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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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ppt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起源,企业是一种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组织形式,商品经济是其产生必须的土壤。

公元10世纪后期,西欧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依赖海上贸易的工商业城市,商品经济有了明显发展。

在商业和城市手工业的发展中,出现了企业的一些雏形,主要有:

(1)船舶共有。

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很大,人们便共筹资金、共担风险,共同拥有船舶及合伙从事海上贸易,形成了船舶共有的企业形式。

(2)康枚达契约或组织。

康枚达是一种委任契约。

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依这种契约,将金钱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由受托人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由双方按约定的方法分配,委托人仅以委托的财物为限承担风险,由此亦形成原始的康枚达企业形态。

(3)家族经营团体或家族企业。

在封建社会,身份、血缘关系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个体经营不合乎逻辑的发展,是由家族共同经营。

“父业子承”导致后辈们共同拥有及经营从先辈处继承的工商事业,形成家族经营体或企业。

第一节企业制度的演变,一、企业制度的分类企业制度包括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企业的产权制度是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准则;企业组织制度,规定着企业内部的分工协调、权责分配的关系;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安排。

从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来考察,企业制度可以分为单业主制、联合制两种基本类型,联合制又主要表现为合伙制、两合制、合作制、资合制四种基本类型。

这是一种最为重要的企业制度分类方法,它以企业资产所有者形式作为划分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准,反映了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

(一)单业主制企业又称独资企业。

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

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早期是纯粹的自然人企业,后来出现法人型单业主企业。

单业主制企业是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企业形态,流行于小规模生产时期。

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这种企业在数量上也占多数。

1单业主制企业的特征企业的经营成果由业主个人享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由业主直接主持。

业主享有该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并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负责,即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业主要用家财来抵债。

由于个人业主的资本有限,所以单业主制企业的规模很小,结构简单。

从内部治理过程看来,企业的所有者和控制者是统一的。

石家庄铁道学院李利军,2单业主制企业的优点设立条件少,程序简单,产权可以自由转让;经营上制约因素少,企业信息易于保密,利润归个人所得,业主能够得到个人的满足;决策快捷,经营灵活,经营绩效刺激明显,发展动力充足,“船小易掉头”,能很快适应市场变化。

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代理风险,3单业主制企业的缺点是:

企业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一旦经营失败,就会殃及其他经营项目,甚至倾家荡产;在发展规模上受到资金和管理两方面的限制,即有限规模;企业的存续与业主的自然寿命相联系,因而寿命短。

(二)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

是指由两个以上企业主共同出资,为了利润共同经营,并归若干企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

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资金或其他财物,也可以是权利、信用和劳务等。

合伙企业须经过各企业主协商同意,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将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都确定于合约中。

1合伙人类型普通合伙人:

从事企业的经营业务,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

只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不从事企业经营,负有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如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名义合伙人,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的合伙人等。

2合伙制企业的特征:

在法律地位上,合伙制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企业利润为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债责任,而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合伙制企业比业主制企业的规模大,但比公司制企业要小,内部组织结构也比较简单。

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因而,没有构成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3合伙企业的优点资本量有所增加,组建简便。

利益增强激励,合伙人关系密切,易协商,能有效保证企业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由于合伙人多,各自发挥自己的专长,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与管理水平,可以增加企业的客户和信息来源。

因为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利于增强合伙人的凝聚力和责任心。

4合伙制企业的缺点合伙人制企业受范围所限,资本的进一步筹集受到限制,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合伙关系不够稳定,受个人寿命和人身变故的影响较大。

合伙时间稍长后,合伙人之间容易造成意见不统一和利益难协调的问题,会使得决策效率降低。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风险较大,因而这样的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长,产权转让困难。

(三)两合制企业一部分合股(伙)人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合股(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有限责任。

15世纪出现,17世纪发展。

是合伙企业的发展。

注意:

股份的理解有特指和泛指之分,1两合制企业特点不是法人,两权部分分离,合伙范围与规模有所扩大2优点筹资能力加强,管理有所规范3缺点出资转让困难,代理风险大,合伙人关系处理较繁锁,(四)合作制企业19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分别提出了合作制的设想。

1基本原则: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助合作、一人一票,按贡献分配,承担有限责任等合作制原则。

2发展1824年至1828年,欧文前往美国购买土地,建立“新和谐”合作公社,进行社会实验失败。

1844年,欧文的信徒在英国曼彻斯特附近创办一个名为“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

该合作社摈弃空想主义,总结出互助合作、一人一票,按贡献分配等合作制原则,被认为是现代合作社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始祖。

1852年,英国最早制订法律,承认合作社或合作企业制度,并且规定,合作社可以承担有限责任,并允许合作社对外投资。

1867年,普鲁士王国通过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的私法地位法,4年后成为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合作社法。

