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实录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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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实录一Word文档格式.docx

尊敬的李国光会长,尊敬的王卫国院长,来自各高校的同学和老师及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三次会议现在开始。

这次会自从决定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学院举办以来,得到了李国光会长、王卫国院长在资金和人力上的大力支持。

孙虹教授在对本次会议的筹备及成功举办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在这里一并表示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个老师。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王卫国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人民大学副教授杨东,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邱本,人大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兼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李东方教授,另外还有来自兄弟院校以及上海市、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天津市各兄弟院的老师,在这里一并表示欢迎。

下面请王卫国教授致词。

王卫国:

首先向李国光院长,作为我们高法的老院长,我们的会长还有我们尊敬的何山先生,从事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长期如此,还有各个兄弟院校从事这方面的学者,还有我们政法大学的老师们,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我的印象当中,我知道这个会议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前面的会我也参加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这个课题开展以来,我们的学者们从事了大量的艰苦工作,一直是在孜孜不倦的脚踏实地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打下理论基础。

我们知道,《消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现在已经过去17年了,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形势严峻,问题多多。

特别是最近几年来连续发生了一系列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比如说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其他的事件,我们肯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仍然处在危亡之中,我们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者们一直也是处在忧患之中,怀着这种忧患的意识我们一直在努力,不断的来争取完善我们的消费者的保护法律。

应该说17年来,也就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们国家在消费者的立法方面还是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进展,有大量的成绩,有一系列大量配套的立法出台,但是相比较我们面临的挑战,面临的困难,我们的立法资源以及我们整个立法的支撑,法律体系的支撑都是不够的。

就是我们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里面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消费者协会的诉权问题,国外据我所知瑞典消协是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是我们没有。

所以这里面有一系列的关系值得我们去研究,我们知道在这个市场当中有几层的关系,交织在一起非常值得我们观察的。

一个关系当然是我们切身体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第二个关系就是市场当中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

尽管这个经营者之间也有合作,不过大量的主流的还是一个竞争关系。

因此在这个竞争关系当中,我们消费者所处的地位实际上是很微妙的,如果说做一个社会当中消费者有足够的强大,有足够的影响力,那么经营者在竞争当中就可能需要通过和消费者的结盟来扩大自己在竞争当中的优势,因此消费者不要把经营者看作是铁板一块,我们要对他分化挖掘,我们要去支持那些诚信经营的经营者,联合他们去打击不法经营的,特别是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

建立起广泛的统一战线。

那么在市场当中还有一股力量那就是政府,政府在市场当中的角色也是很微妙,理论上政府当然是站在消费者一边的,但是很遗憾,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够。

所以消费者要面临两方面的关系,一个怎么去跟经营者打交道,去联合那些诚实经营的好经营者,去打击那些不法经营的,劣质的经营者。

同时要去支持争取那些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来支持我们,同时要去揭露,要去对抗那些违反科学发展观,违反我们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市场当中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某些政府官员。

所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联不仅仅是我们经济法,也有民商法,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也有规制市场的一系列行政法和其他的管理法。

所以我们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也要放在这么一个大框架里面来进行,怎么去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争取各方面的资源来巩固和壮大我们消费者保护的运动。

这个消费者保护的运动在中国仅仅刚刚兴起,正因为这是一个新兴的运动,因此它有强大的生命力,虽然我们从事这方面的队伍还不够强大,我们老百姓对很多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但是我们相信只要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消费者保护法不管从立法到实践,都会一步一步的完善,我们消费者保护运动会一步一步的壮大起来。

所以从事这个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和推动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这是一个光荣的事业,从事这个事业的人我们更多的是怀着一个为老百姓谋利益的这么一个想法,这本身就体现他们一种高尚的品德,这就是以天下为己任,以弱者为友。

我觉得法学家是社会良心的保管者,是社会良知的代言人。

这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学家,我们就看不见良心的光,体会不到良知的力量。

所以我们大家要志同道合者我们要在一起为谋,谋的就是中国的消费者,中国的老百姓的利益,所以我向在座的各位表示崇高的敬意,也向大家学习,也愿意和大家一起我们共同来研究,来交流切磋,共同从各个方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推动中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不断进步,谢谢大家。

下一步单元咱们就正式开始研讨阶段,这个单元由李国光会长来主持。

李国光:

各位教授,专家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王卫国教授精彩的致词。

他把我们这一次《消法》修改的前沿问题,核心问题已经指出来了。

我们今天的会议是第三次,这个系列的会议跟前两次比,它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1993年消法里面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它的规定比较单薄。

为什么只有第34条才规定了争议的解决?

