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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

例1:

PlantRiskassessmentshallbecarriedoutandsatisfactorilyclosedoutpriortocommencement.

词句中的“plant”是指工厂、植物还是其它呢?

工程施工,特别是需要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的施工,设备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这样的专业理解,不难确定此处“plant”是指设备。

此句应译为:

必须进行设备风险评估,并在开工前令人满

意地完成。

1.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多用正式或法律上的词汇

国际承包工程合同属于法律性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使用正式的、法律词汇,很少或几乎不用口头词汇。

如:

例2:

TheEmployermayobjecttoandrequirethecontractortoreplaceforthwithanyofitsrepresentativeswhoisincompetent.

译文:

雇主认为承包人委派的授权代表不合格时,可以及时并要求立即撤换。

本例中require较ask更正式,公文体forthwith较atonce更正式。

Require和forthwith用于书面语,而ask和atonce常用在口头语中。

1.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多用“shall”代替“will”或“should”等来加强语气和强制力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shall并非单纯表示将来时,而常用来表示强制性责任、义务,与中文中“应该”“必须”的意义相同;

它表示的力度要比will要强;

should通常只用来表示语气较强的假设,含有“万一”、“要是”等译。

例3:

Thecontractorshallnotsubletanypartoftheworkswithouttheconsentoftheowner.

没有业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1.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多用here-,there-,where-等前缀构成的复合词汇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经常出现here-,there-,where-等前缀构成的复合词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特有的词语。

掌握这些词汇的准确含义,对于翻译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有很大的帮助。

一般来说,前缀here代表this,there代表that,where代表what/which。

如hereafter意为afterthistime,表示“今后”,thereafter意为afterwards,表示“此后”;

hereby意为bemeansofthis,表示“特此”,thereby意为bythatmeans,表示“由此,在那方面”;

whereby意为bywhat,bywhich,表示“由是,凭”。

wherein意为inwhat,inwhich在哪里;

在哪点上。

例4:

Thedata,requirements,specificationsanddrawingslistedhereinareanintegralpartofthecontract.

这里所列的作为附件的数据、要求、技术规范和图纸是合同的有机部分。

本句中herein相当于英语的inthis,中文含义是“此中、于此”。

在国际承

包工程合同中表示上文已提及的“本合同的,本文件的…”的意思时,使用该词。

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文特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正式文件,因此多用正式和法律英语的语句。

因此,应全面把握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的语句特点。

一般来说,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以下行文特点:

2.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行文严谨,简洁明了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采用直接的方式表达合同内容,较少使用类似双否定、委婉等迂回、间接的方式来表达相关内容。

例5:

thisarticledoesnotapplytoPartyBwhohasnottherighttoceasetheconstruction.

本条款不适用于无权停止建设工程项目的乙方。

例6:

ThisarticleappliesonlytoPartyawhohastherighttoceasetheconstruction.

本条款只适用于有权停止建设工程项目的甲方。

其中较例6而言,例5由于其间接的表达方式,在实际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并不多见。

另外,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常使用一个动词来表达一个意思,很少使用“动词+名词+介词”等结构来表达相同意思,其目的在于使行文严谨、流畅,避免可能产生歧义现象。

例如:

例7:

Partyashallappointitsrepresentativewithin15daysaftersigningthecontract.

甲方应于签约15天内指派其授权代表。

本句中,则不宜用makeanappointmentof代替appoint以避免行文累赘。

2.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多用主动语态,少用被动语态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有甲乙双方,因此甲乙就成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行为的执行者,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阐明实际行为执行者,因此,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多使用主动语态,少使用被动语态。

例8:

PartyBisherebyappointedbyPartyaasitsexecutivesalesagentofthebuildingmaterialsincanada.

乙方被甲方委托为在加拿大的独家销售建筑材料的代理商。

例9:

PartyaherebyappointsPartyaasitsexecutivesalesagentofthebuildingmaterialsincanada.

甲方委托乙方为在加拿大的独家销售建筑材料的代理商。

其中,相较例9句中的主动语态的用法,例8中的被动语态的用法不宜使用。

2.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多用现在时态,少用将来时态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尽管很多条款规定的是合同签订以后的事项,但是却多使用一般现在时,少使用一般将来时,这也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主要语言特点。

例10:

Thecontractpriceisfixedforcompleteworksincludingwatertreatment,seweragetreatment,powerhouse,process&

nonprocessbuildingetc.onaturkeybasisandisnotsubjecttoanyescalationofanykind.

