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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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
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经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经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理和重大投资方案;
8.经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9.经过本所的终止清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由律师大会决定留任或罢免。
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经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定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决定对律师和其它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六章 所主任
第二十条 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出所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经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定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8.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的财务活动;
2.对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
3.提议就有关问题召开临时律师大会;
4.列席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
5.查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八章 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分出资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 元。
其中:
国家资本为 元;
律师事务所资本为 元;
律师拥有资本为 元。
第九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会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所法定公积金,并提取 %列入所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本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所注册资本的 %以上时将不再提取。
经律师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中的 %用于本所资本的增值, %将以量化劳动贡献形式在律师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所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本所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所财产的完整,本所不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
如须提供担保,应经律师大会经过。
第十章 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交。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
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律师在职经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终止、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1.本所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2.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终止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进行清算时,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产。
本所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本所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律师大会讨论经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二)
第一条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为:
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
第三条 本所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省司法厅的领导、监督,本所的律师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
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凭借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广泛的国内外协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对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1.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
2.承办有关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运输、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保险、知识产权及公司组建、股份制改造、公司破产、清算等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受聘代理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和仲裁,代理国内和涉外诉讼。
4.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5.与境外有关机构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咨询服务,为中外企业提供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6.普及对外经贸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人才。
7.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8.办理法律允许的其它各类律师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形式
第六条 本所是国资所,采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本所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律师会议,律师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务,该会由所主任定期召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本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本所主任职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工作以及兼职、特邀律师的管理工作。
2.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各部、室的工作。
3.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经过的决议。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本所各部门的设置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经过,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受聘者由主任提名,并征求本所成员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任聘任或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所员工的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人事管理规则进行。
本所调进或聘用员工须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专业对口、年纪较轻、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的人员到所需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选聘专职律师主要有正式调入和聘用两种形式。
聘用须先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从社会上聘用专职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
2.符合中国《律师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已取得律师资格;
3.具备从事对外经贸法律服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国际经贸知识和相当的外语水平,并有一定的律师工作经历;
4.经室主任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用兼职、特邀律师,聘请业务顾问。
第十四条 行政人员的聘用,由办公室主任提出用人申请,报室主任批准,由所主任代表事务所与其签订合同。
本所内部人员调动,由部门之间协商,办公室汇总意见,报室主任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调出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室主任研究同意,其中属于正式调入者还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本所人员因各种原因自愿要求辞职或辞聘,须解除本人与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所主任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室主任研究同意后,调整其工作岗位,搞好工作交接,归还事务所分配的住房,交回公款、公物。
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违反有关法律、条例的人员,事务所能够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据企、事业单位职工奖惩规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律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决定后即可解聘:
1.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因过错致使律师事务所荣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执行律师职务,或业务收入连续二年达不到额定指标的。
第十八条 本所根据高水准办所的要求,注重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再提高,鼓励员工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参加自学或业余培训,本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培训目标计划,拨出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任务,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依法或依据本所有关规章制度享受按劳取酬、参加保险、业务进修、休假等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务收入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所系自收自支单位,其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全民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执行。
1.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规定缴纳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律师协会的会费。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公用费用,依照协议或制度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3.按照有关规定提留下列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 %,主任基金 %。
第二十二条 本所收入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又保障全所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所专职律师的分配,按其创收额 %左右提取,各项保险、福利住房基金同本所统一缴纳,各项税费由本所代扣或由其个人缴纳。
本所专职律师实行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加业务收入提成的基本收入结构。
基本工资根据各人的档案工资级别,按国家规定的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加以核定。
效益工资根据事务所每月的收入和效益情况,核定一个数额分不同档次发放。
兼职、特邀律师的分配,按其创收部分的 %左右提取,定期结算,管理费、税费(不含个调税)办公成本由本所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人员均实行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的收入形式,效益工资由每月效益工资和年终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主任、副主任的收入由创收提成和行政管理报酬部分组成。
必要时,也能够全所专职律师提成收入综合平均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收入数额。
其收入发放形式也同专职律师一样。
第六章 终止、解散
第二十六条 本所因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而终止。
本所因故无法或没有必要存在时,经律师会议讨论经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律师会议。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律师会议经过会议,报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律师会议一致经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三)
第一条 ×
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所由司法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主管部门为×
市司法局。
第三条 本所宗旨是: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中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服务。
第四条 本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为对外贸易、国际金融、海事、商事、中外技术合作草拟章程、协议;
2.接受股票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委托,办理证券法律事务;
3.接受政府机关、国内外企、事业或个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4.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诉讼;
5.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所律师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3.使用本所的各种资料、书籍及其它办公设施;
4.对本所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本所及律师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5.依所有关规定参加与利润分配。
6.《律师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本所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及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活动,关心本所建设,完成本所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本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所利益的行为;
4.《律师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本所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经所务委员会提议亦可召开。
职责是:
1.决定本所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产生本所领导班子;
3.审议批准所务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改本章程;
7.讨论和决定本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8.讨论和决定本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所务委员会是本所的决策、执行机构。
所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部长组成。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本所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2.制定工作规程、修订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3.通报各部门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各项工作任务,讨论、审查本所的年度预算、决算和重大项目开支;
4.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工作;
5.讨论、研究需由所务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本所实行党政联系会议制度,由所务委员会、党支部成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1.讨论本所工作规划、方针,向全所律师大会提出建议;
2.对本所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3.协同所务委员会加强本所的民主管理;
4.讨论、决定对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业律师处分;
5.评优、评先。
第十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
设副主任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本所设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并接受审计和律师的监督。
第十二条 修改本所章程应由全所律师大会表决经过。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所所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