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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完善的三级教学管理系统,各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教学管理处于协调有序的工作状态,共同完成教学工作目标。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特点,充分利用文理渗透、学科交叉的优势,把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形成我校的教风、学风以及现代大学精神,逐步彰显学校的教学管理特色。

第二章 教学组织体系

第十条 建立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

(一)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校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调配各种教学资源,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二)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本科人才培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个举措等事项。

(三)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教改方案设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修)订、教学研究立项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定等工作事项。

(四)教学督导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五)学校建立教学评估专门机构及各种单项教学工作业务指导机构:

教学评估办公室、课程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估、指导与建设。

(六)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业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及其决策,对教学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管理,督促、检查各院系部的教学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七)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设备、材料的购置;

学生处负责组织安排入学新生的学分制培训,并要求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解答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学分制问题;

校团委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素质教育活动;

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的学分收费,并及时通知教务处选课与注册中心;

后勤部门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教学电台的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院(系、部)教学管理工作体系。

(一)院(系、部)负责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制定各项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日常的教学活动,加强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检查和调控,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二)院(系、部)的教学管理工作由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分管院长(系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院(系、部)教学工作的重大改个举措需经院(系、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分会研究讨论通过。

(三)院(系、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分会(下称教学委员会)是院(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机构,要积极研究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推荐教学研究立项和各种教学成果奖等工作。

(四)教学系或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落实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术水平。

(五)教学办公室是在分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课程组织、学籍管理等常规教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学档案,推进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并解答学生在学习和选课中的疑难问题。

教学办公室有责任和义务催促教师及时保送学校有关教学材料,取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教改的深入,适时地进行调整。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XX理论、“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三基并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造就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

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

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

坚持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发展的原则;

坚持拓宽基础,增强适应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教学进程与课程设置、修业年限、实践教学环节、授予学位及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在广泛调查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的基础上,深入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教务处相关要求,由院系主持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长审核签发执行。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院系(系)按本科四年标准学制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和考核方式,教务处负责落实教室及考场安排等。

(二)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计划,如实验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由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对教学实施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以及以校、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做好日常教学的计划管理。

包括学校编制校历、院系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及教学进度表、教务处编排课表和考试安排表。

(一)校历是学校以学年为单元开展各种教学活动的规定性文件,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进行编制。

校历内容包括学年内学期周数、各项活动的时间分配、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开学日期、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考试日期及全校重大活动的时间安排等。

(二)院(系、部)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及校历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确定供选课程和任课教师,确定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及教学场地要求,并在学校排课前两周报教务处。

(三)教学进度表是课程讲授内容、方式、进度的具体安排表。

教学进度表在学期开学两周内,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校历安排编制,经教学系或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教学系或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四)教务处根据院(系、部)提出的供选课程,统一编排课表,确定学生选课方案,在学生选课结束后根据校历安排、选课情况等编排考试安排表,任课教师和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1.确定有主讲教师;

2.编制有合格的教学大纲;

3.确定有选用教材;

4.已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要准备;

5.对作业、考核等方面有具体要求。

各院(系、部)在制定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须逐一检查落实,经分管院长(系主任)或委托有关教学系或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

凡列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编写教学大纲,开课院(系、部)根据学校制定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在开课前组织相应的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大纲,经院(系、部)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一)编写教学大纲的原则

1.以专业培养方案为蓝本,确定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2.体现科学性、思想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明确教学目的与要求,突出重点难点,贯彻“少而精”原则;

4.做到规范与灵活相统一。

(二)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的课程性质、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时数、教学手段课程内容体系、作业要求、考核方式、选用教材以及对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提示等基本内容。

(三)教学大纲经院(系、部)教学委员会审核后归入教学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教师管理。

院(系、部)分管院长(系主任)应领导教学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工作和学习,保证各教学环节正常运转。

(一)确认教师任课资格。

主讲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新教师要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非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能任课,如有特殊需要,需经课程所在院系严格考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组织课程按计划的实施。

