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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标准》

第四条规划原则

本规划在《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指导下,结合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合理布局、功能明确、注重环境、完善配套、依托区位、发挥优势为总原则。

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生态景观特色建设原则、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规划应在绵阳市总体规划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指导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2.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职能和各项设施的建设,增强该地段的开发实力。

3.规划应充分重视现有的地形、地貌和生态、水域环境。

4.充分考虑与对外交通(绵江公路、二环路)的衔接。

5.空间形态设计、绿化景观系统应充分体现生态保育原则,构筑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6.因势利导,分期建设。

正确处理好“远期合理和近期现实,普遍提高和重点突破”的关系,以“长远合理布局”为战略目标,兼顾分期目标的实现,因势利导,分步实施。

7.规划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

明确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控制、土地使用强度及相关的规定性指标。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文本适用于青义片区绵江路东地段1平方公里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但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而不作为任何施工依据。

第六条解释权限:

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绵阳市规划局负责。

本规划经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最终解释权属绵阳市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定性与规模控制

第七条规划定性:

绵阳市中心组团重要的组成部分,重点发展房地产业、商业和教育科研等,建设一个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的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和交通便利大型综合社区。

第八条用地规模:

本规划区用地控制规模为99.17公顷。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99.17公顷。

第九条人口规模:

本规划区常住人口规模为2万人。

第三章用地布局

第十条功能结构:

规划区以合理的土地利用和空间资源配置为基础,形成一带四轴“分”三片、绵江涪江“化”绿廊的功能结构。

社区采用组团式结构,以三条生活景观轴将片区分为三个居住区和五个生活组团,以南北向的社区发展轴和滨江景观轴为主的公共开敞空间联系各片区。

在地块两侧的绵江快速路绿廊和涪江绿廊,为社区提供了优良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37.26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37.57%。

公共设施用地:

用地面积6.07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6.12%。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区道路广场用地面积23.94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24.14%。

市政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0.95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0.96%。

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面积30.95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31.21%。

其中公共绿地17.06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17.20%,防护及生产绿地13.89公顷。

占规划区总用地的14.01%。

第四章土地使用分类与控制

第十二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主要划分至中类或小类,局部因为兼容性的需求,控制在大类。

详见“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土地使用的不确定性,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弹性,规划中对部分地块设置了兼容性控制要求,开发建设中可以根据兼容性对土地性质进行调整,但须保持总用地的相对平衡。

第十四条本次规划总用地99.17,用地布局内含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类型。

具体规划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指标。

详见“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统计表”。

第十五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但其用地使用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提出的总体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八条本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分为规定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考执行。

规定性指标包括:

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建筑退后红线距离、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包括:

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

本规划规定的绿地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低限,其他控制指标为高限。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强度涉及土地利用性质、环境容量、交通负荷能力和功能等多方面的因素。

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主要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项指标来控制。

本规划区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六章建筑间距、限高与后退红线控制

第二十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1)道路两侧建筑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严禁侵占或挤压道路红线。

一般情况下,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本图则标定的要求执行。

(2)本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应严格执行,支路网的道路红线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3)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和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3米,支路不得小于2米。

新建影剧院、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一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

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控制。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街坊内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同时满足《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条式住宅不开窗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6m;

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不开窗山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且不宜小于20m。

第二十五条相邻地块建筑规定:

(1)一般建筑距地块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所需间距的1/2。

(2)住宅建筑距地块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所需间距的1/2,并同时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3)特殊建筑,如消防站、变电站、加油站等,建筑距地块边界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限高控制

(1)一般应按图则规定执行。

(2)特殊情况下建筑物高度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章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

其规模和等级参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

各类配套设施项目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设施一览表”。

第二十八条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应保持规模不变。

第二十九条配套设施主要控制目标是:

保证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合理布局,从而保证规划区建成后经济、社会生活可持续发展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本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公建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如有变更,必须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四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城市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进行建设,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建设。

第三十二条城市紫线

紫线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过文物勘探,发掘重要文物遗迹必须保护。

第三十三条城市黄线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它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城市蓝线

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设施以外的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规划结合《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控规控制要求,在保证总体规划道路发展设想基础上,并进一步考虑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交通发展要求和对外联系情况,以超前规划、长期控制、分布实施为原则,以交通便捷、安全可靠、满足使用为目标来进行。

第三十六条规划区道路采用以“三横三纵”为框架的方格网结构,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主干道的红线宽度为:

26―30米;

次干道的红线宽度为:

15―18米;

支路的红线宽度为:

12米。

第三十七条本次规划各交叉口形式采用平面交叉形式。

具体控制如下:

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

路缘石半径20米;

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

路缘石半径15—20米;

次干路与支路相交:

路缘石半径15米。

第三十八条新建道路的城市道路断面、路网间距、道路退让距离应当统一,均应满足分图图则规定,以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政府保留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增加港湾式公交车站和人行过街设施(包括空中和地下)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各居住区和大型的公共服务设施内附设的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停车场库应相对集中设置,并统一组织交通循环路线,以利于交通疏散并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

第四十条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道路交叉口应限制车辆左行。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视距要求;

为保证安全人行横道线和停车线宜明显区别于其它铺砌图案;

具体设计按道路设计有关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注意无障碍设计,其设计原则及技术规定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道路竖向规划

本次道路竖向规划不仅使道路纵坡及工程量满足要求,还要特别注意与场地的竖向结合,不使道路与街坊的高差太大,但又不能进行大填大挖,尽量保持土石方的填挖平衡,并充分结合自然地形,考虑供水、雨水、污水排放顺畅和管线综合的经济性。

第四十三条本次规划道路最小纵坡0.29%,最大纵坡4.17%。

平曲线半径不小于70米。

第四十四条平面交叉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每条的展宽段应为3-3.5米。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米;

出口段展宽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米。

第四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均应采用渠化加信号灯管理。

为满足景观营建的需求,建筑外轮廓线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严格遵照分图图则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共交通规划:

规划区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公交线路。

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需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士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章绿地、景观控制

第四十八条图则所示的公共绿地、广场绿地、滨河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林荫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青义片区绵江路东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图则中标示的公共绿地,必须予以保证。

各街区中绿地应符合图则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并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五十条公共绿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侵占。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五十一条规划区内各项公园、广场、绿地、人行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包含使用性质、绿化覆盖率、种植种类与数量等),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第五十二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车站等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五十三条重要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的控制

本次规划以中部南北向大道为主要景观轴线,以各重要节点为制高点,以绿化分隔带为低谷区,形成高低错落,起伏有致,节奏鲜明的天际轮廓线。

重要景观节点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簇群式布置,高层建筑的控制高度为40-60米。

第五十四条景观视线走廊的控制

规划以两条东西向生活性绿地景观廊道、滨河景观带、中部南北向主要景观轴线为该区景观视线通廊,在该视线范围内不允许新建任何与风景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十五条滨江景观界面控制

加强水体、自然植被、沿江绿化、涪江沿岸广场的保护和建设,做好水岸空间的处理与开发,强化开放空间的系统性,形成人工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相互渗透的滨江景观。

第五十六条建筑整体景观控制

本规划区以居住、生活为主导,应强调整体性和序列感,建筑体量、尺度、色彩要与山水环境协调。

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街区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街区呼应;

标志性建筑,应体现核心区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引导及控制

第五十七条本次规划从整体空间环境着手进行城市设计,以涪江和西南科技大学及周边山体为核心组织空间景观。

绵江路东侧居住建筑应强调其造型的简洁、色彩和风格的协调呼应,并统一为川西传统建筑风格,并与周边以及道路对侧的建筑保持协调。

遵循结构轴线、整体景观环境和景观视廊组织等方面的要求,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注重规划区各功能空间的整体和谐性和景观结构的有机性,使整个片区空间轮廓明显,视线走廊通透,方位标志突出。

第五十八条本区内的公共空间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利用绿化广场用地和公园,创造开放空间,强调地标性,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

有机组织空间,建立系统的视线走廊;

建立完善、安全、舒适的步行系统,联系区内外各功能区,并以此系统组织展示城市环境品质,形成完整的空间序列。

第五十九条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第六十条本片区的建筑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在鼓励建筑形式个性化的同时,强调建筑形式之间的协调;

建筑色彩的变化宜以不同色系、不同灰度来表现。

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的色彩,局部可少量运用对比色来突出建筑的门窗、入口和节点;

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遵循本次规划,标志性区域内各地块建筑应设置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中心区通过建筑、广场照明共同营造繁华、热闹的环境氛围,市民广场等开敞空间须保持应有的足够照度,设置高杆灯;

第六十一条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建筑物名称及广告标识必须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

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第十二章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第六十二条给水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所制定的城市规模、性质、经济结构、人口变化、发展速度等因素,按本规划所处阶段预测总用水量。

