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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协议或《投资协议》:

指《股权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及对本协议得任何修订与补充。

二.投资资金:

指投资人按《股权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得约定,交付给被投资人使用得资金。

三.投资资金收入:

指被投资人在运用投资资金过程中产生得收入。

四.投资人:

指以下简称甲方。

五.被投资人:

指以下简称乙方。

六.财务报表:

系指经一家具有资质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乙方财务报表。

七.投资日:

指投资款项交付或到达之日。

八.协议费用:

与本次投资相关得尽职调查及准备、谈判、制作文件得费用及应缴纳得所有税项、行政规费。

第三条投资目得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得资金,同意在依据并受限于本协议得条款与条件得前提下,对乙方进行投资,该资金用于乙方公司得商业经营,并且依据并受限于本协议得条款与条件得前提下甲方有权选择及决定收回本投资资金及投资资金收入,无须经乙方同意。

第四条乙方公司得评估价值

甲方投资前得乙方公司价值就是应经有资质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未来现金流除去负债。

投资前乙方公司估值为人民币净资产___元整(依据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投资前暨投资期间乙方向甲方承诺:

一.在任何重大决策执行前(例如:

较大得资本结构得改变,较大得收购及处置,核心业务得改变,章程得修改等),需获得甲方得书面同意。

二.把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开发乙方自身得业务、乙方公司内不得有任何商业竞争。

三.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四.无关联方交易。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股东均不能将其在公司得股权转让或者抵押。

第六条投资资金金额及其交付

一.甲方在本协议中承诺得投资金额为人民币预计约整

(依乙方用于抵押之固定资产值不高于双方认可评估值得%),投资后占有乙方%得股权;

二.收款单位: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分批次将上述款项划入乙方指定得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四.投资资金收据:

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得投资资金后,向甲方开具投资资金收据或其她收款证明材料。

第七条投资资金得使用

自收到甲方投资资金之日起至第个月最后一日止。

1.先决条件:

乙方将甲方得投资资金用于增资扩股后使甲方所占合资公司股权得%,以保证乙方(或其原控制方)不违背商业道德而造成合资企业得利润减少或亏损。

若有相关资产得抵押及质押措施也就是确保乙方(或其原控制方)到期溢价(每年增值不低于%)回购甲方股份。

2.收到甲方投资资金之日起在如下方面使用投资资金。

(1)流动资金

乙方在项目投入,补充其流动资金用于商业运营。

(2)固定资产投资

乙方将完成项目流动资金后

投人民币元整使该项目投入运营。

3.在此阶段乙方将作如下财务保证:

(1)最低综合净价值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包含甲方投资资金,若甲方投资未满亿则综合净价值做相应减少,综合净价值=甲方投资资金+合资企业中乙方原股东净资产+经营收益);

(2)最大杠杆倍数(合并总负债包括未知得债务除以合并净资产值)不超过倍;

(3)偿债率至少为倍;

(4)利润指标:

自收到甲方投资资金个月止不得少于亿元人民币(这里所指得利润就是扣除税金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得净利润)。

第八条投资资金及投资资金收入得返还

1.先决条件一:

乙方达到第七条之规定得。

乙方(或原控股股东)有权溢价回购甲方投资所占有得全部

股份,但溢价回购值每年不得低于%(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一年以365天为基准)。

乙方支付给甲方得款项为税后溢价款,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得回购行为,乙方在提出溢价回购甲方股权书面要求之后得第10个工作日内应将投资资金本金及税后投资溢价值支付给甲方。

甲方实际投资资金投资满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溢价回购甲方股权,回购值为原实际投资值得%(百分之)。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得要求,并在甲方投资款满个月后得第_个工作日内应将投资资金本金及税后投资溢价值支付给甲方。

2.先决条件二:

乙方违反或未达到第七条之规定得,甲方将行使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收回投资资金本金及按投资本金货币每年____%收取投资资金利息作为投资资金收入。

乙方在甲方提出投资资金及投资资金收入返还得书面要求之后得第3个工作日内应将投资资金本金及投资资金收入返还给甲方。

(2)甲方有权在乙方未按上述条件返还甲方之投资资金及投资资金收入情况下以下列全部或任意条件处置乙方转让之股权,或抵押之固定资产。

(3)甲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乙方所质押股权、抵押之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乙方所质押股权、抵押之固定资产进行拍卖,由此产生得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双方协商,对乙方所转让股权、抵押之固定资产以双方认可得价格由甲方收购上述股权、抵押之固定资产;

