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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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法律顾问;

制度安排;

依法执政

中图分类号:

D26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2—7408(2010)06—0050—02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濮),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的组织,简单地讲是指省级以下,县级以上的各级党的组织.从目前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的现状看,除军队党委聘请法律顾问较多以外,在党的地方组织中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尚属凤毛麟角,一些地方县委书记下访时,带的法律顾问往往也是应急之用,党的地方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并未形成一种普遍的制度安排.那么,党的地方组织究竟有没有必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又应当如何确定?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

立足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实际以及地方党组织执政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实践,笔者认为,党的地方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非常必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1.从现实情况看,近几年发生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群体性突发事件,虽然发生的直接原因各有差异,但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党委,政府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智慧,利益各方的合法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和正当实现,致使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矛盾激化所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还会日益突出,这就需要党委,政府具有更高层次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智慧,在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无疑可以增加地方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从事实上看,一些县委书记带法律顾问(律师)下访,合法合理地处理了一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是明证。

2.从发展趋势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我国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依法治国"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

依法执政"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了"

法治精神"

和"

党要守法"

这都充分反映了党的法治理念的逐步推进和深化,可以说,党的活动法治化已成为我们党的基本共识.那么,要实现党的活动法治化,要使"

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在党的地方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目前来看,当是一个有效的选择。

3.从党委职责看,除定期召开党代会外,党的地方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也就是平常所说的"

做决策,用干部"

党的地方组织行使着决策,沟通,宣传,组织,协调,执行,计划等多种职能,但对地方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则是党的地方组织的基本职能.就现代决策的基本原理而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决策的三个基石,在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无疑有助于提升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就以甘肃陇南事件为例,20XX年,陇南市提出东扩西进规划,新的行政中心大楼将建在武都区东江镇,并且东江镇也已拆迁完毕,居民也建起了新房。

20XX年3月,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陇南市委又初步决定将行政中心迁往成县。

应该说,陇南市委初步决定将行政中心迁往成县的决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原理,一是陇南市委的决策缺乏必要的科学,民主,法治的运作程序和论证程序;

二是对搬迁而导致的利益受损者未制定相应的合法合理的补偿方案。

如果陇南市委当初就"

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

聘请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论证,就不会出现后来的群体性事件。

(二)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1.有助于党的地方组织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领导的能力。

党的地方组织在实施领导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党委领导和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法律知识,但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党委需要较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党委的一些重要决策行为,必须在事前进行研究和论证.在论证过程中,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建议,对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法律后果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等方面从多角度进行论证,确保决策行为合法有效,维护党委的权威。

近年来,由于城市拆迁,土地使用权,企业改制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让法律顾问更多地参与其中,可以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再次出现。

党委法律顾问通过向当事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涉法信访当事人依法解决诉求,有助于将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消除上访人对党委,政府工作的误解;

党委法律顾问通过为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案件时提供法律意见,为党委领导批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可以有效地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党委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信访听证会议或提供咨询等方式参与信访工作,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中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配合其他部门提出合法的多种应对方案和应急预案,有助于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市场秩序,交通,环保等生产生活问题,对切实保障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党的地方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党委实施领导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是规范性文件内在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党委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党委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党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论证工作,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并配合党委相关部门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就能够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可以逐渐消除"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等不良现象。

2.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表现在:

首先从理念上反映了依法执政的思维。

其次,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一直都坚持渐进稳妥的原则,在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不改变现有党委部门设置的格局,相反,它还是对制度安排不足的一种有益探索。

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政法委来讲,多了一个专业助手,党委法律顾问在配合政法委实施的执法检查中可以发挥专家的作用;

对纪检委而言,党委法律顾问可以对一些复杂,重大的法纪案件提供个案咨询,可以发挥专业参谋的作用。

第三,它具有彰显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标志性意义,它是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落到实处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逐步实现决策民主化,信访法治化,涉法活动专业化,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3.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也是可行的.从经济条件看,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不会增加多少运行成本.从政治条件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客观形势的变化也要求政党活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党委的法治需求是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动力。

同时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不改变现有党委部门设置的格局,并不会对现行的政治体制产生肖极影响。

从文化条件看,法治,民主,科学,和谐,正义,公平等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为公民所信仰,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其文化基础,人民群众也没有心理障碍。

二、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构想

党的地方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作以下设计:

(一)党的地方组织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党委法律顾问)的性质及工作职责

党委法律顾问是指党的地方组织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的,为党委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是党委处理涉法事务的参谋和助手.党委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可设计为:

1.对党委将要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书,供党委决策参考采纳;

2.对党委或党委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供制定部门参考采纳;

3.对当地发生的重大信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应对方案,供接访领导参考采纳;

4.参与群众性突发事件的调查,法律和政策分析,处理工作;

5.经党委指派,以党委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6.完成党委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性工作。

(二)党委法律顾问的资质,聘任及工作方式

担任党委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法律顾问应以资深律师,法律专家为主。

党委聘任法律顾问应采取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的方式进行.党委法律顾问的聘期和人数,参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可设计为2—5年,表现良好的,可以续聘,执政党建设制经济组织的优秀管理者,很大一部分是党员,党员充分发挥作用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效益的提高,等等。

充分利用上述结合点或一致性,实现党建工作与非公企业经济发展相统一,党建目标与党建效果相统一,扩大党组织的影响力,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发展争取广阔空间,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三,非公经济党组织实现活动正常化问题。

现在,有许多地方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重建立,轻活动,出现了有组织,无活动的"

空转"

现象,或者党组织开展的一些活动"

业余化"

.真正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既要实现党组织组建率和覆盖面达到较高水平,也要力求实现党的活动正常化,特别是要努力建立健全党的活动和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整个活动置于制度规范,制度管理的框架之内.这方面需要积极探索,做很多工作,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靠制度解决问题,用制度保证非公经济组织党的活动正常化。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要把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定规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对于少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法人对在企业中建立党组织不理解,不支持而未建立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帮助引导,加快组建步伐。

二是理顺体制,健全网络。

按照理顺隶属渠道和管理体制,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条条和行业管理为辅,因企业续聘次数不限.人数以3—7人为宜,形成法律顾问团。

三是建好队伍,常抓不懈。

加大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力度,努力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懂经营管理,善于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充分利用基层党校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党务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创新形势下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新局面提供干部和组织保证。

党委法律顾问的薪酬,一般可实行免费原则,由党委给予适当的补助;

财政条件较好的,可采取协商收费方式。

党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是:

1.调查研究,出具调研报告。

2.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3.参加有关会

议发表咨询意见。

4.个案咨询。

(三)党委法律顾问的义务及其管理

党委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义务是:

1.保守国家秘密;

2.不得以党委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和案件代理业务;

3.认真,细致,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4.与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党委法律顾问的管理,可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厅)设立党委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党委法律顾问的运作机制

1.计划机制:

每一年由党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制定党委法律顾问工作计划,由党委法律顾问负责实施。

2.配合机制:

党委法律顾问应与党委其他部门搞好工作圈丝制宜,条块结合的原则,使非公经济党建工作覆盖无障碍,无空档,不重管,不漏管.在工作体制上,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对非公企业各阶层人士的教育引导工作。

3.奖惩机制:

对履行党委法律顾问职责成绩显着的,党委可给予奖励;

对履行党委法律顾问职责不积极的,或有工作失误的,党委可予以解聘。

4.保障机制:

在党委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党委应给予必要的人,财,物的保障。

总之,在党的地方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其作为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中的制度创新有其现实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实施步骤看,可由司法部或司法厅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和规律,形成相应制度后,再逐步在全国推开。

 

配合,以提升党委整体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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