可以说,这也是我们法学院的理论问题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我们司法实践里面,或者仲裁事件里面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我想今天通过我们讨论对于这一次新《消法》修改可以提供一些比较大的想象空间,是我们在未来《消法》修改启动以后,真正把这部分能够解决的比较好。

这个单元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研究能否建立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大家知道以前的立法没有这一规定,这不仅牵扯到诉讼成本问题,而且牵扯到我们诉讼理念的问题。

就是我们以为民服务,搞和谐社会,怎么样诉讼渠道能够更畅通一点。

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消费仲裁制度?

消费仲裁制度据说浙江省已开始搞了。

但是对全国的仲裁机构来讲,消费仲裁并没有真正放到这个仲裁范围里面,因为这个里面很复杂的,主要是一个利益问题,费用承担问题。

我们现在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建立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

请专家们对这个问题发表看法。

第一位发言人肖建国教授。

肖建国:

非常感谢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邀请。

在这次会议之前我提交了一篇论文论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

人民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诉讼制度的课题组,在去年七八月份,我们做了一些社会调研,先后到了北京市工商局和消协,上海市工商局和消保委和浙江省消保委,我们进行了实地的访谈,收集到一些大量的资源。

对于实际的状况进行了一次摸底的调查,应该说收集了很多资料,有很多信息。

这次会议安排我就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发表看法,有一点措手不及,但是我想还是就这个问题发表我的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首先为什么一审终审?

小额消费纠纷它有哪些特殊性足以支持我们诉讼制度做一个更改革,由两审变为一审,这里面通常的解释,小额消费争议双方主体有一些不符,毕竟一方当事人是商家,另一方是个体的消费者,双方处于实力和财力上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我们诉讼制度采取两审终审时间漫长程序复杂,使得消费者处于一个不堪忍受的地步。

当然有一些其他的包括刚才李院长谈到了,诉讼成本是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毕竟小额消费纠纷金额是比较小的,如果用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样小额纠纷的话,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当然这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考虑,我在想这样一种论证方法,在制度建构上,在我们立法上能不能完成,按照我们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这样一个设想,我个人觉得还是在立法方面,这样一种做法当然是可以考虑的。

那么从国外情况来看呢,并不是通过修改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恐怕更多的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它是应对包括小额消费纠纷诉讼程序建构。

那么如果仅仅通过修改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式,通过对《消法》第34条充分完善的来解决这个问题,似乎它的范围过分狭窄。

在理论上讲有赖于我们《消法》全面启动修改之后完成这个壮举。

当然是不是说通过把这个小额消费纠纷这样一种诉讼制度,审计制度改为一审终审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也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改为一审终审,如果不在诉讼程序方面做一个改革的话,单单在审级制度上做一个一审终审是不够的。

比如对一个小额消费用户来说,当事人口头起诉,电话通知,那么法院裁判,需要出具判决理由,作出判决文,包括禁止反诉,这样一些程序配套设施如果没有的话,仅仅在程序上做一个外科手术,我想不足以来完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样一个使命,恐怕仅仅在《消法》层面上进行一个逐步的改革是不够的,还需要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配套。

第二个方面我想如果一审终审这样一种制度设想不能实现的话,还有没有替代的方式?

