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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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可循环授信额度:
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一十)
(一十一)不可循环授信额度:
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一十二)
(一十三)额度支用期:
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一十四)
(一十五)额度贷款最长期限:
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一十六)
(一十七)额度存续期:
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
(一十八)
(一十九)额度年检:
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
(二十)
(二十一)额度调整:
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及终止等措施。
(二十二)
(二十三)额度冻结:
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贷款发放。
(二十四)
(二十五)额度解冻结:
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贷款发放。
(二十六)
(二十七)额度终止:
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
(二十八)
(二十九)额度注销:
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提前结清额度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
(三十)
第一十一条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一十二条
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
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一十四条
第三章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四章
第一十五条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
第一十六条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
(三)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
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围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
(七)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十七条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置。
第一十八条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受理岗、信贷员岗。
(三)一级支行设置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五)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置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
(七)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
第一十九条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一)一级支行。
1.信贷业务主管岗:
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
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
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2.
3.受理岗:
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
4.
5.信贷员岗:
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6.
7.合作岗:
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
8.
9.贷后管理岗:
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
10.
11.档案管理岗:
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
12.
13.记账岗:
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
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
14.
(三)二级分行、一级分行。
1.审批中心主任岗:
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
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围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
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3.审查岗:
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
5.审批岗:
负责受权围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
7.综合岗:
负责审批中心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
9.档案管理岗:
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
11.风险经理岗:
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
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13.产品经理岗:
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
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围完善、修订、补充;
负责辖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在贷款行所在地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
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
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5.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
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
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
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
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
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五)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
(九)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一十一)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一十三)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一十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
第二十四条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资额在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恶意不良记录,或足以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债务纠纷或诉讼纠纷;
(三)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
(五)贷款用途为国家或我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第二十五条贷款用途。
第二十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
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军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
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
赌博或其他赌博设施;
房地产项目开发;
民间借贷及博彩;
期货、股票、基金等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
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贷款投向的领域。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及股东发放贷款。
第七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授信金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授信额度金额;
对于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单笔贷款金额。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个家庭只能由夫妻双方一方申请一个授信额度,以下情况除外:
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别拥有不同经营实体或为不同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两个经营实体各自存在资金需求,且借款人、配偶及各自的经营实体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信金额上限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级行转授权或批复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经营实体,下同)有效净资产值的50%。
2.
3.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2.5倍。
4.
5.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半年(含)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且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现金流入合计。
6.
7.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计算的担保物(人)的担保上限。
8.
(三)非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获利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授信方法见相关产品的操作规程。
(五)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授信额度金额与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
第二十九条授信期限。
第三十条
对个人商务贷款授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所处行业平均资金周转速度、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在规定围可允许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以年为单位)之和最长不超过65(含)。
额度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
(三)非额度商务贷款
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总行特批除外),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之和不得超过65(含)。
第三十一条利率。
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下限。
各贷款行可依据同业竞争、借款申请人资质等情况,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利率调整。
新支用或新申请贷款适用的利率为对应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规定比率浮动确定贷款利率。
对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利率保持不变;
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还款方式。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的贷款。
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借款人为在我行贷款(所有贷款)超过1年以上老客户,且各单笔贷款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5天。
(三)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如贷款期利率不发生变化,每月/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五)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经总行批准,特殊行业宽限期最长可为24个月。
(七)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在贷款期限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的贷款。
其他还款方式以总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
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形,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贷款担保
第一十章
第三十九条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第四十条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不动产类、动产类及其他类。
1.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动产类主要包括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
5.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质押担保
(三)
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
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受理的质押物围以总行相关产品操作规程规定为准。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行占有,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3.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四)保证担保
(五)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我行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六)组合担保
(七)
组合担保是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四十一条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额度存续期(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或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一)用于抵押的房产为自然人或企业(在已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取消个人商务贷款企业名下房产业务,未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经一级分行授权可办理企业名下房产业务)名下,且已取得完全处置权利(在额度生效或贷款发放前取得即可)的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
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住宅配套底商、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及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商品住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为国有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
1.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划拨用地房产可以抵押,或抵押行为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抵押人须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抵押,或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抵押,且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日。
5.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时须剔除未来处置相关的费用。
(三)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
对于区域位置良好、房屋结构优良、变现能力稳定的房产,经一级分行认可批复可放宽到20年(含)。
(五)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则抵押房产必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所有或共有。
(七)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房产用于抵押:
1.已存在拆迁风险的房产;
3.所有人或共有人为“低保户”的房产;
5.地方政府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7.所有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房产;
9.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产;
11.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配套宿舍的房产;
13.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物业管理方统一经营、承诺给付投资收益的房产(例如:
酒店式公寓、市场方统一经营的产权式商铺);
15.未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
16.
17.未经总行批复,我行抵押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的房产;
18.
19.其他价格波动较大、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影响转让交易受到限制的房产。
20.
第四十五条房产抵押率:
第四十六条
(一)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三)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商用房、别墅等房产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情况,调低上述抵押率。
总行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
第四十七条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一)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为自然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土地因闲置被收回的风险。
(五)对于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对土地上存在尚未建造完毕的厂房、办公楼或虽建造完毕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建造完成或取得房产证后将其一并抵押给我行。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须晚于抵押权到期日三年(含)以上。
(九)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1.存在国家收回风险或闲置满2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