经预测,本规划区的最高日用水量为15569.77m3/d,平均日用水量为11976.35m3/d。

规划区域内无给水厂站和泵站等设施,供水全部依靠规划区外的绵阳市第三自来水厂供水。

管径大于200的管道上每隔120米距离设置一个消防栓,根据本地的地形条件可采用地面式消防栓。

规划区内给水管网呈环状布置,沿规划道路敷设,在规划区内形成完整、系统的给水管网。

第六十三条排水规划

规划区内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雨水以就近、尽快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地形、河沟,采用多排出口,就近排入河流、沟涌。

本规划污水量按用水量确定,规划污水量为0.894万m3/d。

规划区域内无污水厂站和泵站等设施,污水经污水管道排入绵阳市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中。

充分利用现状污水管道,以减少管道工程成本。

第六十四条供电规划

规划区内总用电负荷为3.59万KW,用电同时率按0.8计。

规划在地块西南部设变电所一个。

规划区10KV配电网采用环状供电网络,配置环网分段开关柜,开环运行,在负荷密集中心设置10KV开闭所。

10KV电力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10kV中压输电线路由绵江路管道接入至开闭所,形成供电环网。

规划区内设置2处10kV开闭所。

电力线路沿道路东、南侧埋地敷设。

10KV线路电力通道应以电缆沟敷设方式逐步取代架空线路,电缆沟一般建在道路的东、南侧。

截面主要为2X(1.2mx1.2m)、(1.2mx1.2m)、(1.0mx1.0m)几种形式。

电缆沟应尽量采用隐蔽式。

随道路同步建设。

第六十五条电信规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无线电话的普及率上升,故测算,规划区市话用户为1900对线。

规划本规划区范围内通信管道以PVCφ114和PVCφ60双壁波纹塑料管为主。

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通信管道应随道路同步建设。

第六十六条燃气规划

气源来自绵阳管道系统。

规划燃气管道布置在道路西、北侧,配气压力采用中压A级,到用户由调压箱调成低压后供用户使用。

人均生活用气量指标按0.6m3/人日,则生活用气量为1.20万m3/d。

公建用气量按生活用气量30%计,即为0.36万m3/d。

经测算,规划区总用气量为1.56万m3/d。

根据城镇的发展,规划天然气管构成φ300、φ200、φ150环。

其它供气支管从这些环状管引出,天然气管采用无缝钢管或PE管。

配气站用地周边的建筑必须留出不小于20米的安全防护距离。

输气管道两侧各控制10米的防护带。

第六十七条管线综合规划

道路西、北侧为:

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南侧为:

电信、燃气、污水。

各种管线之间以及管线与建筑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满足管线综合规范要求。

若出现交叉矛盾时,应遵循小管让大管,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等原则进行调整。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规划控制

第六十八条抗震规划

青义镇属基本抗震烈度6度区,建筑抗震设防按照建筑修建时绵阳市建筑抗震设计的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抗震设防标准,重要公共建筑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如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及校核。

第六十九条消防规划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时行,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范,健全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提高预防和补救的综合能力。

在规划区设1处消防站,用地面积控制为0.23公顷,该消防站与城区消防指挥中心应至少保证有两对专用通讯线。

城市道路上每隔120米应设置消火栓。

第七十条人防规划

建议规划区人防工程建设,按照“绵阳市人防工程规划”作专项规划。

第七十一条防洪规划

城市防洪标准是根据城市等别和洪灾类型确定的。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明确规定,城市防洪标准采用“设计标准”一个级别,不采用校核标准。

本规划区按20年一遇标准设计。

第十四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

第七十二条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

1、本规划区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建设。

要保护好并充分利用现有自然环境,提高整体环境水平。

2、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该地区执行空气环境质量1-2级保护标准。

3、优化经济结构,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大气污染物初始产生量。

4、加强对建筑工地、生活居住区的噪声管理,使城市噪声达到国标规定的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要求。

加强绿化工程,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植被覆盖率,完善沿主要干道的绿化,减少交通噪音。

第七十三条环境保护的措施

1、本规划区应合理布局具有污染的项目,充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

2、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并保障防护隔离带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噪声、灰尘及汽车尾气等对城市的影响。

3、按规划要求,加强片区绿地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地块设计绿地率控制标准和实施绿地的验收制度。

4、规划区内以控制交通噪场为突破口,通过划分城市道流车辆,严格管理外来车辆,城区禁呜喇叭,加强集市管理,制订噪场达标,以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5、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等环卫设施配套。

6、实行河道综合整治,清理淤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五章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

第七十四条保护原则:

整体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七十五条保护措施:

在开发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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