任课教师要保证课堂教学的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减少课时。

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应由任课教师填写《XX大学调、停(补)课申请》,经院(系、部)分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变更。

擅自调课、停课、减少课时者,按《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三)教学系或教研室主任应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制定教学进度表,各院(系、部)的教学办公室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收齐所有教师本学期开设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实施。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

课堂教学的实施:

(一)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系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基本教学形式。

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教学内容应能及时反映当代人文与科学领域的新成就。

(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发展思维、培养能力的教学形式。

任课教师应制定讨论计划,并有序地加以组织。

教师要注意对讨论内容的方向性加以引导。

(三)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

习题课要坚持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

(四)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课外答疑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实践教学的实施。

实践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社会调查等)、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

(一)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训练的重要教学形式。

院(系、部)应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制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器材管理的具体措施,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每门实验课均应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实验课教师应注重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

(二)实习(专业见习实习、野外实习、社会调查等)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加以运用和体验的综合性环节。

各院(系、部)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课程应写入教学进度表,编写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的、要求、组织方法以及考核方式,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是时间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一项实践综合训练。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组织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外科技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训练。

课外科技活动要纳入学校、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以组织,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支持,并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可以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一)各院(系、部)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应严格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课程要认真抓好命题、监考、巡考、阅卷、试题分析试卷保管等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出学生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

(二)学校有关部门、教师应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考试办法的改个,不断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三)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妥善管理,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向院(系、部)教学办公室提交纸质成绩单作为存根。

(四)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做好考试课程的试卷整理工作,交由各教学单位统一装订、保管,供日后查考。

第二十七条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规定按《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

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业档案等。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院(系、部)、教务处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教学档案管理机制,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明确有关人员职责,确保教学档案的真实完整。

具体规定按《XX大学教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学设施建设。

教学设施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

学校应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坚持从实际出发,搞好教学设施的规划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购置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等,不断完善教学条件。

实验室、资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为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树立正确的教学质量观。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

教学质量管理必须树立正确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外因素,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把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形成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

建立教学检查、学风检查、教学巡视督导、管理人员听课、学生评教、学生信息员、毕业生调查等制度;

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教师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完善内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健全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标准系统、教学资源保障系统、教学过程管理系统和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组织各级领导、教师、学生代表参与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保证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评估制度。

有计划地开展专业认证和建设评估、专项评估和综合评估、课程建设评估、院(系、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等工作,把开展教学评估作为实现宏观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实现教学工作评估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晋职、津贴分配等挂钩。

第三十五条 建立奖励制度。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设立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教学管理优秀奖、教学成果奖等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具体规定按《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教学基本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注重统筹安排,优化整合,并在建设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八条 专业建设。

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及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时地调整专业培养计划,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优化专业结构,逐步形成一批有特色的专业和有优势的学科群。

院(系、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院(系、部)的专业建设规划,加强新专业的教学建设,根据学校对专业的评估检查结果,对本单位的专业结构进行调整,确保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十九条 课程建设。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分阶段的进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定数量的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院(系、部)要根据学校的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计划,对重点课程应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条 教材建设。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进程,制订教材建设规划;

建立教材编写、评价、选用制度;

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等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有计划地组织编写能反映学校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成就的校级规划教材,不断加强教材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学校与院(系、部)应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明确各类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建立起能够调动实习基地教学积极性的管理机制。

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相配套,注意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建设。

加强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果。

第四十二条 学风建设。

学校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学习风气和优良传统,通过教改,充分利用选课、第二课堂等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舞弊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加大师资培养力度,以多种形式进行师资培训;

大力引进和选聘高学历、高层次以及新建专业急需的人才,不断充实教师队伍;

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

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重视教学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熟悉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学校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程表等教学文件。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教学管理方面的制度。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 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必须以教学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学研究,是全体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和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四十七条 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改的实际,重视对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个等方面的探索,深入进行基础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改试点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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