我想还是有的。

因为一审终审其中一个重要考虑就是通过赋予这个一审判决以效力,使得这个一审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因为一审终审的话,一方面具有法律的效果,另外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可以及时实现他的权利,因为他能够进行强制执行获得自己的诉求,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赋予小额消费纠纷的诉讼一审判决以强制执行。

当然在两审终审不改变的情况下也同样能够达到及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这一点国外有很多先例,并不是所有的国外小额消费纠纷都靠一审终审解决,在两审终审情况下也可以解决。

做一审终审进入程序这样一个裁定,赋予一审判决强制效力,或者直接规定对小额消费纠纷的判决,一审判决消费者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我建议如果在一审终审制度不能改变的情况之下,是不是还可以考虑赋予消费者单方的上诉权,就是说一审终审是有限的,只是相对于商家而言的,商家对一审判决是不能上诉,而赋予消费者这样一种上诉权,这跟我们劳动争议中处理方式是有些相似的。

我们劳动争议规定中,对于某些类似案件,劳动部门仲裁之后,用人单位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而劳动者如果不服是可以起诉的,这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也符合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所以一审终审本身不是目的,仍然只是一个用来达成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手段和工具。

因为准备不足,有点突然,所以就发表这样一些粗浅的看法,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包涵,谢谢。

下面请孙虹教授发言。

孙虹:

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在这方面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感兴趣,也写了一些东西,但是对争议诉讼这一块不是特别熟悉。

所以还是想请教各位专家的。

我对小额诉讼这个问题就我掌握的资料来看,第一要明确的小额诉讼不是专门针对消费者,这个制度建立在整个诉讼体系中有它独特的价值,小额就是它独特的价值所在,但是绝对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纠纷,特别是《消法》上的东西。

建立了小额诉讼的国家主要是美国,而在美国谁在有效的利用小额诉讼这种制度呢?

是美国政府。

美国政府利用这种制度去收税,因为有些税收收不上来,税额又很小,如果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成本很高,所以就在小额诉讼。

所以它给我们启示是整个建立一个小额诉讼和其他诉讼相并列,还是说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个突破口然后再延伸。

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这是我看到的资料后的思考,也想求教于大家的。

还有一点就是这个小额诉讼最后设计成仅仅是一个刚才像肖建国老师说的,我听了好象有点否定的意义,不知道对不对。

没有。

你的文章我看了,可能我看的不够仔细。

我觉得小额诉讼还是要抠紧小额,不管是谁利用这个程序制度,假定真设立之后,还是要注重发挥它的发散性意义,否则它没有价值。

像这种利益一个存在于消费者之中,还有一个存在于小股民诉讼。

可能也还有一些像环境污染,但是环境污染有的是稍微严重一点就不是小诉讼,是很复杂的诉讼了。

从现在来看发散性、辐射性的利益,这个群体的利益保护可能用这个制度比较好。

如果出于这点来考虑的话,那它一定要与原来的诉讼制度相区别。

它在程序上,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在它判决的既判力的问题上,我觉得都要有一些变化。

否则的话,所谓小额诉讼,所谓它的既要实现正义,又要降低成本,就很难达到了。

从它的起点,小额这个额度怎么确定,什么是小,什么是中,什么是大,当然还有很多问题,就是怎么跟仲裁调节,以及其他诉讼相衔接的问题。

如果这个不衔接好,就会变成可能会冲击到其他的制度。

包括现在我也看到一些资料,有些国家采用非诉解决机制来解决一些消费纠纷也很好,将来小额诉讼可能在诉讼体系中,还要跟其他一些调解程序,非诉程序,以及诉讼中的程序,原来简易审判那些都要有一个衔接,说起来比较容易,但实际上可能还会有这么多的问题。

我觉得希望听到大家更多的意见,所以我就先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刚才两位老师就这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这个主题还可以展开。

请专家们还可以谈你们的看法。

赵红梅:

我是讨教两位教授,我觉得我们《消法》上的权利,一种思路就是设立小额一审制度,让个体的消费者通过诉讼讨回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国外还有一种安排,像我们盖茨说的,你不论怎么给他,他有一种情况他就是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愿望去诉请法院的,所以他会有其他的方式,我一会儿发言的时候谈,现在不展开。

比如他会通过集体诉讼,通过由消费者保护组织,包括现在的还有一些其他的示范诉讼等等去主张,然后有一个公告,让他来领这笔钱,他根本没有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

你怎么看这样一种世界性的态势,就是是不是我们在设计制度中需要比较,是我们这个好,还是人家那个好,还是说同时建立,我想请教两位教授。

我简单回应一下赵老师的这个问题。

我觉得两种制度并行不悖,这是我的整体观点,我们可以安排一种制度,让消费者团体经过团体诉讼,也可以通过其他公益机构诉讼,但是可以留一个口子,就是给那些个人愿意通过小额诉讼解决的,这个好象是不矛盾的。

