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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河港可配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的非自航接收处理船、小型自航垃圾接收船。

2.3.3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处理时,应在码头前沿设置《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

2.3.4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装船港,应设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的接收处理设施。

2.4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管理

2.4.1港口应配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

2.4.2港口应根据建设规模、性质及污染程度按《交通部环境监测条例实施细则》设置环境监测站。

2.4.3石油、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煤炭、矿石、水泥和散粮等污染严重的港区,应设污染源监测设施。

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监测的范围、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配备。

3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

3.1一般要求

3.1.1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排水或直接排入水体。

3.1.2污水处理的设备、管道应根据气象、水质等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3.1.3污水管道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重力流。

当管道埋设深度较大时,可设中间提升泵站。

3.2含油污水

3.2.1港口船舶含油压舱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间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应根据水量水质选择处理方法。

3.2.2含油压舱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无专用压载水舱的油轮,排向接收设施的含油压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沿海单艘船为25%~30%,内河单艘船最大为25%。

3.2.2.2油船压舱水的年水量可按式(3.2.2—1)计算。

Ys=Vc·

K  (3.2.2—1)

式中:

Ys——年油船压舱水量(t);

  Vc——无专用压载水舱设计船型载重吨(t/艘);

  N——无专用压载水舱的船舶年到港次数;

  S——压载水占设计船型载重吨的百分比(%);

  K——船舶压载水实载率(%),可取30%~50%。

3.2.2.3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

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00~3000mg/L。

3.2.2.4年压舱水中油量可按式(3.2.2—2)计算。

  (3.2.2—2)

Ya——年压舱水中油量(t):

  C——压舱水中含油量(mg/L)。

3.2.2.5压舱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还应根据粘度确定采用加温措施。

3.2.2.6原油压舱水、成品油压舱水应分设隔油处理设施。

3.2.2.7调节池的容积应满足接收设计船型单船最大压舱水量;

气浮、过滤、吸附工艺的处理能力,可按计算的日平均压舱水量确定。

3.2.3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重吨的10%~20%确定。

修船时的洗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4%~30%确定。

3.2.3.2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品的种类按25~30℃选取。

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晶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加温措施。

3.2.3.3含油量宜按实测资料数据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取3000~6000mg/L。

3.2.3.4洗舱污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

3.2.3.5经处理过的水宜回收利用。

3.2.4船舶舱底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污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对未使用油水分离器的船舶可按表3.2.4.1中数据选取。

表3.2.4.1船舶舱底油污水水量表

船舶载重吨/t

舱底油污水产生量/(t/d·

艘)

500

0.14

3000~7000

0.81~1.96

500~1000

0.14~0.27

7000~15000

1.96~4.20

1000~3000

0.27~0.81

15000~25000

4.20~7.00

3.2.4.2舱底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000mg/L~20000mg/L。

3.2.4.3油污水处理宜采用本规范第3.2.2条的处理工艺。

3.2.5装卸油品码头、油罐区防治油污染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输送油品管道的伸缩接头、阀门、油管与船舶连接处应设有集油沟、集油池或接油盘。

管道接头处法兰填片应采用耐油材料。

3.2.5.2铁路及汽车装卸油栈桥下应设收集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的集水、集油槽。

收集的含油污水应送处理厂、站处理。

3.2.5.3油库、油罐产生的油污水应收集后,送污水处理场处理。

容积在1000m3以下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可按罐容的0.20计算;

1000m3以上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

3.2.6流动机械冲洗水和机械修理厂、站洗涤机械或机械零件的含油污水,可采用沉淀、隔油、油水分离器分离的处理工艺。

3.2.7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必须考虑防火要求,处理油污水的机电设备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3.3含煤污水

3.3.1煤码头堆场的迳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坑道集水等含煤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

3.3.2煤堆场迳流雨水量可按式(3.3.2)计算。

V=Φ·

H.F  (3.3.2)

V——迳流雨水量(m3);

  Φ——迳流系数,取0.1~0.2;

  H——多年最大日降雨深(m)的最小值;

