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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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手册
杭州市建设工程常用建材见证取样手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7.8
第一篇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第一章水泥、砂石、粉煤灰、沥青
1.1水泥
1.2砂石
1.3沥青第二章水泥混凝土、砂浆
2.1混凝土试块
2.2砂浆试块第三章混凝土外加剂
3.1混凝土减水剂
3.2泵送剂
3.3混凝土膨胀剂
3.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3.5砂浆、混凝土防水剂第四章沥青混凝土
4.1热拌沥青混合料用砂石材料
4.1.1粗集料
4.1.2细集料
4.2热拌沥青混合料第五章金属材料与制品
5.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及连接接头试件
5.1.1钢筋连接(焊接)
5.1.2套筒机械连接
5.1.3钢管扣件
5.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5.3金属硬度、静载锚固能力试验
第六章墙体与保温节能材料
6.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取样要求
6.1.1烧结普通砖
6.1.2烧结多孔砖
6.1.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6.1.4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6.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1.6混凝土多孔砖
6.1.7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
6.2膨胀珍珠岩
6.3EPS保温板
6.4XPS保温板
6.5粉料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材料
6.6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材料
6.7氯氧镁水泥风管
6.8保温材料工程抽样检测要求
6.8.1胶粉料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6.8.2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材料
6.8.3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
6.8.4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6.8.5建筑保温砂浆
6.8.6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第七章防水材料
7.1防水卷材
7.2防水涂料
7.3油毡瓦
7.4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7.5聚硫建筑密封膏
7.6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第八章装饰材料
8.1瓷砖、面砖、地砖
8.2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
8.3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8.4纸面石膏板
8.5建筑涂料
8.5.1溶剂型外墙涂料
8.5.2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8.5.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8.5.4钢结构防火涂料第九章建筑结构用胶及粘结剂
9.1橡胶止水带
9.2止水条
9.3硅硐密封结构胶
9.4界面剂
9.5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
9.6陶瓷砖粘结剂第十章建筑材料有害物质
10.1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10.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限量
10.3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0.4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0.5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10.6水性处理剂有害物质限量
10.7混凝土外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第二篇常用建材产品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各类管材与管件
1.1ABS管材和管件
1.2PVC-U排水管材
1.3PVC排水管材
1.4PVC排水管件
1.5热塑性塑料管材第二章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
2.1混凝土路面砖
2.2混凝土路缘石
2.3预应力管桩
2.4桥梁预制构件
2.5桥梁橡胶支座第三章各类检查井盖与水箅
3.1常用标准
3.2铸铁检查井盖
3.3雨水口井箅
3.4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3.5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第四章幕墙与门窗
4.1建筑门窗
4.2建筑幕墙第三篇实体检测
第一章砼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1.1回弹法
1.2钻芯法
1.3钢筋保护层检测
1.4后锚固法检测第二章建筑基桩检测
2.1建筑基桩技术和试验要求
2.2建筑基桩检测取样
2.3建筑基桩评定第三章钢结构质量检测
3.1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3.2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3.3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第四章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4.1室内环境第四篇见证检测有关文件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3.关于加强监督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48号
4.关于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5.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杭建监总[2003]14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发[2006]610号
第一篇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水泥、砂石、粉煤灰、沥青
1.1水泥
参考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6《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
1.1.1检验项目
1水泥胶砂强度;
2水泥安定性;
3水泥凝结时间。
4水泥细度
1.1.2取样方法和数量
1.1.2.1取样
1同一生产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水泥厂按相应水泥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一份从水泥出厂日起密封保管三个月,供作仲裁检验时使用。
1.1.2.2现场复验
1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1.3结果判定及处理
1.1.4经检验满足水泥的技术要求(见表1.1.3)的为合格品。
表1.1.3水泥的技术指标
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1.2砂石
参考标准:
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1.2.1检验项目
1.2.1.1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项目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有害物质含量
1.2.1.2普通混凝土用石检验项目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针、片状颗粒含量
1.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2.2.1验收批组成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对于石子,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1.2.2.2取样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
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表1.2.2.3.1和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1.2.2.3.1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5.00~2.50;2.50~1.25;1.25~
0.630;0.630~0.315mm;315~160μm各需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碱活性
7500
表1.2.2.3.2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
5
40
63
80
筛分析
10
15
20
20
30
40
60
8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和
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
0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
-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1.0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数量取样
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2.3.1砂的结果判定及处理
1砂的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砂的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是按JGJ52-2006标准规定的方法用标准筛进行筛分析而确定的。
按砂的细度模数μf的大小可将砂分为粗砂、中砂、细砂、特细砂四级。
粗砂μf=3.7~3.1;中砂μf=3.0~2.3;细砂μf=2.2~1.6;特细砂μf=1.5~0.7;
对细度模数为3.7~1.6的砂,按630μ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分为三个级配区(见表1.2.3),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某一区内。
除公称粒径为5.00mm和630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