。
新生儿进入母婴同室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应该完成新生儿记录。
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
新生儿记录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
2、产、新生儿(儿)科医师要相互沟通、协作,及时处理产妇和新生儿住院期间出现的问题。
3、新生科(儿)科医师应及时到产房或手术室参与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和抢救。
4、新生儿(儿)科应建立母婴同室新生儿记录本,记录新生儿胎龄、分娩方式、母乳喂养、查房、出入院等相关情况。
十四、新生儿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在各个环节,均应严格交接,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由产妇或家属、助产士或手术室护士、病区护士三方签字确认。
出院时由医患双方交接、签字。
2、新生儿在以下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
产房与母婴同室交接、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手术室与母婴同室交接、手术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科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外出检查交接。
3、新生儿交接时,共同核对新生儿胸牌(核对内容包括:
母亲姓名、住院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腕带、性别与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新生儿交接单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在新生儿交接单中签名。
新生儿交接单归入产妇病历中保存。
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十五、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
6、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
十六、高危孕产妇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制度
1、高危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医师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做好围生儿的评估及产时监护准备。
2、孕产妇高危因素包括:
(1)妊娠合并糖尿病,孕期有阴道流血、感染史,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
(2)RH阴性血型;
(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尤其子痫前期、子痫;
(4)胎膜早破;
(5)羊水胎粪污染;
(6)胎盘早剥、前置胎盘;
(7)各种难产、手术产(产钳助产、胎吸助产、臀位助产);
(8)分娩过程中使用镇静和止痛药物;
(9)早产;
(10)多胎妊娠等。
3、高危产妇分娩时,由产科医师或护士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到场,并做好新生儿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4、高危产妇的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做好评估及抢救,做好新生儿疾病诊断,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告知家属。
5、病理新生儿及时收住新生儿(儿)科。
新生儿(儿)科医师应做好新生儿病情告知工作,在家属陪同下,助产士与新生儿(儿)科医务人员做好转运工作。
十七、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均应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项目以卫生部规定为准。
2、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3、产科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宣传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意义。
4、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纳入产妇住院病历中保存。
5、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
技术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接受相关技能培训,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6、经筛查发现新生儿疑患遗传代谢病或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复查、治疗和随诊建议。
7、应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活产数、筛查数,采血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信息,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
十八、出生缺陷诊断管理制度
1、成立出生缺陷会诊小组,由产科、新生儿(儿)科、影像科、病理科及相关科室组成,负责本院出生缺陷疑难病例的会诊与诊断。
胎儿由产科牵头组织会诊,新生儿由新生儿(儿)科牵头组织会诊。
2、严禁产科医师进行新生儿出生缺陷诊断。
产科医师发现可疑出生缺陷儿应及时通知新生儿科医师会诊,明确诊断后签字确认并一同告知家属。
3、对不能确诊的病例经院内出生缺陷会诊小组会诊,必要时由上级医院确诊。
4、做好各项出生缺陷的会诊、诊断记录,在产科、新生儿(儿)科、家属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做好家属的知情告知,签字确认。
十九、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1、在分娩过程中产生死胎、死婴时,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带回自行处理。
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交接记录应完整,并由交接各方签字确认。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3、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可追溯,并有各方签字确认。
4、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遗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确保遗体规范管理。
5、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二十、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严禁产科工作人员出售胎盘。
交接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当班医护人员应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胎盘处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家属及医生签字确认,随病历保存。
3、产妇自行带回处置胎盘时,当班助产人员应将胎盘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产妇家属。
4、对自愿放弃和医学检测结果为可疑感染阳性的胎盘,由产房负责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外面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交医废暂存点保存。
专职人员人每日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下科室收取,并与科室进行交接和登记,各项登记必须项目齐全、签字准确、去向明确。
5、需要送病检的胎盘,由病理科负责暂时保存,取材后,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6、严格监督和处罚。
控感科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产科、产房、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进行监督和检查,查看病历中胎盘处置单登记情况,了解是否有胎盘买卖和流失现象,
二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制发,实施属地逐级管理。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应建立健全签发管理各项制度,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信息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1、领取(入库)登记
由专人在区、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
2、领发(出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做好出库登记。
3、签发
①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
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由签发人员向新生儿父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
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信息由助产人员填写,签发人员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③因特殊情况(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等)导致父、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提供的,应由对方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签发机构在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无信息一方信息栏用“/”表示。
书面说明情况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并保存。
④《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一经打印签发,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各项发放登记记录,项目齐全,可追溯。
⑤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填写“补发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4、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卫计委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5、印章管理
①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专用章式样,由县以上管理机构刻制;
②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实行证章分离制;
③《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6、废证管理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使用率,因发放过程中损毁或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表识作废,盖“作废”印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填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回收登记表》,定期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7、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捆绑其它有偿服务,搭售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