  F——汇水面积(m2)。

  确定码头面、带式输送机等处冲洗水量时,冲洗强度可取每次5L/m2。

3.3.3含煤污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污水中悬浮物含量可取1000~3000mg/L,pH值可取5~8。

3.3.4含煤污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处理后的水应回收利用,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3.4.2污水处理后不回收利用时,可采用沉淀处理的方法。

3.3.5污水处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设备应满足耐磨及防堵塞的要求。

3.3.6污水处理站宜设液位测量、流量测量及集中控制等装置。

3.4含矿污水

3.4.1码头堆场的迳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的冲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矿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

3.4.2矿石堆场的迳流雨水量、冲洗水量可参照本规范第3.3.2条进行计算。

3.4.3含矿污水应根据悬浮物含量和pH值,采用本规范第3.3.4条的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

3.4.4码头面、廊道、转运站等冲洗水在进入排水系统前,宜设初沉池;

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设管道清洗设施。

3.5集装箱洗箱污水

3.5.1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站的设置,应根据所需冲洗的箱量、货种等因素确定。

3.5.2最大日洗箱水量可分别按式(3.5.2—1)、(3.5.2—2)计算。

  机械洗箱的日最大洗箱水量:

Wi=Q·

T.Nd  (3.5.2—1)

Wi——机械冲洗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Q——机械冲洗水量(m3/min);

  T——用机械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时间(min/TEU);

  Na——最大日洗箱量(TEU/d)。

  人工洗箱的日洗箱水量:

WR=V·

N  (3.5.2—2)

WR——人工洗箱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V——人工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水量(m3/TEU)。

3.5.3H最大洗箱量可按式(3.5.3)计算。

  (3.5.3)

Nd——日最大洗箱量(TEU);

  Na——年洗箱总量(TEU);

  D——年工作日(d);

  K——日洗箱不均匀系数,可取K=2。

3.5.4年洗箱总量可按式(3.5.4)计算。

Na=Tt·

B  (3.5.4)

Tt——经折算成标准箱的年吞吐量(TEU);

  C——进口箱数占吞吐集装箱总数的百分比(%);

  Z——实箱率(%),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取70%~90%;

  B——冲洗比(%);

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5%~5%。

3.5.5集装箱洗箱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1件杂货、食品、冷藏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5.5.2当洗箱废水中含有动植物油类及其他油品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5.5.3装载有毒物品的集装箱应先清扫再洗箱。

洗箱废水可采用活性碳吸附、加药反应、离子交换等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

3.5.5.4采用过滤方法处理洗箱污水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作滤料。

3.5.6国际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处理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规定。

3.6散装有毒液体废水

3.6.1散装有毒液体废水按有毒有害程度分为A、B、C、D四类,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规定确定分类名单。

3.6.2散装有毒液体码头应根据装卸有毒液体物质的种类、设计船型,设置接收和处理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等含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

3.6.3A类物质卸船港接收船舶洗舱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6.3.1必须接收的预洗舱水量应按从每一个舱内排出的有毒物质浓度进行计算。

当排出浓度为0.10%时,水量可取10m3当排出浓度为0.01%时,水量可取100m3。

排出浓度应按附则Ⅱ确定的分类名单选取。

3.6.3.2当在卸船港需装载另一种物质,所装载的物质为短途航行时,应接收的进一步洗舱水量,可按每一个舱5~50m3计算。

3.6.3.3需装载另一种物质时,应接受的达到清洁条件所需洗舱水量,可按每舱不超过100m3计算。

3.6.3.4需达到装载另一种物质要求清洁条件的总洗舱水量也可按载货舱容积的3%~5%计算。

3.6.4B类、C类和D类物质卸船港接收有毒液体残留物和洗舱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6.4.1B类和C类物质船舱残留物每舱可取1~3m3;

洗舱水量每舱可取3m3。

3.6.4.2B类、C类和D类物质达到清洁条件的洗舱水量,大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0~200m3;

小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20m3。

3.6.5船舶泵舱舱底水量可取5m3。

3.6.6散装有毒液体采用专船定向、品种单一的卸船码头,可不设接收处理船舶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

3.6.7新建多品种散装有毒液体的装船港,必要时,可设置接收处理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设施。

