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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团体旅客……………………………………………………………20

第十三章超售…………………………………………………………………21

第十四章 代码共享…………………………………………………………21

第十五章 乘机………………………………………………………………21

第十六章 行李运输…………………………………………………………23

第十七章 旅客服务…………………………………………………………31

第十八章 飞机上的行为………………………………………………………32

第十九章 行政手续…………………………………………………………33

第二十章 连续承运人………………………………………………………33

第二十一章损失责任与赔偿限额………………………………………………33

第二十二章生效与修改…………………………………………………………35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福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经由福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福航”是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

Fuzhou 

Airlines 

LimitedLiabilityCompany,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

FU,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666,网址:

www.fuzhou-)。

(三)“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四)“出票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

其数字代码显示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乘机联上。

(五)"

销售承运人"

指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列旅客的航空运输企业。

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

(六)“实际承运人”指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

在代码共享协议中,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

(七)“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福航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八)“销售代理企业”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授权销售代理企业”指经福航授权为福航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企业。

(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福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福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二)“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福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三)“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福航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十四)“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五)“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六)“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福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十七)“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八)“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九)“超售”指承运人接受定座数超过航班飞机最大允许旅客座位数,以期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的销售行为。

(二十)“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二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二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十三)“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四)“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二十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十九)“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三十)“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三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三十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

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三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五)“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适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价。

“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六)“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优惠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七)“免费运输”指福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福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八)“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九)“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四十)“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四十一)“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四十二)“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福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四十三)“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四十四)“自理行李”指经福航同意,交福航计重或计件,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

(四十五)“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福航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福航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四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四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福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八)“办理乘机手续”指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

(四十九)“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除机场或福航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

(五十)“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五十一)“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福航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五十二)“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五十三)“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五十四)“签转”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代码。

(五十五)“变更”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

(五十六)“舱位差价”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等级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

(五十七)“退票”指由于旅客或福航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

(五十八)“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

(五十九)“退票费”指旅客自愿退票,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六十)“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六十一)“上、下福航飞机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福航飞机、旅客走出福航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

(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福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福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福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

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福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福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章客 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福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第四条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

本人使用。

第五条客票不得转让。

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

或退票的人出示,而福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福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未经福航允许客票不得涂改。

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七条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福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除福航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福航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四)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福航接受运输。

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福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六)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福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七)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八)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国际IET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

(九)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二节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条

(一)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二)除另有约定外,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视为不定期客票,客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三)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福航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

(四)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

第三节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福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福航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福航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客票使用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福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福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

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

福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

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

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客票遗失

第十条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福航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纸质遗失客票的补开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福航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福航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纸质遗失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福航申请挂失。

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30日内,经福航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福航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第十四条票价

(一)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福航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

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福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福航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福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福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名(含2名),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七条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

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五章 定 座

第十八条定座基本要求

(一)按照福航规定,定座只有经过福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企业的确认,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未经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按预先约定的出票时限付款购票,否则座位不予保留。

(二)按照福航规定,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福航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定座记录无效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购票时限

已经预订的座位,旅客应在福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

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向福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

为此,旅客授权福航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善加保密且可将必须的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福航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旅客有责任按照福航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定座优先权

(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第二十二条机上座位安排

福航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二十三条更改或取消定座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福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在境外购买的定妥座位的福航国内段客票,须按福航规定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五条拒绝运输权

福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

(三)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及对机上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四)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五)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六)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福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七)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九)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第二十六条当航班超售时,福航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

第二十七条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由于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三)、(四)、(五)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五)属本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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