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施工合同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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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
2.1本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采用包工部分包材料的方式。
2.2结算方式:
2.2.1、安装工程量按实结算;
按已交工的单体工程分步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
2.2.2工程量依据甲方提供施工图、设计变更、甲方签认签证、甲方出具的工程联系函计算最终的工程量。
执行****年《***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年《**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年《**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与之相配套的文件;
土建、装饰装修、市政土建工程总造价下浮10%,安装工程(除税工程造价-乙供主材费)下浮14%作为最终结算价(不包含甲方下达包干项目定价,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不下浮),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
安装工程取费模板
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
预算书1
第1页共1页
序号
费用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费用金额
1
安装工程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未计价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设备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未计价材料费
主材费
1.4
施工机具使用费
机械费
1.5
设备费
二
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
2.1
单价措施项目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2.1.1
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2.1.2
技术措施项目材料费
2.1.3
技术措施项目机械费
2.2
总价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它总价措施项目费
2.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2.2.2
其它总价措施项目费
三
总包服务费
四
企业管理费
五
利润
六
规费
七
索赔与现场签证
八
税前包干项目
税前包干价
九
除税工程造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总包服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索赔与现场签证+税前包干项目-甲供材料费-甲供主材费-甲供设备费
十
让利
除税工程造价-乙供主材费
十一
销项税
除税工程造价-让利
十二
含税工程造价
除税工程造价+销项税-让利
2
工程造价
专业造价总合计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日期:
2.3.3本工程使用材料价差调整标准:
土建工程材料按《****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同期的信息价据实调整;
安装主材及《****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规格或缺项的材料由双方询价并以甲方签署的材料定价单调整价差。
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由双方询价并以甲方签署的材料定价单进行结算,不下浮。
2.3.4大型机械仅调燃动费(人工、油、电)。
2.3.5本工程的人工费及政策性调整:
(1)在工程施工期间人工费按**建文[****]**号文件执行。
(2)按**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调整税费。
(3)合同签订后发布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不执行。
2.3.6材料供应范围及依据
甲供设备及材料由乙方保管,保管费按设备及主材价格的1%进行计算,卸货费按80元/吨计取。
除甲供之外的全部由乙方采购。
乙供材料按****地区当期信息价预算价执行、乙供材料中定额内单独计价材料,信息价中没有的品种、规格上报工程中心询价定价,作为该工程一次性价格,无论该工程施工期长短,市场价如何变化,均不得调整。
所有线材、管材均采用国标产品
由于特殊原因(工期、抢修)甲方需要乙方补充供应部分,属甲方供货范围的主材,则按甲控乙供价执行。
2.4本合同工程乙方不计取任何配合费。
由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按上述条款据实结算。
由乙方原因而发生的变更不作调整。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进度款支付方式采取每个月核实一次已施工工作量,每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
2.5.2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6个工作日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算。
第三条协议书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协议语言:
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3.3选用标准、规范: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
国家没有标准、规范时,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待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1进度计划
4.1.1乙方须服从甲方对工期和施工组织的安排,甲方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5天由甲方代表书面通知乙方代表并提出工期要求和计划,乙方在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书面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1.2乙方必须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工程价款。
4.2开工及延期开工
4.2.1施工工期:
*******项目管道安装工期:
初定****年**月**日开工进场,****年**月**日前完成。
其它项目及零星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起计算。
根据甲方工程需要,工期可提前或延期,另行调整。
4.2.2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2.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4.3暂停施工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现场项目经理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4.1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4.4.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4.3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4.4因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程施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4.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连续造成停工超过24小时;
4.4.6不可抗力;
4.4.7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予以顺延的其它情况。
4.5工程竣工
4.5.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5.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工程价款等内容。
第五条双方职责和义务
5.1甲方职责
5.1.1甲方驻工地代表:
。
5.1.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传达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接到指令、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施工。
乙方应该按照甲方代表提出的要求和指令施工。
5.1.3甲方代表需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5.1.4在乙方人员进场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5套完整的施工图。
5.1.5合同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按乙方提交的材料进场时间提交给乙方。
5.1.6施工所需的水和电由甲方接至双方约定的地点。
5.1.7及时审批乙方工程进度报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的有关手续。
5.1.8负责协调乙方与各施工单位的关系,并提供现场临时设施所需场地。
5.1.9负责组织设计单位、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负责对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业务联系单进行审核,书面批准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
5.1.10乙方发出的工程文件及联系单甲方在48小时之内予以批复,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批复视为同意。
5.2乙方职责
5.2.1乙方驻工地代表:
。
5.2.2乙方的要求、请示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5.2.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产、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补送报告。
5.2.4乙方项目经理不得更换。
5.2.5乙方工程不得转包。
5.2.6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调配人员、材料、设备进场施工,确保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7编制该工程的施工方案并报甲方、监理工程师审批,参加图纸会审。
5.2.8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发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例》,施工中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占道,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5.2.9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5.2.10遵守甲方工厂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通道和施工噪音及临时停水、停电等管理规定,遵守政府法规和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中乙方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5.2.11做好产品(甲方设备器材)的产品保护,承担交付甲方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
5.2.12做好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5.2.13负责依据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对本工程设计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并报请甲方批准后实施。
5.2.14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签收后丢失或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
5.2.15提前30天向甲方提供甲供材料需求计划。
5.2.16提前30天向甲方提供半成品加工件的加工计划。
5.2.17双方委派工程量计量员,由乙方计量员申报工程量,甲方计量员复核,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发计量单,双方确认的计量单作为支付进度和结算的依据。
5.2.18对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对其施工资质等企业资料进行审核,把好审查关。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6.1.1甲方在到货前一周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一览表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6.1.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甲供材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质量负责。