3.6.8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6.8.1在有条件时,应送至生产该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工厂或送处理该类有毒液体废水处理站处理。

3.6.8.2需在港区处理时,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注:

当废水中含有油类物质时,应在预处理中设除油工艺。

3.6.9港区散装有毒液体贮罐的洗罐水、泵房和管道的冲洗水,可采用与船舶洗舱水相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宜采用同一处理设施。

3.6.10洗罐水量可取贮罐容积的10%~20%。

3.7生活污水

3.7.1港口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1未经处理的港区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7.1.2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3.7.1.3当生活污水量很小,污水排入水体的环境容量较大时,可采用化粪池或沼气净化池处理,同时应考虑远期建立二级处理设施;

当污水量较小,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时,可采用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

3.7.1.4当环境条件允许时,海港生活污水可采用一级处理后深海排放。

3.7.2港区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

排至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应根据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及到港艘次确定。

3.7.3港区及船舶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每人每日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30~50g;

固体悬浮物可取35~50g;

港区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

3.7.4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7.4.1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生活污水排出量大的区域,同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生活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并宜预留处理能力或发展场地。

3.7.4.2生活污水处理站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7.4.3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池及氧化沟等。

3.7.4.4污泥处理应设污泥浓缩池或湿污泥池,并宜设污泥的消化、干化或脱水等设施。

3.7.4.5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化验室、值班室、维修间、贮藏间并配计量、维修、水质监测等设备。

3.7.4.6寒冷地区港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3.7.5食堂生活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人生活污水处理站。

3.7.6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进行绿化和美化。

3.8其他废水

3.8.1散装化肥码头应收集码头面、堆场、装卸机械的冲洗水,并宜根据水质、水量确定处理方法。

3.8.2港口通讯中心及流动机械用电瓶充电间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中和、沉淀等方法进行处理。

当含铅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可增加吸附除铅处理。

3.8.3一级危险品码头中剧毒及有毒物质的堆场、仓库应先清扫再冲洗。

冲洗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8.4港口医院污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设独立处理设施。

4粉尘和废气

4.1一般要求

4.1.1港口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水泥等专业码头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法进行除尘和防尘。

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4.1.2石油、散装液体化学晶等专用码头在货物运输、装卸、贮存作业产生的油气和有毒、有害气体;

散装粮食、木材码头熏蒸后排放的有毒气体和港口的燃煤锅炉产生的烟气、废气等,应采取防治措施。

4.2粉尘

4.2.1煤码头、矿石码头采用翻车机、螺旋卸车机卸料时,采用湿法或干法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应在翻车机侧上方和受料斗口两侧设置喷水装置,选用雾化好的喷嘴。

喷水系统的开闭,应与翻车机联锁自动控制。

4.2.1.2螺旋卸车机卸煤时,宜设置注水及喷淋装置。

4.2.1.3对疏水性煤种.采用湿法防尘时宜添加润湿剂。

4.2.1.4水资源缺乏和寒冷地区的翻车机房,应在下部受料口两侧设机械除尘装置,并应在机房车辆进口处加设橡胶帘。

4.2.2煤炭、矿石码头采用链斗式卸船机卸船时,应在机头部位和落料口设喷水抑尘装置,并宜在码头前沿设供船舶洒水的设施。

4.2.3煤炭、矿石码头采用门座式起重卸船时,应在落料处设防尘反射板及喷水抑尘装置。

4.2.4对设有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的码头,应在机头部位和落料点设喷水抑尘装置。

4.2.5煤炭、矿石码头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应在机上设防尘用水箱或在地上设置供水槽、供水栓。

4.2.6煤炭、矿石码头,其前方的带式输送机宜设挡风板;

码头和堆场之间的露天带式输送机应设密封罩;

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应设置导料槽、密封罩、防尘帘和喷水抑尘装置或采用机械除尘装置。

4.2.7煤炭、矿石码头等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洒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1应选用旋转可调的自动喷头,其设置应满足堆场覆盖和料堆高度的要求;

