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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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奖励:
(1)在完成本职工作(生产)任务、提高工作质量、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节约企业资财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为企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2)圆满完成本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并为企业创造卓著信誉和明显效益的。
(3)在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成绩者。
(6)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杜绝事故发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8)一贯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模范带头,且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
2.3物质奖励费用预算
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预算管理制度》上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经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2.4档案管理
公司对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员工,将颁发相应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3员工处罚
3.1处罚范围
1、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风险或不良影响的;
2、如员工行为已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处罚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情节。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罚程度与员工所造成的损失及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3.3处罚的种类
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凡因员工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责令其限期赔偿经济损失。
凡拒绝赔偿的,将加重处罚(必要时公司可予以起诉追缴)。
1、经济处罚
对情节较轻的,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或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000元-200000元罚款;
情节恶劣的,或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以200000元以上罚款。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
罚款可从员工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每月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行政处罚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涉嫌犯罪的,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提出处罚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实施。
3、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其它可只给予经济处罚。
4、受处罚的人员凡符合以下情况,将执行相关职位禁入的规定:
(1)给公司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对公司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罚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凡从事政工、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法律、市场、商务、工程、物流、技术等单位的员工,因故意违反本职工作的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或降级处罚的,应调离原岗位,且三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受到撤职以上处罚的,五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5、处罚决定作出后,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受处罚人员本人宣布;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罚的,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员工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6、相关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3.4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3.4.1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设计,或者对违反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做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或者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未按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给各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2、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不负责任,给施工生产造成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者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违反责任成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费用严重超支、将奖励基金挪作他用、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机动费、违规列销分割预留的其他专项费用的;
4、违反工程预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5、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引发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松懈,致使项目或者单位形成经营性亏损的;
7、其他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4.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合同管理法规、法规,受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2、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3、私刻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虚设机构,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4、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超越岗位职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或者出具书面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5、对合同项目不进行可行性分析,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获得审批而签订合同,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
7、不按程序对合同文本进行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定重要合同条款,或者规避、遗漏关键条款,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权利丧失的;
9、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私自处理或者隐瞒真相,妨碍纠纷处理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11、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4.3在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不组织大宗物资材料、大型机械设备招标采购,或者将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2、违反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程序,不在合格供方名单中采购,或采购的物资材料不符合工程设计规定标准或为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限造成经济损失的;
3、在物资采购中不负责任,致使所购物资质次价高、残背冷滞,或者未对所购物资安排相关人员验收,致使其数量、质量、品种与要求不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如发现员工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将加重处理;
4、不制定或不落实物资材料需求计划,采购物资材料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严重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
如有故意采购非项目工程所需物资材料造成浪费损失的,加重处理;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实行货比三家的竞价,采购的物资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6、违反规定程序,报废、处理机械设备或物资材料的。
如有在报废、处理机械设备或物资材料过程中中饱私囊的,加重处理;
7、对机械设备管理混乱,操作管理不当,导致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或者损毁、被盗、遗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其他违反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4.4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工作不负责任,错报、漏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单位负责人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
4、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3.5.1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不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不按规定登记账簿的;
3、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混乱,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形成坏账损失的;
4、不按规定编制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
7、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拒报、虚报、瞒报有关会计资料的。
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理;
8、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凡与他人合谋编造虚假凭证谋取私利的,加重处理;
9、单位负责人强令、指使、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的;
10、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11、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2在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借款的;
2、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
3、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4、违反公司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5、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6、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规审批工程款拨付,造成超拨工程款的;
8、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由于管理疏漏,造成现金丢失或者被侵占、盗窃的;
9、违反规定,使用公款进行股票交易的;
10、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的;
1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长期将公款存储个人名下进行公务活动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设立“账外资金(资产)”;
或者使用“账外资金(资产)”款项提高福利标准和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超标准支出的。
凡以单位名义将“账外资金(资产)”财物私分给单位职工的,按照侵占论处。
对设立“账外资金(资产)”或者使用“账外资金(资产)”款项的行为,如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罚;
虽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减轻处罚;
情节严重,但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罚。
13、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3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
2、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者将空白支票交予他人作信用抵押的;
3、签发无真实交易或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或其他票证,骗取财物的;
4、冒用他人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票据,骗取财物的;
5、使用与实际工作时间、内容、开支数额不符的票据列销支出的;
6、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5.4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将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出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
2、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3、违规进行固定资产修建、增加或减少,或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致使资产损耗严重,提前报废、毁灭的;
4、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属于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下的;
6、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者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清产核资结果失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5.5
在公司权益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规收支,逃避公司财务监控的;
2、采取转移、截留或其他手段隐瞒单位收支,操纵利润的;
3、以合资联营、兴办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的;
4、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
5、违规进行收益分配,或者在收益分配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资本收益的;
6、违反规定抽逃资本金,或者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7、其他违反公司权益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3.6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3.6.1在组织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本单位疏于管理,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或拖欠员工工资三个月以上,或拖欠社保基金以及其他应上缴款项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罢工、越级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司声誉,或对重大事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4、作为出资者代表,对其他控股或参股单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使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
3.6.2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3、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或酗酒滋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期间赌博的;
组织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从中牟利的,加重处罚。
凡领导人员参与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并就地免职。
5、侵占、盗窃、盗卖、私分集团财物的;
6、故意破坏公司工程建设、机械设备、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其他物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凡故意破坏公司提供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工具的,从重处理;
7、违法组织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影响集团生产、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的;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6.3在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不向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移交的;
2、擅自将个人因工作需要而使用、暂时保管的公司重要档案、文件、资料,用于个人事务或提供给公司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
3、损毁、丢公司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文件、资料的;
4、涂改、伪造档案、文件、资料的;
5、档案、资料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文件、资料损失或者被涂改的。
6、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泄密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7、伪造、变造公司有关印章,或者将公司有关印章丢失,或者将公司有关印章转借他人,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印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司有关印章的;
8、其他违反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6.4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按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的;
2、泄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3、在人事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4、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或者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品或其他形式贿赂的;
5、违反员工晋升提拔规定和流程任用人员的;
6、违反薪酬和激励方案管理规定,变相发放薪酬奖金的;
7、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诬陷诽谤贬低他人、恶意串通等不当手段,影响人事程序公正履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6.5在审计(含各项检查,下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解答审计提问和说明审计事项的;
2、隐匿、销毁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
4、有其他干扰、阻碍审计工作行为的;
5、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制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违反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违反项目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按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和《劳务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5员工奖惩的权限
5.1员工奖励的权限
1、对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和专项奖励的员工,如需公司增发物质奖励的,由各单位填报《员工奖励审批表》,统一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标准,纳入预算管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对公司范围内评选的各类优秀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评审方案、奖励意见,人力资源部会签。
需进行物质奖励的,填报《员工奖励审批表》,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标准,纳入预算管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2员工处罚的权限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和调查结果,结合员工的过失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公司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报员工处罚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2)对员工实施行政处分(处理)和经济处罚,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员工进行申辩。
凡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提前报劳动部门备案。
6其他
(1)公司对员工奖惩的审理时间,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公司对员工个人的奖惩结果,应书面通知本人,相关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3)员工对处罚决定有争议的,可在接到通知5日内向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和调解请求,调解不成的,可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4)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