合同价是交钥匙价格,涵盖水处理,污水处理,发电厂房,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建筑等,其涵盖范围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增加。

因为合同中的一切条款都是始终不能变更的,是永远有效的。

因此一般使用现在时。

这也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用语特点之一。

2.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注意一些特殊句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常使用一些特殊句式来表达合同的特定含义。

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定句式的确切含义和使用方法对于全面领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很大的裨益。

例如witness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意思是“证明”,常常可见短语inwitnesswhereof,意思是“作为所协议事项的证据”,常用在合同结尾处。

例11:

inwitnesswhereof,thepartieshereto,havesignedthepresentcontractonthedatafirstabovewritten

作为所协议事项的证据,双方在此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已在合同第一页写明。

本句中witness则不能翻译成“见证…”,否则将造成合同条款难以理解。

3结束语

综上可以看出,工程承包书的英语语体更为正式,词汇和结构更为复杂,范

式更为严格。

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规范性对翻译人员的语言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译员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因为任何疏忽的背后都有可能是经济上的高昂代价。

【参考文献】

[1]史澎海.工程英语翻译:

技巧与实践[m].陕西: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XX.

[2]段红鹰,何三凤.水利水电翻译实务[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XX.

[3]钱永梅,庞平.新编土木工程专业英语[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XX.

[4]阮钢良.工程翻译中的知识面和专业词汇问题[J].上海铁通学院学报,1995

(16).

篇二:

国际工程承包的特点

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有以下特点:

(1)合同主体的多国性

签约各方属于不同国别,可能涉及多国的不同法律制度的制约,诸如招投标法、建筑

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劳动法、投资法、金融法、外汇管理法、各种税法、社会保险法、外贸法等。

在法律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还有许多不成文的行业习惯做法,以及未明示,但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签约时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

对于大型、复杂的国际工程项目,其承包建设可能涉及许多国家,如工程所在国、总承包商的注册国,还有贷款金融机构、咨询设计、设备供应安装、各类专业工程分包商以及劳务等可能都属于不同的国家,由多个不同的合同和协议规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有这些合同和协议并不一定适用于工程所在国法律。

特别是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并不一定都采取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

这一国际特征使国际承包的法律关系变得极为复杂和难以处理。

(2)货币和支付方式的多样性

国际工程承包要使用多种货币,包括承包商使用部分国内货币支付国内应缴纳的费用

和总部的开支;

要使用工程所在国的货币支付当地费用;

还要使用多种外汇以支付材料设备等采购费用。

国际工程承包的支付方式除了现金和支票外,还有银行信用证、国际托收、银行汇付、实物支付等不同方式。

由于业主支付的货币和承包商使用的货币不同,而且在整个漫长的工期内按陆续完成的工程内容逐步支付,使承包商时刻处于货币汇率浮动和利率变化的复杂国际金融环境之中。

(3)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因素的作用明显增大

除了工程本身的合同义务权利外,国际工程项目会受到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式变化的影

响。

例如,某些国家对于承包商实行地区或国别的限制或歧视性政策;

还有些国家的项目受到国际资金来源的制约,可能因为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影响(例如制裁、禁运等)而终止;

或因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形势变化(例如内乱、战争、派别斗争等)而使工程中断。

国际承包商必须密切关注所在国及其周围地区,乃至国际大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采取必要

的防范风险的应变措施。

(4)规范庞杂、差异性大

国际工程都要求被国际广泛接受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各种规程。

在一项国际工程合同

中如果不强调规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就可能把工程搞得五花八门,互不协调而争议不断。

承包商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熟悉国际常用的各种技术和规范并使自己的施工技术和管理适应国际标准、规范和有关管理的要求。

(5)风险大,可变因素多

国际承包工程历来被公认为是一项“风险事业”,与国内工程相比风险大的多,有政

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经营管理失误的风险等。

如果说政治动荡的风险只是局部发生,那么经济风险则是普遍存在的。

1997年,发生在泰国影响到全球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众多的国际承包商受损,其中就有若干中国公司在内。

