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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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ﻫ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不少于4年的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出延续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在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本市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的购置价格不低于主流巡游出租车购置价格的1.5倍(以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为准),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五)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不低于道路客运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三)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应当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明晰的运输合同及复印件;

(五)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六)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单。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每辆网约车只能注册服务于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4年.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在道路运输行业无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前款第

(一)、

(二)、(三)项由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由本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按照规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运营安全档案,检查督促网约车开展维护保养,确保网约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通过补贴、发放红包和优惠券等变相低价倾销的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ﻫ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ﻫ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定期发布网约车市场保有量和实际需求量数据预警信息,引导车辆所有人理性投资,规避市场风险。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一条经信、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税务、工商、质监、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城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十九条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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