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法律硕士备考之刑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10法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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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法律硕士备考之刑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10法硕doc

1.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

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强奸了A。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

二人都是主犯。

(3)郭某强奸A具有强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不需要另行单独定强奸罪,数罪并罚。

(4)张某对郭强奸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

张某对郭某强奸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强奸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郭某强奸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2.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减刑的是()。

A.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B.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

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答案:

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的决定机关。

《刑法》第79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82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可见,有权决定假释的也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3.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抢劫,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

BC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1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到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叛逃罪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间谍罪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答案:

C

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叛逃罪。

特别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因公在外国滞留不归的,不构成叛逃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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