《消法》、《环境法》还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那些法,安排公益组织有一定的诉权我是非常赞同这个观点的。

这是比较好的制度安排解决群体性的问题。

但是呢,我们国家现在这个团体它不健全,这是其一。

其二这个团体大部分都是官办的,或者是半官方的,或者是唯一的,带有垄断性的,这样的机构需不需要,需要,但是还不够,我们国家就一个消协,虽然说独立,但是不独立,都是一个体系下来的,设在工商局内部的,这是一个体系,不能把它看成全国有30多个消协,不是这样的,我觉得只有一个体系。

如果像国外一样,适当在这个领域放开口子,我们学者或者其他人士我们志同道合我们成立一个消费者组织,但是假定这个口子开了,可以设立这样组织的时候,那么哪些组织有诉权?

哪些没有,肯定不会说都有诉权。

就算我们看到的资料里很多国家也不是这样做的,那么这些组织有没有诉权呢,都可以做制度安排,有什么条件。

具体情况第四个环节我再展开,现在我是简单回应一下赵老师。

刚才赵老师提的问题第一个是诉和非诉的问题,一个是用什么方式诉的问题。

实际上小额诉讼这样出现在西方国家,是法院中心主义或者司法中心主义的产物,在这样一种理念上,将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中心,因此的话,为了防止对当事人裁判权的限制,那么对诉讼程序做一些必要的变革,在这种情况之下,调节和仲裁它的作用就不像我们中国那么大了。

所以如果能在前段调解、仲裁这个领域中做好做足工作的话,小额诉讼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大。

第二诉讼的方式问题,既然消协团体诉讼浓缩为一个公益诉讼,为了维护多数或者特定的效果利益,比如说诉讼请求里面要求它召回产品,要求它进行一些必要的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这样一些行为,这些行为的话,那么它不仅仅是为个别消费者提供利益,但是我们小额诉讼更多的是对金钱赔偿问题,金钱给付问题。

所以要求召回产品这样一个请求,用小额诉讼,消协很难与小额诉讼功能完全契合,是两种不同道路,消协诉讼带有某种公益的功能,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我们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是一个天方夜谭,根本不用考虑这样一种方式。

为了把这个讨论引向深入,我先介绍一下情况。

我们理解这个制度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那么简易程序就是说诉讼程序方面跟法院普通程序不一样。

首先作为法院,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小额诉讼它有规定的,广东番禺三万到五万是小额诉讼,不组成合议庭,就由一个审判员终审审判了。

现在发展到什么,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调解更好。

假如说当事人对独任审判,简易程序不服,民诉法就规定你可以自动申请到普通程序,因为程序可以选择,这个问题就是什么呢?

小额诉讼争议一审终审的问题,这个是对简易程序的一个突破,就是说简易程序可不可以搞一审终审简易程序。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方面,还有其他方面。

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从目前据我了解的情况,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解决,从80年代到现在已经在基层法院尤其沿海地区是普遍使用了。

从整个来讲简易程序的调解率相当高,一般占到80%到90%,很少一部分能够进入普通程序。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是小的修改,民诉法大的修改现在还没有进入人大的项目,相当多的问题,争议比起其他的问题来讲更小。

所以小额的消费能不能搞一审终审,还是通过简易程序搞好,你愿意搞普通程序两审终审,你自己当事人自己选择了,选择了你要承担你选择的后果。

我提出这个问题。

简单回应一下两位教授。

我就是说的消费者诉讼,肖老师我不同意你的观点,集团诉讼不见得都是不作为诉讼,我说的还包括集体诉讼,所以我说不涉及到孙老师这个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德国的证券法上示范诉讼,因为我对这个小额,我们这种一审它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你这个简易程序以后,它这种独断剥削被告的诉权,但是德国的示范诉也是选一个典型的原告,会走一个完整的程序,所以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肯定是非常严谨的,这样的话其他人不用再诉讼,直接适用这个诉讼,它未必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它确实把消费者放在一个集团中,求他们的共性,而它有一个好处就是说审判上又比较稳妥,又避免作为个案判决可能有一些随意。