(5)甲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上述转让股权、抵押之固定资产,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6)甲方对上述处置方式有绝对得选择权。

第九条双方得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陈述与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日与投资日,甲方对乙方与乙方股东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甲方就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与合法存续得企业;

2.甲方已经获得所有必要得内部批准或授权,并且拥有全部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得义务;

3.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得规定缴付投资资金;

4.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得义务,甲方签订、交付与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与规定不会违反

(1)任何其责任或对其适用得法律;

(2)判决、裁决、禁令或法院或政府官员或政府部门得决定;

(3)其公司章程或其为缔约方得或受其约束得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得任何约定;

5.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得个人已获得签署该等文件所需得必要书面授权;

6.甲方已经为完成本次投资准备了足够得资金或作了充分得资金安排,且该安排足以根据本协议得条件与条款按时完成本协议项下得投资义务。

二.乙方陈述与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日与投资日,乙方与乙方股东对甲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得公司;

2.截至协议签订日乙方将已经获得所有必要得内部批准或授权并且乙方拥有完全得权利、权力与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得义务。

3.本协议构成对乙方得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得义务,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得条款、条件与规定不会违反乙方在适用得任何法律、条例、规章或法律解释、判决、命令、令状、禁令、公告或法院得司法解释,不会违反乙方得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以乙方为其协议方或受其约束得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得约定。

4.本协议条款所述乙方每份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与正确,且对乙方在该日期以及其所描述得该期间得财务状况、运营结果与现金流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了公允得展示。

乙方得所有账簿、记录与账册均为准确与完整,且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良好商业惯例得以维持。

5.不存在任何协议或谅解给予除甲方与其指定方以外得任何人士收购乙方权益得权利;

不存在任何协议或谅解要求乙方回购其任何股东所持有得股份。

6.乙方并不拥有除下述债务以外得任何债务:

(1)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并根据通用会计准则充分计提准备金得;

(2)在评估得基准日后发生得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得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得。

7.乙方从未向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担保、贷款、预付款或资本出资或投资。

8.乙方从未抵押(包括预登记)、质押其任何资产或使其受任何权利限制约束。

9.乙方从未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得正常业务进程以外,放弃任何权利,限制,或支付任何债务、

10.要求乙方报送得或者以乙方得名义报送得所有税务报表均已在该等税务报表被要求报送得时间内报送有关税务机关,并且该等所有得税务报表在一切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与准确;

尚未到期应缴得所有税收均已在乙方得财务报表、账簿与记录中适当记录。

11.乙方已自有关政府部门就乙方占有并使用土地取得了长期有效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不会因此而引致任何针对乙方有关该等地块土地使用权得行政处罚、权利主张或索赔。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一.各方对其向其她方做出得陈述与保证得不真实、不准确或误导性向其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她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得索赔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二.受本协议得约束,乙方在此同意补偿甲方任何及所有基于、可归咎于下列各项或因下列各项所引起得损失、债务、索赔、义务、不足、要求、判决、损害、利息、罚款、罚金、权利主张、诉讼、诉由、评价、奖励、费用与开支(包括调查与应诉费用与律师及其她专业人员得费用等),或任何价值得降低,而无论其就是否牵涉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独称或合称为“损失”):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得任何陈述或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在投资日未能在所有方面达到真实与正确;

2.乙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得任何承诺或其她约定;

三.受本协议得约束,甲方在此同意补偿乙方任何及所有基于、可归咎于下列各项或因下列各项所引起得损失: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得任何陈述或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在投资日未能在所有方面达到真实与正确;

2、甲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得任何承诺或其她约定。

四.就任何事项提出补偿得主张可通过书面通知得形式向拟索取补偿得一方提出。

五.基于本协议中得陈述、保证、承诺与约定享有得补偿或任何其她救济权利不应受就任何该等陈述、保证、承诺与约定得准确性或遵守情况在任何时候开展得调查或在任何时候获取得(或者能够被获取得)信息得影响,而无论该等调查或信息就是在本协议签署与交付或投资日之前还就是之后开展或获取得。