据美国《工程新闻纪录》杂志的统计资料记载,世界上大型国际承包公司中,经营历史超过50年的占1/3以上。

这个事实告诉人们,尽管国际承包有很大的风险,有些风险是难以预料的,但只要这些公司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改善经营管理,完善合同条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开较大的风险,使自己成为驾驭风险的成功者。

(6)建设周期长,环境错综复杂

通常情况下,国际工程从投标、缔约、履约到合同终止,.再加上维修期最少也要两年以上,大或特大型工程周期在十年以上。

长时间的施工期会出现诸多因素的变化,国际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泛、关系人多,加之合同期限长,常使承包商面临诸多难题,如资金紧张、材料供应脱节、清关手续繁琐等。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要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人,有些大

型工程项目的实施从纵向和横向关系看,不仅是承包商和业主两个方面,有时涉及到几十家公司,需要签订几十份合同。

所以承包商不仅要处理好与业主、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而且要花很大精力去协调各方关系人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例如,澳门国际机场工程,参与实施的大大小小国内外公司多至20余家,总承包商中国港湾公司感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与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

篇三: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争议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

从合同重大原则问题到工地上琐细的日常事务,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到施工方法及完成工作的计量,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地方当局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机构和实体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适当或不适当地强调自己的作用、影响和优先地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性。

毋庸讳言,与任何其它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包容着利益的对立和统一、冲突与和解、斗争与合作的矛盾过程。

工程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地产生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向前推进。

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日常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达成谅解或妥协,重要的问题则可由当事方通过磋商解决。

仅当发生重大原则问题,当事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无法调和时,才有可能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尽管这些争议的发生可能与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安全、质量、计量以及对合同的解释等诸多因素有关,但究其实质,无不归结于两大范畴,即:

工期(时间)和付款(尽管工期最终仍可解释为与付款相关)。

它们不仅是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的终极目的,也是一切合同争议的实质所在。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Fidic红皮书为例,对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简要的探讨。

一、协商(consultatio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协商是可以不拘形式、不分场合进行的。

从实践意义上理解,协商应该是广义的。

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任何为消除双方分歧的往来函件、正式或非正式会议、索赔谈判、承包商的施工人员与工程师现场代表的日常交流等,都可以视为协商的不同形式。

协商的内容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商务方面的,甚至是法律方面的。

总之,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问题都可能涉及,只是随着协商的问题的性质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的身份和交流的层面有所不同而已。

实践证明,这种协商对于消除争议的根源或减少争议的发生是十分有益的。

正因为如此,Fidic在红皮书中将协商确立为一种合同机制,依据这种机制,工程师在对那些涉及合同双方利益的问题做出确定(determination)前,应与当事方进行协商,协商也因此成为工程师合同管理职责的一部分。

在红皮书的第四版中,“协商”一词共在25处被提及。

在99版红皮书中,包含协商内容的条款共有21个,范围涉及迟到的图纸与指示(1.9)、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2.1)、放线(4.7)、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2)、化石(4.24)、停工的后果(8.9)、未能通过竣工检验(9.4)、雇主接收部分工程(10.2)、对竣工试验的干扰(10.3)、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11.

4)、承包商的调查(11.8)、计价(12.3)、省略(12.4)、价值工程(13.2)、相应于法律变更的调整(1

3.7)、付款程序表(14.4)、终止时的估价(15.3)、承包商停工的权利(16.1)、雇主风险的后果(17.4)、不可抗力的后果(19.4)、承包商的索赔(20.1)等。

不难看出,上述条款涉及的均为与雇主和承包商利害攸关的问题。

在与承包商协商的过程中,工程师大多情况下是以雇主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这种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商。

此时,承包商将有机会向工程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其合理部分可能被工程师所采纳;

同时工程师在协商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更为全面地考虑事件的客观起因和发生的背景,减少其决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达到消除或减少双方分歧的目的。

在实践中,如果工程师疏于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致使合同规定的协商程序被忽视,承包商有权对工程师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质疑。

例如,当承包商对工程师的某项决定不满时,他可能提出如下问题:

工程师履行了协商的职责吗?

协商过程如何?

是否流于形式?

为使双方达成一致,工程师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吗?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最终的决定是根据合同做出的吗?

如果是,他考虑了“相关的情况”吗?

他做出

的确定公平吗?