供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喷头射程的要求。

4.2.7.2北方港口的喷洒水系统宜设泄空装置。

堆场喷洒水量应根据货种特性、气象等条件确定。

当资料不足时,堆垛表面含水率可取6%~8%,洒水强度可取每次2L/m2,每天洒水3~5次,计算洒水量。

4.2.7.3堆场喷洒水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

4.2.8煤炭、矿石露天堆场的布置宜使堆垛的长轴方向与主导风向一致,并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墙、防风网、防护林等防风屏障。

4.2.9煤炭、矿石码头翻车机房、皮带机廊道、码头面、转运站等处应设置水力冲洗设施。

可按冲洗强度每次5L/m2,每天冲洗1~3次计算水量。

4.2.10港区应配清扫车、洒水车或喷洒两用车;

可根据需要配备真空吸尘车。

4.2.11用汽车集疏运吞吐量较大的干散货时,宜根据运量在堆场的出口处设置简易或机械洗车设施;

洗车污水应处理回收利用。

4.2.12散装粮食码头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装卸和输送设备。

尘源点应设有吸尘口,并配置机械除尘装置。

筒仓工作楼应设置粉尘清扫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装置和满足防爆要求。

4.2.13散装化肥、散装水泥专用码头应在尘源点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4.2.14散装化肥、散装水泥专用码头生产区与辅助生产区、生活区之间,应按本规范第2.1.4条的规定设卫生防护距离。

4.3废气

4.3.1油品装卸工艺设计应有减少和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

油晶储罐宜选用浮顶式。

轻质油晶储罐应设喷淋装置。

喷淋装置的喷水量可根据油品种类、气象条件确定。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盲板。

4.3.2石油码头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不小于1000m。

4.3.3散装粮食、木材的熏蒸应选用毒性小、熏蒸效果好的熏剂,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措施。

4.3.4筒仓散粮熏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4.3.5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采取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码头与辅助生产区、生活区之间应按本规范第2.1.4条规定设卫生防护距离。

4.3.6石油、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港区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的作业场所,可设净化操作室。

4.3.7充电间排出的酸雾气宜设净化装置。

4.3.8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消烟除尘装置。

除尘器可根据炉型、燃烧方式、使用燃料等因素进行选择。

5噪声

5.1一般要求

5.1.1港口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和区域,应采取防治措施。

5.1.2港口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应不大于以下标准值:

  生产区:

85dB(A);

  辅助生产区:

昼间70dB(A)、夜间55dB(A);

  生活区:

昼间60dB(A)、夜间50dB(A)。

5.1.3港口作业区边界处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5.1.4环境噪声和等效声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和计算。

5.2噪声控制

5.2.1可控制在局部空间内的噪声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5.2.1.2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且采用隔声间。

5.2.1.3以高频声为主的露天噪声设备,可在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5.2.1.4传播噪声的管道宜作阻尼、隔声处理或布置在地下。

5.2.1.5空气压缩机站、大型泵站等间歇性运行的站房,宜设置集中控制室。

5.2.2对混响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港口通信中心、调度控制室,可对天棚、墙面作吸声处理。

5.2.3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和通风噪声的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风机的高频带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5.2.3.2空气压缩机的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或消声坑。

5.2.3.3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当气流通道内不宜采用多孑L吸声材料时,可采用微穿孔板消声器。

5.2.3.4高压、高速放空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或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2.4对露天声源,当不宜采用隔声、消声或采用其他措施仍不能达到噪声标准时,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5.2.5港口环境噪声和主要机械设备噪声,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附录A进行选取。

6绿化

6.1绿化控制指标

6.1.1新建港口工程的绿化系数应不小于表6.1.1的规定。

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应不小于原有的绿化系数。

表6.1.1新建港口工程绿化系数表

件杂货港区、集装箱码头

5%

石油和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港区

15%

综合性港区

7%

客运站

10%~15%

煤炭和矿石港区

10%

6.1.2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的设计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可绿化面积的85%。

6.1.3设计绿化面积可按种植树木、花卉、草坪的实际占地面积增加15%进行计算。

6.2防护绿化和环境绿化

6.2.1煤炭、矿石码头生产区至辅助生产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宜设防护林,堆场边缘应设防护林带。

防护林带的宽度宜为5~10m;

成林后的树木高度应不低于堆垛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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