基于对该等陈述或保证得准确性或任何对该等承诺或约定得履行或遵守而对任何条件做出放弃,不应影响基于该等陈述、保证、承诺与约定所享有得补偿或任何其她救济权利。

六.就本协议项下得前述补偿义务,做出补偿方应在收到向其发出得任何费用到期欠付得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补偿方支付所有到期欠款。

七.本协议得任何争议应根据第14条条款予以解决。

八.就补偿方履行本协议得任何补偿责任而言,只要应当受到补偿得一方已经在投资协议期间按照本协议规定向补偿方发出补偿通知(以合理详细得程度载明主张补偿得依据),补偿方得任何补偿义务即不应终止。

第一十一条协议得解除与终止

一.如果发生下列任一事件,一方(“终止方”)经书面通知其她方后,则终止方可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得悉得任何事实、事件或情形或者一系列事实、事件或情形单独或者作为总体将致使乙方得任何陈述与保证严重失实或误导;

三.如果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得任何其她义务,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如果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得任何其她义务,则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若此违约就是乙方或其关联方造成得除外;

五.如果乙方对甲方设置甲方独自判断认为繁苛得任何条件,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上述终止不影响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在未发生该等终止时可能拥有得任何求偿权。

第一十二条协议得费用

一.如果交易完成,乙方应承担与本次投资相关得尽职调查及准备、谈判、制作文件得费用及应缴纳得所有税项、行政规费;

如果交易没有完成,上述费用应由乙方与甲方各自承担一半。

二.如果乙方提供了误导性得资料,乙方应承担与本次投资相关得尽职调查及准备、谈判、制作文件得所有费用及应缴纳得所有税项、行政规费。

第一十三条保密

一.对于一方在准备与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得任何技术、财务与商业保密信息,其她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得到信息提供方得事先书面同意得除外。

二.对于甲方在审慎调查过程中已经或将要获得得任何有关乙方及其关联方得信息,甲方有权向其外聘专业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披露,同时甲方还有权向甲方股东披露。

三.对于并非由于协议双方XX得披露而为公众所知或者法律、法院或仲裁庭要求披露得保密信息,上述禁止不适用。

如果法律、法院或仲裁庭要求一方披露该等信息,则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得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迅速告知另一方。

四.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公开本协议得签署及其内容,但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公开得除外。

第一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及为完成投资而准备得所有其她合同、协议与文件均受中国法律得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双方应努力友好解决因本协议所引起得或者与之有关得任何及所有得争议、争端与分歧。

在一方向对方就争议、争端与分歧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各方未能友好解决得该等争议、争端与分歧或权利主张得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得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解决争议、争端与分歧或诉讼期间,各方应在其它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一十五条通知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进行得通知或通讯可以由个人寄送、认可得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至以下所列其她各方得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一方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其她各方得其她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得日期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

二.通过个人寄送得通知应被视为于个人送达之日被有效送达。

三.通过挂号信(邮资预付)寄送得通知应被视为于寄出(如邮戳所显示)后得第7日被有效送达。

四.通过传真寄送得通知应被视为在寄出(如发送方得传真机记录得传送确认所显示)后得当日被有效送达。

五.为通知之目得,各方得地址、传真号码如下所列:

●甲方

收件人: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

第一十六条附则

一.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所列事项达成得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间先前就上述事项做出得全部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与所有其它文件与协议。

本协议签署以前各方得所有文件、协议、谅解与通信均应在本协议生效得同时自动失效,但任何不披露/保密承诺除外。

二.除非采用经各方签署得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批准,否则对本协议得任何修改均为无效。

三.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出让、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得权利或在该等权利上设定担保。

四.如果本协议得任何规定被判无效,则该规定应被视为无效,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她规定得效力。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以一项有效与可执行得规定作为替代,该规定应与原规定得意图尽可能地接近。

五.一方无法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法律或本协议有权行使得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排除以后任何时间对该权利得行使。

单独或部分行使该权利不排除以其她方式或将来对该权利得行使或对其她权利得行使。

六.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得一部分,凡有提及本协议之处均应包括附件与对本协议及附件得不时地修改与补充。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

每一方均承认已审阅该文本,并对本协议各条款得含义及相应得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认识一致。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投资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电话:

        

年月日

被投资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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