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
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共同验货,由甲乙双方办理有关验收和进出库手续。
6.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
6.2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定额内的辅材由乙方自行采购,除甲方负责供应的主材外,部分主材需由乙方负责采购。
6.2.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国家现行的规范及质量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6.2.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及甲方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于不合格引起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2.4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工程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2.6在施工图纸审定的情况下,由乙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该表应准确提出材料所需时间、名称、数量、规格、材质、单价、供应商等,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方可采购。
若因乙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有误,导致甲方决定出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变更时,乙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五天内提交变更后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
6.2.7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和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由订货方负责退货,由于退货原因所发生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订货方承担。
对已到场的材料、设备,如不能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3双方都有权严把质量关,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退货或者终止供货。
6.4关于材料设备的供应范围如有变动,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7.1本合同工程质量应为一次性交验达到合格标准。
满足设计、甲方及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使用要求,
7.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设计变更及甲方现场代表现场交底和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检查。
7.3无论是设计院还是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设计责任:
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甲方签字认可,乙方承担设计责任。
7.4乙方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兼)职质量员,工程严格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执行,接受甲方质量管理。
7.5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应配合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7.6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甲方要求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事后进行检查,乙方积极配合,检查合格,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检查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
7.7甲方经检查、检验、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乙方责任造成的,乙方应按甲方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返工,返修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乙方积极配合处理。
7.8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甲方牵头,通知设备供货商参与,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7.9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除乙方按规定定期安排甲方质检部门进行自检外,甲方可自行或委托其它相当单位检查,发现质量问题随时通知乙方整改纠正。
第八条竣工结算及付款
8.1合同签订后不支付乙方预付款;
8.2工程开工后,甲方每月可按乙方提进度预算审核金额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
8.3.各分项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若需经过外部专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应提供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提供该项目结算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至各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
8.4各分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签字,甲方支付乙方分项工程款至结算终审金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一年。
各分项工程质保期期满后,使用单位(部门)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
若出现质量问题,以返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推后一年,质保金支付时间也相应推后。
8.5乙方每次请款时,需要提供对应款项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金的发票须与验收款发票一起提供。
若乙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税务风险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6工程竣工后因乙方原因(如提交资料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等)造成无法验收,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如甲方提前使用,也不得视为验收合格;
8.7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以甲方书面要求为准)编制完成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设计更改通知、现场签证的原始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工程竣工结算书、图纸会审记录等)送甲方审核。
若因乙方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交,每延期一天按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8双方在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28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应保证结算送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甲方(审计监察部)审定价误差不应大于15%,否则其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由乙方负担,并按超过部分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9甲方在8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同意认可后形成该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在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
8.10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仍不支付的,则按第十一条11.1款执行。
8.11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增减、洽商项目、合同外的工程款,按此付款方式同时同比例支付。
第九条竣工验收与保修
9.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甲方批准的优化设计、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乙方在有关竣工资料整理完备后,及时发出竣工验收报告,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双方商定验收时间。
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派员参加,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验收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乙方还应交给甲方肆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按工程中发生的变更内容提供变更施工图样。
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9.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个工作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9.7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对乙方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之日算起。
9.8保修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48小时之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委任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甲方在乙方维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9.9各分项工程余款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后如该分项工程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质保金无息),若出现质量问题,以返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推后一年,质保金支付时间也相应推后。
9.10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与乙方结算。
10.2乙方延误工期的,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延期严重经催促后仍不能有效改变或材料、施工等多次(二次以上)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各分项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10.3其它方面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各分项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金额的5%支付,以赔偿对方的损失,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要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质量不合格的还应整改以达到合格。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
12.1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由乙方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竣工资料等进行全面管理负责。
12.2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施工水、电按实际用量装表计量,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单价,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