随后,法奥荷意日美等国,都制订了调整合作社关系的法律。

1949年以前,国民党政府也曾于1934年制订合作社法,该法迄今仍在台湾地区施行。

(五)资合制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而大陆法系国家,商事合伙也是以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形式存在的。

1起源17世纪初期,西欧和北欧国家纷纷设立的殖民公司,如英国和荷兰分别于1600和1602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

这些公司最初是由国王特许设立的,股东须对其共同事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

1673年,法国颁布商事条例,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肯定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法也对18世纪末出现于法国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

英国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亦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至此,作为现代企业典型形式的股份公司制度得到了确立。

1892年,德国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使中小企业的投资者与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得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便利。

接着,葡萄牙、奥地利、法国、日本等国均仿效德国、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英国于1907年颁布的公司法,对非开放公司作了规定,规定其股份责任分为有限和无限两种,从而达到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公司相同的效果。

石家庄铁道学院李利军,2公司概念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不同的观点。

大陆法:

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美英法,还包括了相当于大陆法中非盈利的社团法人的非盈利性公司。

3公司的发展1618世纪是近代公司发展的高峰时期。

现代公司的发展可以从现代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司的发展又呈现出了新的趋势。

现代公司发展的新趋势公司经营的多样化公司的小型化和专业化股份公司联合控股跨国公司的发展和生产国际化国有公司出现私有化目前,私有又有国有趋势,4当代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即公司,是由两个(或五个)以上股东依法集资联合组成,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公司是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制企业与个人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的重要区别。

前两者都是自然人企业。

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

(1)公司划分按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形式划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制企业的特征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公司制企业是一个法人企业,以法人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多个投资者出资组成,每一个出资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与其出资的多少成比例,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众多,容易建成适应现代社会的大型企业。

资信的提高也使得筹资方便,从而易于扩大经营范围。

建立起了权责边界明确,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3)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公司以其现有的资产为限对债务和亏损负有限责任;这样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还能使公司具有广泛筹措社会上分散的闲置资金的能力,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公司的寿命与出资者的寿命无关,具有“承续性”。

公司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了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聘请受过专门训练的各方面专家来管理企业,能够实现有效的管理。

公司有一套规范、严密而灵活的产权转让机制。

(4)公司制企业的缺点公司的组建程序复杂,条件要求较多,创办周期较长,费用也较高。

政府对公司的限制较多,如公司的开办、股票的上市、产权的转让、合并与分立、破产与终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等,政府都制定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经营必须有透明度,公司在财务及股权方面的变动情况是几乎无密可保。

公司的投资者众多,大多数投资者在出资之后就失去了对资产的直接支配权。

小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度不够,责任心不强。

二中国企业和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一)起源宋代以前,我国民间商品关系的发展基本停留农民、工匠互通有无,商人居间收购、贩卖的水平,交易方式为集市交易和城市中的坊市制,谈不上有什么企业。

宋代以后,出现了“前店后坊”现象,商人得以随处设店,出现了常设的旅店、酒店和批发场所,企业及行会逐渐发展起来。

中国封建社会的企业形式主要有牙行、典当铺、票号、钱庄、作坊、洋行等,行会则有团行、会馆、公所、公行等。

清末前的工商业形式,都是按经营的形式或性质划分的,并未反映出它们内外部组织关系上的特征。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其没有突破家族独资或合伙经营的范畴,身份在企业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缺乏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及分配关系。

直至清末的典当铺、票号、钱庄等,始有入股分利等“平等主体”关系的萌芽。

而参加行会的工商业者,相互间也没有经营共同事业的直接经济利害关系。

因此,在中国古代,只有家族性的企业和行会,尚未发展出独立主体间自主合资或联合经营的现代企业形式。

鸦片战争前后,外商大量进入中国,最初是在中国设立“洋行”,从事西方工业品和中国的丝、茶、瓷器等的贸易活动,1834年以后,开始在中国直接创办航运、银行、保险、船坞、船舶修造、公用事业等公司,而后又发展到直接设立纺织、制糖、矿冶、铁路等工厂企业。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本主义企业。

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为求自强,开展了洋务运动。

起初创办军工企业,接着又以官督商办的形式设立了一批民用企业,并最终兴办了“官商合办”的企业,由官、商订立股东协议,各认股份,共同经营管理企业,并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盈余和分担亏损。

洋务运动中兴办的近代企业,模仿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甲午战争爆发后,维新派和其他爱国人士呼吁“广开民厂”、“设厂自救”。

一批采用机器作业的纺织、碾米、火柴等私营企业相继建立了起来。

1904年1月清朝颁布公司律,这是中国最早的企业立法。

公司律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为公司,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4种形式。

其中,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则相当于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相近。

1914年,北洋政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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