等等。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工程师又拒绝重新考虑他做出的决定,那么承包商就可能启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总之,如果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首选的选择。

它不仅节约时间和财务开支,而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还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方既有的合作关系。

对于雇主来说,协商解决争议不至于影响合同工程的进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

对于承包商来说,仲裁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最后的结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把握得到全额赔偿,而协商解决争议则有可能使他非常便捷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索赔金额纳入进度付款证书,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支付。

二.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daB)的决定(decision)

如果说协商机制是“防患于未然”的话,那么争议程序的启动则是从当事方将某项争议提交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开始的。

一般情况下,争议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双方协商的失败。

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中,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第一步是将争议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

不难理解,采取这一步骤想要取得的客观效果是:

(1)提请工程师确认其对争议事项所持的立场和观点;

(2)工程师的决定使得启动争议程序的一方重新审视已方的立场和观点,对自己的索赔(或反索赔)能力做出评估,然后制定下一步的策略:

是接受工程师的决定?

还是继续争议解决的进程?

如果承包商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或技术咨询,确信其索赔是被无理拒绝的,那么他就可能对仲裁充满了信心,从而将争议解决程序向仲裁阶段推进。

“工程师的决定”的另外一个作用是确认“争议”的确成为争议。

国际商会(icc)案例6238(1989)及6535(1992)都曾强调这样一个问题:

在争议事项被提交仲裁之前,“争议”必须成其为争议。

仲裁庭认为:

在一项索赔或抗辩被提交仲裁之前,它必须是已根据合同提交并被否决过的。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意欲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中的争议事项,他必须首先将该事项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仅当该决定未能成为最终时才可提交仲裁。

按照红皮书的规定,如果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不满,工程师的决定即成为最终。

如果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另一方发出表示不满意的通知,这是当事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必要前提。

1996年,世界银行将“争议评审团(dRB)”机制纳入《工程采购》中的标准招标文件,Fidic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

在99版红皮书中,Fidic规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取代工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

此外,新的红皮书还向合同双方提供了将争议事项提交daB征询”意见(opinion)”的机会。

征询daB的意见,有时可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简便的一种方式。

可以想象,daB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前,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完全可能在合同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和调解,尽力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此,当合同双方就某一事项产生争议,并一致同意向daB征询“意见”时,这种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daB对该争议所持的观点,即使任何一方随后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要求daB做出决定,同一裁决人对于同一争议事项也很难做出迥然相异的解释。

除非随着时间的推移,争议事项的情况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从这种意义上讲,daB的意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决定”形式的决定,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它足可使合同当事方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预知daB决定的可能结果,然后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评价,从而改变或放弃原来的主张。

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即合同任何一方拒绝接受daB的“意见”而执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时候,前述的征询及表达意见的过程也可以为daB此后的正式决定节约大量的时间。

除了争议事项外,双方还可向daB征询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友好解决(amicablesettlement)

从红皮书第四版开始,Fidic引入了友好解决机制。

按Fidic自己的指南中的解释,之所以在合同争议程序中引入友好解决机制,是因为有些国家的法律强调,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用友好方式解决,负责执行合

同的人就无权进行此类尝试。

通常,争议程序的启动固然意味着当事方之间矛盾的深化和利益冲突的加剧,但仍不排除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红皮书规定的这种机制再次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创造了条件,任何一方不必担心因主动提出重开?

谈判是向对方“示弱”的表现。

这显然是Fidic为尽可能避免合同当事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所做的又一努力。

四、仲裁(arbitration)

按红皮书的规定,仲裁是争议解决的最终阶段。

仲裁人不仅有权揭示、复查并修改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而且有权复查并修正工程师/daB的任何决定。

长期以来,不同格式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大都规定仲裁应在工程竣工之后进行,这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

第一是为了避免工程竣工之前的仲裁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因为仲裁毕竟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当事方关键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是避免对每一单项争议分别提交仲裁,而是在工程竣工后将所有问题一次解决,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虽然这种安排无可非议,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当争议涉及的付款和工期延长的本身给工程的竣工构成威胁时,仲裁就会变得十分紧迫。

当然,除非万不得已,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在工程竣工之前提起仲裁。

关于仲裁机构,Fidic红皮书推荐的是国际商会(icc)仲裁院。

ic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为业界所熟知,此不赘述。

以下仅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简述如下:

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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