不是说一定要学习,也是说它也是一种我们可以考虑的可比较的方式,我们决策肯定在多种比较中,权衡利弊,我只是提出自己一个思路,不见得正确。

杨东:

因为我们是第一个单元,所以说应该有一种大胆的框架和思路,我认为消费者纠纷的解决,应该多层次,这是关键词。

首先诉讼方法多层次,那么诉讼外的方式也要多层次,仲裁,行政调解方式多层次,这个方式我想我们待会儿会深入讨论,包括我们第三单元的小组,包括行政调解的手段方式都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就是多领域,多样化的领域,就是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选择的仲裁方式或者是诉讼方式,或者是调解方式,我想根据领域的需求,包括环境,一般消费者,还有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国外最新的话就是金融ADR,金融行政调解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成为一个利用的主流。

所以说要分不同的消费者,多领域的消费者适合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

第三个关键词我认为跟中国本土的特色相结合,当前我们最需要是哪一块,到底是丰富发展简易诉讼,还是小额诉讼进来,还是在其他方面发挥消协的作用,发挥包括民间调解作用,所以我觉得当前中国最需什么,最应该先讨论哪个手段,这是一个大的思路。

李东方:

这个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刚才李国光院长也提到现在的法院都是简易程序可以解决,现在核心的问题就是一审终审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简易程序是两审终审,也可以转到普通程序,现在我们提的小额诉讼也好,消费争议也好,它的程序其实和简易程序重复的,最核心的就是论证这个一审终审的问题。

不知道老师们怎么看的。

这个问题把球又踢回来了,刚才我特别关注到李国光院长提到的一个思路。

能不能对我们现有的简易程序这样一个框架做突破,因为小额诉讼或者小额诉讼程序这样一种提法,一审终审这种提法肯定是跟我们现有的简易程序的框架是不相符合的,我们简易程序也重视两审终审原则,所以我们现在法院在探索小额诉讼的时候,我们很多法院都在探讨。

我们《消法》修改的时候在这个问题上做一点修改,做一个突破口,像孙虹老师所讲的,我觉得是有非常大的意义。

我觉得一起讨论不能说没有意义的,非常有意义,可以做一点突破。

另外一点我有一个疑问,现在我们基层法院在处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时候,用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大部分案件,包括我们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80%——90%以上调解结案率,那么调解结案的话就意味着放松诉讼权,不能上诉,间接实现了一审终审的目标。

在我们现有的框架内,调解是一个间接达到一审终审这种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们刚才已经互动了。

现在我们进入第二个主题如何建立消费仲裁制度。

刘俊海:

昨天我在云南电视台参加一个讨论,讨论滥片要不要建立退票制,虽然电影院反对,但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建议引进退票制,因为你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下,我虽然看了30分钟或者整个片子看完了,我还不满意,既然质量不符合约定,特别是海报里面的内容,或者不具备公认的应有的影片质量,你就应当退票,解除合同,但是依然遭到强烈反对。

但是我看到类似的纠纷还会有,四川律师郭刚律师提出,如果每个电影观众将来都行使退票权的话,将来的社会纠纷还会有增无减,消费争议多了以后怎么办?

刚才大家都提到了一个问题,多元化解决问题的ADR,所以我就想我们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就是立足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打造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一个法制环境为基本的目标。

那么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争议解决的五个层次的ADR金字塔,塔基我认为仍然是友好协商,设立内部的投诉部门。

但是现在的商家这个作用虽然也发挥的不错,但是还有很多潜力。

第二个是民间调解,包括消协和其他行业协会的调解,如果民间调解不成,第三层次就是行政调解,如果行政调解还不成,商家跟消费者有意通过仲裁方式去解决的话,那就是进入我们所谈的消费争议仲裁了,如果达不到消费争议仲裁协议的话,最后提交人民法院适用刚才大家讨论的简易程序,或者取消两审终审程序,建立一审终审程序。

这样一个完美的金字塔结构现在看起来还是有纠纷解决不畅,存在着争议解决的梗阻现象,那么我这个单元的小题目是谈消费争议仲裁的解决。

我想谈几点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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